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的全称为河南理工大学(英文译名:HenanPolytechnicUniversity)。学校代码10460。
第五条、学校办学性质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学校具有百余年办学历史,现已发展成为理、工、管、文、法、经、教、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和河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本科高校,是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
第七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
第八条、学校坐落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河南省焦作市,占地面积4000亩,建筑面积115万平方米。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采取“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对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专业志愿,参照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安排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四条、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录取:⑴具有文体、艺术特长的考生;⑵外语、数学成绩较好的考生;⑶参加文化课和科技竞赛获奖,符合政策规定加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招收的语种以日语为主;其他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也可组织日语教学。外语类专业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对考生的外语成绩有较高的要求。
第十七条、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十八条、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应具有一定的美术绘画基础,按考生所在省份的要求加试徒手画。
第十九条、艺术设计专业的专业成绩除在山西省、安徽省使用本校单考成绩外,其他招生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将专业成绩占60%和文化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考外语等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音乐表演专业的专业成绩除在山西省、湖南省、安徽省使用本校单考成绩外,其他招生省份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艺术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音乐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要求专业主科成绩在80分以上,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视唱、乐理、听音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社会体育专业的专业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专业统考成绩。在省级招办投档的考生中,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将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执行,详见本校《招生简章》或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三条、具有河南理工大学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河南理工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适用于2012年河南理工大学校本部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硕连读、对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防生、煤炭类单独招生、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联系地址和招生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河南省焦作高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454000
学校网址:http://www.hpu.edu.cn
招生办电子邮箱:zhaosb@hp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391-3987226、3986000、398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