公共行政的含义和要素在公务员公共基础中经常考到,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管理知识:公共行政知识复习思路点拨,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管理知识:公共行政知识复习思路点拨
公共行政的含义和要素属于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的高频考点。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把握复习重点,小编专门梳理公共行政的含义和要素等知识的复习思路:
对于定义,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构为了公共的利益和目的,以公共权力和法律为基础,对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自身内部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复习思路】那么“公共行政”如何理解?“公共”指大多数人,人多了就要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那就是公共利益。“行”是执行的意思。“政”理解成政策。那么公共行政就可以理解为为了公共利益执行政策,那么谁执行政策政令,也就是公共行政的主体是谁呢?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呢?注意是行政机关,简记为执行政策的机关,即“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执行政策的活动”,这就是公共行政。
对于要素,实际上是公共行政含义的分解。比如其主体为公共行政组织,即是我们说的行政主体。其功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其中,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提供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劳务。它和私人产品相比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复习思路】考生复习时要注意,在公共行政要素中的重要考点就是公共产品的重要特点,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指一部分人对于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他人对于这一产品的消费。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指一部分人对于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阻止他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比如城市中人民公园,就属于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公共产品,他不具备竞争性也没有排他性。张三进入公园遛弯并没有减少他人对公园环境的享受,更不意味着他人无法进入公园,这体现出公共产品没有竞争性,也没有排他性。
当然,考生在复习时,对于西方公共行政学的知识也需要掌握,通过分析事业单位历年真题,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建议重点记忆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其层次内容从低到高,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考生在复习时需要熟记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求;最低需求层次是生理需求。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考查公共行政的含义以及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等基础知识,考查方式相对简单。
经典例题:我国公共行政的主体是( )。
A.国家行政机关
B.各级党组织
C.国家权力机关
D.国家司法机关
【答案】A。
公务员公共基础管理知识:管理的特性
管理的特性包括二重性、目标性、组织性和创新性。
(一)管理的二重性
首先,管理的二重性是指管理的生产力属性和生产关系属性。一方面,管理是由许多人协作劳动而产生的,它是有效组织共同劳动所必需的,具有同生产力、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管理又体现着生产资料所有者指挥劳动、监督劳动的意志,因此,它又有同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属性。其次,管理的二重性也指管理工作既有科学性又有艺术性。管理者既要善于利用系统化知识,又要善于发挥创造性。
(二)管理的目标性
管理的目标性,使得管理具有明确的活动和资源配置方向;具有激励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感的功能;具有创造和谐管理环境的作用,为管理者有效地检测管理结果提供依据。因此,管理具有目标性,成为现代管理中目标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的组织性
管理是组织的机能,是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因素。管理与组织的这种密切相关性,决定了管理具有组织性的特征。组织在管理中起着关键枢纽作用,构成了管理的核心要素。
(四)管理的创新性
管理在本质上具有不断创新的特性。如同现代管理学家弗里蒙特·E·卡斯特所指的那样,“管理的特点就是变革——迅速地、不断地、根本地变革”
公务员公共基础管理知识:深入分析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我们在探讨行政诉讼的概念时就说到行政诉讼就是“找法院”,那么假设县工商局在突击检查中吊销了“我”的营业执照,那么我认为这是一种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我要去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该去找哪个法院呢?这就涉及到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在了解管辖问题之前我们应该先去了解一下我国法院的机构设置,从中央到地方(纵向上)来看,我国的法院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个),高级人民法院(每个省级行政单位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市级行政单位一个),基层人民法院(一个县级行政单位一个),那么如果行政主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案件发生了,应该由哪个级别的法院去管辖呢?这就是级别管辖的问题。在上面的案例中,县工商局吊销我营业执照的行为一般应该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基层法院那么多(一个县有一个),具体“我”应该找哪个法院管辖呢?这就是地域管辖的问题,一旦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确定了,那么有权管辖这个案件的法院就能确定下来了。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对于一审管辖权的划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一般的、普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分别管辖各自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如何确定哪个级别的法院能够管辖,我们只要知道每个级别的法院的管辖范围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只管辖其管辖单位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但是“何为重大”“何为复杂”没有具体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是一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何为一般”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的被告级别高,所以由中院管辖。
(2)海关处理的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专业性强,所以由中院来管辖。例如:甲在过海关时由于携带超过规定的香水被扣,甲不服海关的行为,欲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甲应该向中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例题:张三出国旅游,在首都国际机场托运安检时,海关部门因怀疑其携带大量珍贵动物毛皮而将其行李箱扣留,张三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张三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A. 最高人民法院
B. 高级民法院
C. 中级人民法院
D. 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C。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条属于兜底条款。
根据我们的分析,上面的案例中,县工商局对“我”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行为,如果“我”想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全国有那么多的基层法院,我具体因该找哪个基层法院管辖呢?这就涉及到下篇文章中我们要了解的地域管辖,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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