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高考考场规则、违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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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高考考场规则、违规行为认定

  考场规则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因装有心脏起搏器等不宜进行金属探测器检查的考生,应在检查前声明,并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如不提前声明,后果自负。

  3.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4.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6.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有听力考试的外语科14:45以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内非经允许不得离场。

  7.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0.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国家考试作弊入刑的主要内容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

  1.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⑵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⑶抄袭他人答案的;

  ⑷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⑸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⑴组织作弊的;

  ⑵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⑶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⑷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⑸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及考试招生违规处理的主要内容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1、违纪行为勿忽视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学生小林在数学科目开考前,看到一道题自己复习时做过,便高兴地拿起笔就在试卷上开始答题,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被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在高考考场上,根据《考场规则》,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否则,就视为违纪,将受到取消该考试科目成绩的处罚。令人惋惜的是,有许多同学犯下如此错误并非有意为之,而是一时大意造成的。但无论是否主观意愿,只要违背规定,就会受到相应处罚。

  除此之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2、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为违纪

  案例回放:平时考试中,小刘习惯携带手表进入考场,以便于把握考试时间。高考前老师多次告诫同学们,不能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和计时用表进入考场,但他却认为手表不是电子表是机械表,应该没问题。6月7日上午,语文科目考试进考场时,小刘将手表偷偷带进了考场。在考试期间,他拿出表看了一下时间,被监考老师发现。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表)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视为违纪。为了防范高科技作弊,我省各考场均配备无声挂钟供考生掌握考试时间作参考。《考场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认定为作弊

  案例回放:随着英语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响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笔,然而一考生的英语答题卡还是一片空白。这时,该考生迅速移步到邻桌,去拿邻桌考生的答题卡。邻桌考生虽然开始使劲按住答题卡不放,但担心撕坏答题卡,只好放手让该考生拿去抄袭。考生这一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按规定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个别考生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置考风考纪于不顾,想在考场上“灵活发挥”,有的甚至强制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这种想以胁迫的手段达到不劳而获的恶举,当然要严处。

  4、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为作弊

  案例回放:刘某是个“手机控”,机不离手。高考前老师就曾告诫过他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但他却不以为然。进场时,刘某偷偷将手机带入考场,并未将手机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试过程中,手机突然响铃……当监考老师说他的行为已经认定作弊时,刘某还一脸茫然。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根据规定,这种具有接收或发送信息功能的设备一旦带进考场就算作弊,更别说手机还在考场响起。时下,拥有手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由于手机具有通信功能,是许多作弊分子首选的工具,被禁止带进考场,也是防弊之招。如果考生置若罔闻,最后吃亏的将是自己。

  5、考生团伙作弊等最重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理,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回放:一监考老师在英语考试快要结束时,发现一考生一边用左手捂着左耳,一边用右手答题。老师先前觉得奇怪,随后越看越可疑,于是就让考生把左手放下来。当考生的左手放下来时,立刻就露出了马脚---耳朵里戴着耳麦。该生随即被终止考试,以作弊处理。

  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纵深解读:此案例从表面看,是个人作弊,但实际上是团伙作弊的不同环节罢了。个人作弊的后面往往有一个集体或一个组织在为其服务。两者联系的手段就是比较先进的电子设备。这种作弊性质恶劣,严重威胁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33号令”对“组织团伙作弊的”等四项作弊进行重处。考生不仅要取消全部考试成绩,而且还可能面临停考1至3年的处罚。触犯刑法的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条款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违规行为将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并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录取现场,一份考生档案投到某所大学,该考生高考成绩高出学校调档线20多分,也达到了所报专业的录取分数线,体检等方面也合格,结果被退档。退档理由是“该考生不符合我校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条件”。究竟考生在哪里出了问题?原来考生的档案中“其他信息”一栏有这样的记录:该生高考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

  根据“33号令”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参考依据。

  纵深解读:考生诚信档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将考生诚信档案及时提供给高校参考。一旦考生有违纪舞弊行为,这一“污点”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有可能影响到高校的录取。

  7、山东临沂徐某某被电信诈骗案

  案例回放:2016年高考结束以后,山东临沂考生徐某某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随后,她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要发放给她2600元助学金。而在此之前,徐某某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但这个电话是电信诈骗人员打来的,最终骗子把徐某某9900元的上大学费用骗走。徐某某在8月21日在跟父亲报案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厥,虽经医院抢救但最终死亡。

  2017年4月17日,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诈骗人员陈文辉等6名被告,涉嫌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纵深解读:“徐某某案”背后折射出信息安全的巨大漏洞。个人安全意识的淡漠,是导致电信诈骗的直接原因,考生和家长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自身警惕,在发现有诈骗行为时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8、替考入刑案

  案例回放:2015年10月,考生虎飞(化名)通过他人联系“枪手”侯雷(化名),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2月26日上午,侯雷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飞参加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考试时,侯雷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当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考生虎飞在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雷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飞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考生虎飞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最终,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雷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虎飞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纵深解读:以身试法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条新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罪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替考行为,还是本应参加考试的考生让他人替考,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代替考试罪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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