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热门考点答题模板(上)

  2022年的司法考试目前完成了客观题部分的考试,而主观题考试在宣布延期举行后至今没有公布重新考试的时间安排,但各位考生可不能放松复习,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一份2022年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热门考点答题模板,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一、刑法总则中热门考点的10个答题模板

  1.具体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主观认错,眼瞎)。

  经典案例:甲想杀死自己的情敌乙,却误将丙当作乙杀死了。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误将丙当作乙杀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具体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手残)。

  经典案例:甲想死自己的情敌乙,因为没有没准,射中乙身旁的丙,致丙死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1)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2)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具体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之事前的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经典案例:甲想死自己的情敌乙,实施暴力致其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抛至水中,后查明乙系溺水而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的行为属于事前的故意。(1)通说观点(合并说)认为,甲致乙休克的第一个行为与抛尸水中的第二个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乙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按照“区分说”的观点,甲在实施抛尸行为时,主观上已无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4.具体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之结果的提前实现。

  经典案例:甲想杀死自己的情敌乙,刚在乙胳膊上割了一个小口子后,乙大喊“救命”,甲便逃离现场,但由于乙患有血友病,流血不止而死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的行为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1)如果认为甲割一个小口子的行为属于对既遂具有故意的实行行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如果认为甲割一个小口子的行为不属于对既遂具有故意的实行行为,因为甲致使乙轻伤的行为不具有类型化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5.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经典案例:甲乙共谋盗窃,甲入户盗窃,乙在门口望风,但甲入户后被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取走财物就和乙跑了。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乙有盗窃罪的共犯故意,虽然甲转化为抢劫了,但是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既遂,并适用致人重伤的法定刑;乙成立盗窃罪。二人对取得财物这个结果都要负责,即二人罪名不同,既遂的数额是一样的。

  6.共同犯罪中的承继的帮助犯。

  经典案例:甲持刀抢劫路人小A,将小A控制后致其受伤,此时乙加入并帮甲取得了财物,小A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乙成立抢劫罪共犯。其中,甲成立抢劫罪并适用致人死亡的加重刑;乙中途加入,仅对加入以后的结果负责,但小A的死亡结果是加入前甲的行为所致,因此乙无需对小A的死亡结果负责。

  7.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经典案例:甲教唆乙杀死小A,乙以为路人丙是小A,将其杀害。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想要乙杀死小A,但是小A没有出现,客观上路人丙死了,属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既遂。但是乙主观上认错人了,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8.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中止或脱离。

  经典案例:甲、乙共谋对小美先抢劫再强奸,乙打电话将小美骗至偏僻的林中小屋,小美即将到达时,乙心生悔意,暗暗打电话给小美,准备劝其离开,但电话没有打通,小美如约而至。乙遂借口逃离,甲对小美实施了抢劫和强奸。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甲、乙成立抢劫罪、强奸罪的共犯,数罪并罚。乙虽有中止犯罪的意愿,但未能有效切断其前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共犯的中止或脱离。

  9.自首、立功的认定。

  (1)甲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逃跑,后甲觉得无路可逃主动投案。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答题模板: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2)甲犯盗窃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警察说:“你的罪不轻啊!”甲十分害怕,于是乘机逃走。之后,甲无路可逃,再次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答题模板:甲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否认甲的第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第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代成立自首。

  (3)甲犯盗窃罪后,逃跑的途中,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甲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答题模板:自首指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甲因形迹可疑在被警察盘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4)甲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交代了同案犯乙杀害他人的犯罪行为。甲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答题模板: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甲交代同案犯乙杀害他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10.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

  经典案例:乙在地下车库倒车时,没有发现车底下有个小孩在玩捉迷藏,在此紧急时刻,甲见状急忙制止乙的倒车行为,导致乙受伤。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题模板:

  观点一: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认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侵害行为,即使是意外事件,也属于不法侵害,则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

  观点二:甲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如果认为只有具有故意、过失心理的行为,才可能属于违法行为、不法侵害,而意外事件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对于意外事件的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法考的考试内容

  客观题考查包括卷一、卷二。

  卷一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卷二考查科目为: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主观题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考的考试分值

  客观题分为两卷,卷一150分,卷二150分。总分为300分,及格分数为180分。 主观题分为一卷,总分为180分,及格分数为1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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