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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考点3
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良好行为记录足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稃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减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减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足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时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及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工程垫资的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要求压缩台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同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五、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与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即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当事人是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尤直接关系。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六、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l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模式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七、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保护的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保护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八、承揽和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九、借款、租赁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也是诺成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Ⅸ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问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十、运输、仓储和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力;(3)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4)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它也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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