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宝鸡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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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市教发〔2019〕187号

  各县区教体(文教)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宝鸡市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教育局

  2019年4月30日

宝鸡市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19〕9号)精神,深化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各级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规定,深化全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普通高中招生对初中教育的导向作用,推动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范科学、平稳有序、公开公正。

  二、总体思路

  2019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市级为主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录取,坚持多元评价和择优录取相结合,依据学生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个人志愿实施录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现阳光招生。

  三、招生计划

  201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初中毕业生总数的50%。招生计划面向社会公布。

  1.各县区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确定招生计划建议数。市教育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审定后下达到各县区,由各县区教育局下达到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班额应不超过50人。对年检不合格、不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不下达招生计划。

  2.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所有高中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自行招生。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招生计划分为统招计划和定向计划。

  3.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按照属地原则,将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本县区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定向招生对象为初中阶段一直在中考报名学校就读的具有我市户籍的应届毕业生。

  4.具有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可招收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名额纳入统一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

  四、招生范围

  宝鸡中学、姜城中学面向全市提前单独招生。公办普通高中按照属地原则,面向本县区招生。民办省级标准化高中统招计划面向全市招生,定向计划面向举办地县区招生。其他民办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招收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l 市教育局指导各县区依据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学生中考成绩划定本县区公、民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l 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工作由市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体育特长生专业成绩采用中考体育考试成绩。市教育局依据特长生招生计划和艺体成绩划定全市普通高中艺体特长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l 未在网上报名,未填报艺术、体育特长生志愿的考生,一律不得作为艺术、体育特长生录取。

  五、志愿填报

  中考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规定时限内登陆宝鸡市教育云平台(www.snbjeduyun.com),在“中考中招管理系统”填报普通高中志愿。高中志愿分为三个层次: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县区公办高中志愿(含艺术、体育特长生志愿)、民办高中志愿。

  (一)提前单独录取志愿。中考成绩达到宝鸡中学录取分数线的全市考生均可填报宝鸡中学,宝鸡中学定向招生的生源初中考生还可填报宝鸡中学定向志愿。

  l 通过全市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或中考体育成绩达到专业合格线的考生,均可填报姜城中学。

  l填报宝鸡中学、姜城中学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普通高中录取。

  (二)县区公办高中志愿。考生按初中毕业学校学籍或按户籍选择填报一个县区内的1-3所公办高中。符合定向生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填报1所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

  l 移交到地方政府的原企业子校所在企业的职工子女,执行县区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相关考生可按协议填报原企业学校。

  l宝鸡一中考生在金台区参加中考报名和考试,可填报金台区的高中,也可按户籍填报所在县区高中。

  l高新区所属六镇初中学校考生按户籍或者按学校原来隶属关系填报所在区的高中。宝鸡高新中学、宝鸡高新第一中学考生可按学校所在辖区填报渭滨区高中,也可按户籍填报所在县区高中。

  l通过全市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的考生、中考体育成绩达到体育专业合格线的考生,可填报所在县区具有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高中志愿。

  (三)县区民办高中志愿。考生可填报1-3所民办高中。符合定向生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填报1所省级标准化民办高中。

  l征集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实行征集志愿制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网上补报志愿。

  六、招生录取

  (一)录取方式。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县区教育局和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实行网上录取,录取结果在宝鸡市教育云平台公布。

  (二)录取原则。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综合评价,关注特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阳光招生,公开公平。

  (三)录取依据。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据考生中考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

  1.中考成绩由全省统一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成绩,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

  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达到C等及以上者,普通高中方可录取。考生中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较高者。

  3.按照《陕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教〔2017〕9号)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优待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

  l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现役军人子女可在中考总分上加5分参与录取(宝鸡中学下延一档录取),同时具备多项加分的,只按一项加分,不累加。

  l以下考生在高中招生时,享受降分录取政策。

  a.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b.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c.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d.全国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按照考生所在县区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l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优待政策依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执行。

  (四)录取规则

  1.宝鸡中学、姜城中学提前录取。

  2.县区公办高中录取。由各县区教育局统一网上录取。

  3.县区民办高中录取。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区教育局统一网上录取。

  4.艺术、体育特长生录取。艺术特长生按专业测试成绩和中考成绩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体育特长生按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5.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填报征集志愿参加补录。

  七、学籍管理

  各县区教育局和高中学校依据录取结果签发《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学生持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高中报到。任何高中不得私自招生,不得接收无高中录取通知书的学生,不得从外省市直接招生和跨省市录取。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高一学生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加强审核和督查,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信息相一致。

  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外市参加中考的学生,如确需回户籍所在县区普通高中就读,应先被参加中考地高中录取并建立学籍,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转学到户籍所在县区同类同层次学校就读。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全面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完善制度和严格程序,指导县区规范开展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各县区教育局要组建领导机构,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实施。

  2.健全监督机制。市、县区教育局在招生期间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设立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各种措施,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秋季开学后,要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现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

  3.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和学校要通过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开通咨询电话等途径,广泛宣传《宝鸡市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面向社会公示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为考生和家长释疑解惑。初中学校要切实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

  4.严肃招生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除对县区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外,将在下年招生时给予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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