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9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时间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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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9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时间已公布

  一、专业阶段考试时间

  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0月20日。

  二、综合阶段考试时间

  2019年8月24日。

  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19日:0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30—19:30 经济法

  20 日:08:30—11:30 会计

  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7:30—19:30 税法

  三、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考区。

  北京、上海、深圳及部分考区会计科目考试时间的特殊安排:

  考虑到北京、上海、深圳及部分考区参加会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较多,考点和机位可能出现紧张,为优化上述考区会计科目考点和机位资源,2019年北京、上海、深圳及部分考区会计科目安排两场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2019年10月20日 08:30-11:30、 13:30-16:30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将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相关考区涉及的考生可在2019年5月15日后登录网报系统查询考试时间安排,并以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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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大部分同学复习的要求,小编帮大家整理出来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对应的题型和复习要点,帮助大家梳理审计知识点。

  知识点一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学习难度较大,考试中可能会出计算题或者综合分析题,需要考生掌握计算方式;同时要注意征税范围,尤其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他与土地、房产有关的税种的征税范围的区别。

  知识点二

  房产税

  要注意征税范围,尤其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他与土地、房产有关的税种的征税范围的区别;同时要掌握计算方法。

  知识点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注意征税范围,尤其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其他与土地、房产有关的税种的征税范围的区别;同时要掌握计算方法,注意优惠政策。(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不是“法定减免”)

  知识点四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比较简单的小税种,要注意不要与车船税相混淆。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知识点五

  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目比较杂、比较多,需要同学们理解记忆。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利转移合同。

  知识点六

  环境保护税

  此税种为18年新增税种,近几年为新门考点,需要考生多加注意和学习。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征税。

  知识点七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与增值税并列为《税法》考试中最难的两个知识点,但却是考试的必考知识点,出题灵活,易出大题,需要考生完全理解和掌握。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知识点八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仅次于企业所得税的重要考点,是必考知识点,出题方式灵活多样,需要重点学习掌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知识点九

  税务管理

  此知识点内容较多,可联系实际公司税务流程理解学习。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2)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3)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

  (4)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十

  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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