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程安全承包合同5篇

2023-02-09 13:01:03 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安全承包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县下达本村的人饮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双方达成一致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占地、青苗赔偿,做好群众作,不人为阻扰乙方施工,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2.根据需要,组织受益农户进行管道沟、水井、清水池等工程土石方开挖,组织受益农户进行所需材料的二次转运,农户在开挖、转运材料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与乙方无关;

  3.农户室内管材、管件、安装费用由各用户负责;

  4.协调填报工程验收报的相关数据、报表。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规划、设计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时按量完成建设任务,经验收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2.全额垫资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3.负责室外管道安装,即安装到各农户的屋檐处,以滴水为界;

  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在衬砌和管道安装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

  三、工期:两个半月,于20___年12月31日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工期。

  四、工程结算:乙方以县人饮办编制该村工程量及验收结算全工程价款,甲方协助乙方搞好工程结算。

  五、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安全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甲方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中部分管线安装工程委托给乙方组织施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特制订本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希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名称:**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A标段

  二、 工程地点:**县**城镇、桃园镇境内

  三、 工程施工内容:

  1、管道土方的开挖与回填;

  2、管道安装敷设、管件、阀门、水表的安装;

  3、管道敷设涉及到的过桥、过路、过沟、过河工程;

  4、管道上的阀井工程;

  5、标志桩的制作与安装;

  6、户外表池工程;

  7、入户水龙头及立杆购置安装;

  8、管道的冲洗消毒与试压。

  四、工程款结算方式:所有施工内容均分摊到管道敷设中,以实际埋设管道的长度按

  五、付款方式:次月5日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造价的50%(已完工程需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通过),所有工程施工完毕经业主、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造价的95%。一年后无质量缺陷付清全部工程款。

  六、甲方责任:

  1、负责检查乙方购买材料的质量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施工技术质量、进度。

  3、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坐标点及水准点

  4、负责协调业主、监理的关系。

  5、及时拨付工程款。

  七、乙方责任:

  1、严格服从甲方管理,听从指挥,配合施工。

  2、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符合操作规程规定,保证一次性出合格产品。

  3、施工中所需的机具由乙方自理。

  4、施工中所需生活设施由乙方自理。

  5、提供完整的施工记录一份。

  6、保证按时完工。

  八、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所购买的材料满足国标的质量标准。

  2、管线、阀门的安装工艺必须满足安装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

  3、埋置后PE管道的顶面距自然地坪不小于0.7米,以防冻坏。

  4、管线、接头、阀门安装好后必须进行打压、消毒,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回填土。

  5、回填土满足压实度要求。

  6、过桥、过路工程要满足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

  九、工期要求:所有工程必须于xx年12月25日前完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对违约方罚款预算总价的10%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工程安全承包合同 篇3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装饰装潢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装潢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

  三、承包范围:___________。

  四、工程造价:___________

  1、乙方按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乙方进场施工,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20%,工程完成70%时,甲方再支付50%,余款在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做好周边协调工作,配合乙方搞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2、督促乙方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积极组织技术精良作风正派的施工队主动完成施工任务。

  2、按照设计要求、操作规程及规范、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正确指令认真做好各个工序的施工。

  3、加强施工管理,强化安全质量意识,进场前作业人员买好安全保险;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工期要求: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正式进场施工。

  八、安全要求:

  1、安全工作紧抓不放,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一个作业人员心中,做到文明施工,随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在不安全的环境下施工,不违章违纪、违规施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进场,严禁作业人员酒后施工作业。

  2、所有安全事故责任概由乙方全权负责。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清剩余工程款后,本合同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安全承包合同 篇4

  弘景园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负责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中大御城—弘景园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将此工程的外墙饰面砖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确保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特拟定此责任状。

  一、工程安全目标

  1. 工伤死亡事故为0

  2. 重伤事故为0

  3. 工伤率必须保证在3‰以内。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应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细则》规定有权对乙方在本项目施工范围履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监督、检查和管理。

  2、甲方应按照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公司《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工地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执行,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3、甲方要定期对乙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向他们宣传、讲解国家、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

  4、甲方负责给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负责搞好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防护。

  5、甲方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顺利有序。

  三、乙方安全注意事项

  1、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接受三级教育,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在施工中出现任何工伤事故,在20xx元以内,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除扣20xx元以外后,乙方承担10%的经济责任。

  2、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工人可以拒绝施工。

  3、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发现一人一次不戴罚30元,班长连带罚50元。

  4、工人进场必须具备三证:身份证、健康证和婚育证明。

  5、工人严禁打架斗殴、严禁偷盗行为,违者一人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送派出所。

  6、禁止随意生火取暖。严禁酒后上岗,严禁赤脚以及穿拖鞋上班作业。严禁擅自拆安电线。

  7、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8、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即时抢救,并同时报告管理人员。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后,本合同的法律效力自行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工程安全承包合同 篇5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

  ①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要注意】: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

  ①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②协议折价:并非必经程序;

  ③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①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

  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③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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