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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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二】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矿山、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1.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2.其它

  【记忆】分为如下几类记忆:

  制度建设(1、9、10、11项);

  人员建设(3、4、5、6项);

  资金支持(2、7项);

  物品支持(8项)

  其他(12项)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是( )。

  A.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C.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1)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2)其它。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二】

  招标投标法

  1、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1、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六)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这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2、评标

  (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2)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问: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问: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文件中如果规定了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仅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将被作为废标。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规定,就不以缺少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

  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三】

  【章节重点】

  (一)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3、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

  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

  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土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七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四)工程发包制度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禁止违法采购

  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五)工程承包制度

  1、资质管理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超越资质”、“冒用资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借用资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转包(禁止)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4、法律责任

  转让、出借资质: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四】

  【章节重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注意:国家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了解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失赔偿

  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经典试题】

  1、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

  A、所有权

  B、他物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答案]:C

  2、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称为()。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答案]:D

  3、担保物权不包括()。

  A、质权

  B、留置权

  C、企业经营权

  D、抵押权

  [答案]:C

  4、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抵押权

  [答案]:B

  5、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留置权

  [答案]:B

  6、根据《物权法》,下列各项财产作为抵押物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是()。

  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B、生产设备、原材料

  C、交通运输工具

  D、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答案]:A

  7、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C、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转移

  D、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该地的所有权

  E、两个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答案]ABE

  8、甲建筑公司负责一块工地的施工工作。在未施工时,有不少商贩利用这块空地摆摊,现甲公司准备施工,但这些商贩拒不搬迁,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工程进度。这种情况下,甲公司项目经理可以采取()的方式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物权。

  A、请求消除危险

  B、请求排除妨碍

  C、请求确认物权

  D、请求返还原物

  [答案]:B

  2020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五】

  【章节重点】

  (一)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

  (2)法人

  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3)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4、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主体增减和主体转让

  客体变更:包括客体范围(规模和数量)和客体性质

  内容变更:包括权利增加和减少

  5、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自然终止:履行。

  协议终止:即时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

  违约终止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均可。

  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何谓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三)掌握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连带责任情形:委托书授权不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事项违法

  4、无权代理责任: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5、转代理责任:经被代理人的同意:被代理人承担;

  不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承担(例外: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

  6、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掌握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3、债的消灭

  (1)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

  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

  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提存:逾期不提存,归国有

  (4)混同:如企业合并。

  (5)免除

  (6)当事人死亡

  注意: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五)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著作权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注意: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

  (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3、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2)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六)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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