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无效志愿是因为忽略录取规则

2012-03-30 08:52:19

  根据教育部要求,各高校4月1日前将招生章程上传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要求对招生章程进行认真审核或修订,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

  以往有些考生没有认真阅读招生章程,导致填报志愿失误被退档。今年在各高校即将公布招生章程之际,我们希望广大考生和家长认真阅读,尤其要注意一些限制性条件的表述,避免填报志愿失误。另外,高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表述要规范具体,避免笼统抽象,一些考生不熟悉、或容易引起歧义的专业一定要向考生交待清楚。

  很多无效志愿是因为忽略录取规则

  高校招生章程是考生获取高校招生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教育部要求各高校4月1日前将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对即将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认真审核或修订,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考生和考生家长认真阅读高校招生章程,是做好高考志愿准备工作的重要环节。

  就考生填报志愿而言,最具参考价值的是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录取规则是招生章程的核心。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也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对招生章程应包括的“录取规则”作了简要说明:“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可见,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是考生填报志愿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然而,一些考生和考生家长往往忽略录取规则,导致高考志愿成为无效志愿。这方面的教训不胜枚举。

  有位理科考生,其档案以高出西安交通大学调档线5分的成绩被投进该校。但因不符合该校录取规则,又被退了出来。这位考了604分的理科考生,语文却只有86分。西安交通大学因“该生语文成绩单科不及格,故予以退档”。

  我们来看一下西安交通大学招生章程录取规则有关条款是怎样表述的:“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投档成绩(含加分)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该地区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按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和所填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当地专业计划人数确定录取专业。”

  不难看出,西安交通大学招生章程中有关考生单科成绩的要求是很明确的——“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而这位考生恰恰语文单科没有及格,显然,他在填报志愿前没有认真阅读该校的招生章程。如果他注意到这一点,就不会如此犯傻了。事实上,这位考生本来有机会选择与该校实力相当的其他高校。如同样是“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某大学,其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只要求“理工类考生外语、数学须在及格分数线以上”。这位考生如果填报这所学校,就不会碰这样的钉子了。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北京体育大学在招收非体育类专业考生时,在其退档的14位考生中,有11位考生是因为身高或视力不合格。笔者作了一个统计,这11位被退考生中,有6位考生视力和身高均不合格。这里不妨列举其中3位考生的视力或身高体检结果和退档原因:

  一位男生的身高为1.65米,因不符合该校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的要求被退档。

  一位考生的裸眼视力,左眼为4.3,右眼为4.0,不符合该校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得低于4.5的要求被退档。

  一位女生的身高为1.56米,裸眼视力左右眼均为4.2;不符合该校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58米、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得低于4.5的要求被退档。

  作为一个考生,自己的视力、身高是否符合要求,在填报志愿前是可以通过该校的招生章程了解到的。北京体育大学当年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是这样表述的:“除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外,其他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58米”,“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得低于4.5”。但遗憾的是,这些考生似乎并不知道这些信息,从而导致所填志愿为“无效志愿”。

  更有甚者,上海海事大学所退13位填报航海类专业、“视力不合格”的考生中,居然有2位考生在这所高校征集志愿时,再一次填报了该校的航海类专业。由于上海海事大学在批量录取时,有较多考生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被退档,导致未完成招生计划,需要征集志愿。这两位考生,就是在征集志愿的时候,由于不明被退原因,又填报了这所高校。再一次被退档自然在所难免。而上海海事大学当年招生章程有关“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条款非常明确:“报考航海技术专业的考生,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报考轮机工程专业的考生,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那么,上述两位考生的视力情况究竟怎样呢?笔者从所搜集的案例中可以了解到,这两位考生中,一位考生的裸眼视力,左右眼均为4.1;另一位考生的裸眼视力,左眼为4.7,右眼为4.8。均不符合所报高校航海类专业的录取要求。

  在高校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中,一些高校的特殊专业或一些特殊类高校可能会有性别限制的相关条文。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因而高校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中,一般多表示无男女生比例限制。也许正因为高校一般都无男女生性别限制,所以才会有不少考生“忘记”一些高校的特殊专业或一些特殊类高校的特殊要求。但“忘记”就可能导致“想当然”,“想当然”填报出来的志愿则往往导致志愿无效。

  比如有位女生,在其填报的4所院校中,有3所院校填报了一般只招收男生的航海类专业。该女生填报的这些大学和专业分别是宁波大学航海技术,广东海洋大学航海技术,上海海事大学轮机工程。结果这位女生的档案在广东海洋大学只作了短暂停留便被退了出来。而广东海洋大学当年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有这样的表述:“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不含轮机工程(陆上)专业]只招男生”。

  由此,我们应该得到这样的启示:高校录取规则中的所有要求,甚至一些细节上的表述,都应该成为填报志愿的重要依据,包括录取规则中有关男女性别方面的要求或提示,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艺术类高校或专业的录取规则也不例外,考生和家长应该特别注意。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在录取时所退的13位考生中,除两人外退档原因均为“无我校专业合格证”。该校当年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有关“艺术类录取原则”的条款表述得很清楚,就是考生应“取得我院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虽然并非每所院校的艺术类专业均要求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但高校一旦将此规定列入招生章程,就会照章行事,这就是录取规则。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无效志愿”是导致考生被退档的主要原因之一。虽然造成无效志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忽略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且有相当多的的考生“集体忽略”,足见忽略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现象非常普遍,应该引起考生和考生家长的足够重视。

  制订录取规则必须规范明了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制订招生章程的要求“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但有的高校招生章程没有明显的章节和条款,或没有明确的“录取规则”,这类章程比“简要的章程”还要简,谈不上准确和规范,对高考志愿的参考价值也无从谈起。

  有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虽有录取规则条款,却比较笼统。如某高校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严格遵守各省招考办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而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可见“各省招考办有关规定”是涉及不到应该由高校制订的录取规则的。显然,这种没有实质内容的“录取规则”是有失规范的,考生自身条件是否符合院校和专业的要求,更无从查起。

  还有这样的高校招生章程,其录取规则让考生和家长无从把握。如某高校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关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只有三个字:“专业清”。“专业清”这一术语,可能没有多少考生和家长能读懂,一般只有业内人士能够理解。“专业清”,即“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简言之就是“志愿优先”。其实,该高校完全可以换一种用语,将这一录取规则表述得清楚易懂。如果将“专业清”表述为“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或“志愿优先”之类的用语,至少能让考生和家长读懂字面意思。当然,如果能表述得更为详尽些,则更利于考生和家长明了这一录取规则的含义。如华东政法大学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所述:“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第一志愿报考不足的专业,依次按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志愿和服从调剂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含校内加分)择优录取”。

  此外,有的高校的招生章程对相关录取规则虽有详尽表述,但从考生和考生家长的角度来思考,仍有修订、使其更加清晰明了的必要。如某大学关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的表述,让人疑惑。笔者就遇到一位“疑惑者”,就某高校按“分数级差”方式安排专业的录取规则在网上提问。

  这位“疑惑者”的问题是:“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时,按5分级差将其档案投入第二志愿,以其降档后的总分与该志愿其他第一志愿考生实际分相比较,从高到低录取……”的录取方法,与另一所大学“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办法……”的录取规则方法是否相同,如果不同,不同之处在哪里呢?

  我的回答是:这两所高校安排专业的录取方法本质上是相同的。前者所谓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并非首先录取第一志愿。不妨这样理解“优先”,即某考生须减去一定分数即级差分后,其第二志愿才能与其他考生第一志愿进行排序,这实际上就是对其他第一志愿考生的“优先”。否则该高校接下来的话“当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时,按5分级差将其档案投入第二志愿,以其降档后的总分与该志愿其他第一志愿考生实际分相比较,从高到低录取”作何理解?注意最后一句话“与该志愿其他第一志愿考生实际分相比较”,如果其他第一志愿考生已经“优先”录取了,该考生第二志愿如何与其他考生第一志愿进行比较?比较后又有何意义?如第二志愿考生分数减去级差分后的成绩即等效成绩,高于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难道将已录第一志愿考生退出来,而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不成?这种表述难以理解且容易引起歧义。

  综观高校的招生章程,有不少高校的招生章程有待规范和完善,有的高校的招生章程的录取规则还应表述得更为清楚明了,通俗易懂。否则,录取规则中对于考生志愿填报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就会失去作用,甚至导致考生的错误解读进而造成高考志愿的错填误报。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考生填报志愿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更是考生决定院校或专业时的必要信息。考生在填报志愿前,一定要对招生章程尤其是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详细了解和正确解读,以降低志愿风险,防止无效志愿,合理选择院校,恰当填报专业。(作者系《高校招生》杂志执行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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