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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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现就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报名

  1.符合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可以报名参加体育测试、学业考查和学业考试。

  2.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逾期不再补报。

  3.往届初中毕业生、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准报名。

  二、综合素质评价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综合素质评价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中学应对考生的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须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报考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考生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市中招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 2019年天津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津招办中发〔2019〕1号)。

  三、命题、考试及评卷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市级学业考查(以下简称“学业考查”)各科目试题的命制,试题答案、评分参考的制定依据《市教委关于做好 2019年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学业考查工作的通知》(津教政办〔2019〕30号),体现《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理念和精神,参考我市本届学生各学科所选用的初中学段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2.学业考试、学业考查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3.学业考查的考试科目为:地理、生物、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生物实行闭卷合场考试;道德与法治、历史实行开卷合场考试。学业考查成绩采用等第制呈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学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均实行闭卷考试。其中,物理与化学实行合场考试。学业考试各科目均以原始分数的形式呈现。全部科目总分值为 590分。语文、数学、外语分值各为 120分,物理、化学分值各为 100分,体育分值为 30分。学业考试、学业考查考生均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在试卷上或草稿纸上答题无效。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号)执行。

  4.体育统一测试在 4月 8日至 5月 10日进行。学业考查时间为 5月 11日。

  学业考试时间为 6月 15日至 16日。

  5.各区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中招办”)须按照教育部、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考试管理。考点主考、应考单位负责人、所有监考教师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均须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

  6.学业考试、学业考查评卷工作由市招生委员会高级中等学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招办”)统一组织。

  7.学业考试分数公布后,考生可以到报名校获知本人成绩,也可通过招考资讯网查询本人分数。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成绩申请。复核成绩的范围及程序另文规定。依据教育部规定,学业考试考生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考生和考生家长不能查阅。

  四、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工作在中考成绩下发后进行。考生填报志愿均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不再补报。填报志愿的具体时间和办法另文规定。

  2.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区(含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油田、开发区、生态城、保税区、高新区、铁厂,不含户籍和学籍同在市内六区者),且已在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区参加升学的考生,应回户籍所在区填报志愿参加录取。回户籍区升学的考生,须在 6月下旬到户籍所在区中招办办理回户籍升学审核手续,其所回区须是考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蓝印户籍考生和户籍、学籍同在市内六区的考生不得回户籍区填报志愿和参加升学。

  3.无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读并具有本市学籍的考生,可以填报五年制高职院校和各类中职学校志愿,不得填报普通高中学校志愿。

  4.考生的填报志愿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的生源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生源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培训指导,并按规定组织好考生志愿信息的反馈确认工作。各招生学校开展招生咨询活动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场所。参加招生咨询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招生咨询行为规范开展咨询活动。

  5.考生应在了解我市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后,按规定和要求自主选择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五、考生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体检、志愿、成绩、政策照顾等信息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基本信息采集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及照顾政策材料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2.各区中招办、各学籍校须按照我市有关规定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校验确认、汇总整理和备份工作,确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3.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区中招办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布置,各学籍校具体实施。

  六、录取

  1.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中招办统一组织,各区中招办和各招生学校具体实施。技工学校录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2.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3.考生参加体育统一测试、学业考查和学业考试并取得初中毕业资格后,方可参加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

  4.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按照市教委下达的 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分批次进行。已被上一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下一批次的录取。所有批次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其他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类别学校的补录。

  5.普通高中学校、五年制高职院校、“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试验学校及专业、“三、二分段”中职接高职类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额满即止”的办法投档;其他普通中专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招生采取按志愿类别切块以志愿优先的办法投档。

  6.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考生,市级学业考查和区级学业考查科目的成绩须达到“合格”标准。其中报考市重点高中的考生,在市级学业考查科目中,至少有 2个科目的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标准。

  7.在考生升学成绩〔含学业考试成绩和政策照顾加(或降)分〕相同时,确定其录取顺序的办法是:首先比较其是否为不属于降分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子女,如是则录取优先;如情况相同,再比较其是否为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如是则录取优先;如情况相同,再比较其是否为 2018—2019学年度区级优秀学生(或区级优秀学生干部),如是则录取优先;如情况相同,再比较其是否为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如是则录取优先;如情况相同,再比较其学业考试基础学科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的高低,成绩之和高者录取优先;如成绩相同,再比较其学业考试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的高低,成绩之和高者录取优先;如成绩相同,再比较其志愿顺序的先后,志愿顺序靠前者录取优先。由此确定升学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顺序。

  8.普通高中招收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以下简称“特长生”),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以下简称“指标生”),南开中学、天津一中、实验中学创新型人才培养项目实验班、新华中学法语班等招生按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七、政策照顾

  根据市教委关于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给予政策照顾的有关政策,今年继续对应届初中毕业生中的优秀生、优抚对象、军人子女等在升学中给予政策照顾。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在其学业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5分。2018至 2019学年度评选出的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归侨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初中毕业考生,可享受降分。烈士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 20分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的子女;一级、二级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驻边远艰苦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升学时降 10分录取。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的现役军人的子女升学时降 5分录取。

  3.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现役军人子女。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2018至 2019学年度区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

  4.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照顾(含同等优先)条件的,由考生本人选择,只能享受一项。

  5.考生不能同时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特长生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政策和指标生降分录取政策;当考生以指标生身份参加录取时,不再享受政策照顾加(或降)分政策和特长生降分录取政策。

  6.政策照顾考生的申报及审核工作另文规定。

  八、新生入学

  1.招生学校须根据市中招办核准的考生录取名册,向已录取新生发放加盖招生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

  2.已被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准考证(或身份证、户口薄)、招生学校开具的《天津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档案接转单》(以下简称“档案接转单”),到初中毕业学校领取纸介质档案。各初中学校应在核实考生证件及录取通知书等信息无误后,在档案接转单上签字和加盖学校印章,并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移交考生。考生持纸介质档案到招生学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3.招生学校须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九、工作要求

  1.加强信息公开,严肃执纪问责。市中招办将适时公布本市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须知、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在学业考试前,公示享受政策照顾及特长生等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在招生结束后,公布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2.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中招办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报名、信息采集与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评价与体检组织、政策照顾申报与审核、考试组织与实施、志愿填报与招生咨询等各项工作有序安排、平稳实施。各生源学校,须加大宣传力度,将 2019年高级中等学校各项考试招生政策、工作时间安排、程序等考生须知,及时、准确地通知到每一位考生,做好培训和服务。

  3.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学校须在学业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4.加强个人信息管理。考生及家长应确保所提供的各种个人及家庭信息、身份及户籍证明、资格审核材料等真实、准确。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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