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青海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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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证公告

  一、基本条件

  满足下列认定范围之一,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认定范围

  1.青海省户籍(户籍所在地);

  2.人事关系在青海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所在地);

  3.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居住地);

  4.青海省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就读学校所在地)。

  5.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人员

  1.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2.取得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原省考试管理中心)颁发的《青海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

  3.2016年前(不含2016年)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师范类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具备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母语非汉语申请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他申请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种类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5.师范类毕业生无需参加考试,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学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再次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6.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认定机构

  1.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时间及程序

  (一)网上申报

  凡需在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网上报名,报名网站: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报名后,申请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春季网上报名时间:4月11日至4月19日,法定工作日。2019年春季国考合格人员可于6月24日至6月28日,法定工作日。

  秋季网上报名时间:9月19日至9月27日,法定工作日。

  具体申请流程: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按以上时间要求,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站提示进行网上注册和申请。

  2.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其中:国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的学段学科一致;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3.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教师资格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4.信息提交成功后,请申请人牢记报名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二)现场确认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根据认定机构在网上注意事项中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须提供的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信息经过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4.国考人员须提供《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省考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正规证件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一致,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和体检表,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申请的任教学科)。

  6.提交属于认定范围中的对应材料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

  (2)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认定的,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及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材料的原件;

  (3)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4)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

  (5)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口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体检

  现场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检。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及体检通过的省考人员,还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五)认定和领取证书

  春季认定:各认定机构于7月20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并于7月31日前向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秋季认定:各认定机构于12月20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并于12月31日前向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0971-6312533

  西宁市教育局 0971-4393017 4393114

  海东市教育局 0972-8611713

  海北州教育局 0970-8642694

  海西州教育局 0977-8222150

  海南州教育局 0974-8510523

  黄南州教育局 0973-8726908

  玉树州教育局 0976-8826865

  果洛州教育局 0975-8383596

  青海省教育厅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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