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施工合同范本(通用12篇)

2023-03-02 17:14:33 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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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实务合同关系中包括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你了解自己的合同应该如何写吗?经过整理,我们为你呈上住房施工合同范本,希望您分享本页内容与您朋友!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1)

  甲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如下:

  一、工程项目:

  1、三个房间(两卧室、一客厅,以下简称三个房间)打地角线,包暖气及管线(客厅要对称),房顶四周打石膏线,包三个房间的门、窗;客厅、卧室铺强化木地板;清除所有房间原有涂料,客厅、卧室打腻子,刷立邦漆两次。

  2、通阳台的门窗处打一吧台,上方根据甲方要求(图纸)做一置物架;阳台东侧打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书柜)、西侧打一吊柜,包阳台、铺磁砖、吊pvc板。

  3、卫生间、洗脸间、厨房铺磁砖到顶,屋顶吊pvc板;厨房地面铺磁砖,打一灶台。

  4、房间电源线路根据甲方要求适当调整,客厅门后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挂衣服)。

  5、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二、承包方式: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负责施工。

  三、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

  四、施工期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不能按期完成,每天将处罚金五十圆。

  五、工程造价:

  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只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伍仟陆佰圆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如符合以上施工项目和设计要求,三天内一次将装修人工费付清。

  七、其它问题:

  装修项目的具体要求,由甲方提出,乙方实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2)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苏州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____区(县)____路___弄(村)____号____楼___室。

  3、住房结构:_____房型____房_____厅___套,施工面积__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

  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_,人工费:_________

  管理费:_________,设计费:__________

  垃圾清运费:_____,税金(3.41%):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_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年___月__日开工,至___年___月___日竣工,工期___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列下表:(略)

  注:装饰工程有形市场另有规定的,亦可按市场规定办理。

  2、工程结算:详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3、工程保修期壹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方能签订《工程保修单》(详见附件七),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3)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____区(县)______路______弄(村)______号____楼______室。

  3、住房结构:__________房型________房______厅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__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其中:

  材料费:____________,人工费:____________

  管理费:____________,设计费:____________

  垃圾清运费:____________,税金(3.41%):________其他费用:____________

  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7、工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天。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4)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20xx年4月3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项目经理2

  六、合同文件构成2

  七、承诺3

  八、词语含义3

  九、签订时间4

  十、签订地点4

  十一、补充协议4

  十二、合同生效4

  十三、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

  1.一般约定6

  1.1词语定义与解释6

  1.2语言文字11

  1.3法律11

  1.4标准和规范12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

  1.7联络14

  1.8严禁贿赂15

  1.9化石、文物15

  1.10交通运输16

  1.11知识产权18

  1.12保密1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

  2.发包人19

  2.1许可或批准19

  2.2发包人代表20

  2.3发包人人员20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

  2.6支付合同价款22

  2.7组织竣工验收22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

  3.承包人23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

  3.2项目经理24

  3.3承包人人员26

  3.4承包人现场查勘27

  3.5分包27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9

  3.7履约担保29

  3.8联合体30

  4.监理人30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

  4.2监理人员30

  4.3监理人的指示31

  4.4商定或确定32

  5.工程质量32

  5.1质量要求32

  5.2质量保证措施33

  5.3隐蔽工程检查34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

  5.5质量争议检测36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

  6.1安全文明施工36

  6.2职业健康40

  6.3环境保护41

  7.工期和进度42

  7.1施工组织设计42

  7.2施工进度计划43

  7.3开工44

  7.4测量放线44

  7.5工期延误45

  7.6不利物质条件4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7

  7.8暂停施工47

  7.9提前竣工49

  8.材料与设备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0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1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2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

  8.6样品53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4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6

  9.试验与检验56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6

  9.2取样57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7

  9.4现场工艺试验58

  10.变更58

  10.1变更的范围58

  10.2变更权58

  10.3变更程序59

  10.4变更估价59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0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1

  10.7暂估价61

  10.8暂列金额63

  10.9计日工64

  11.价格调整64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4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8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8

  12.1合同价格形式68

  12.2预付款69

  12.3计量70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72

  12.5支付账户76

  13.验收和工程试车76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6

  13.2竣工验收76

  13.3工程试车79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1

  13.5施工期运行81

  13.6竣工退场82

  14.竣工结算83

  14.1竣工结算申请83

  14.2竣工结算审核83

  14.3甩项竣工协议84

  14.4最终结清85

  15.缺陷责任与保修86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86

  15.2缺陷责任期86

  15.3质量保证金87

  15.4保修88

  16.违约90

  16.1发包人违约90

  16.2承包人违约92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4

  17.不可抗力94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94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95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5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6

  18.保险97

  18.1工程保险97

  18.2工伤保险97

  18.3其他保险98

  18.4持续保险98

  18.5保险凭证98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8

  18.7通知义务99

  19.索赔99

  19.1承包人的索赔99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0

  19.3发包人的索赔100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1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01

  20.争议解决102

  20.1和解102

  20.2调解102

  20.3争议评审102

  20.4仲裁或诉讼103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

  1.一般约定104

  2.发包人108

  3.承包人109

  4.监理人112

  5.工程质量113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

  7.工期和进度114

  8.材料与设备116

  9.试验与检验117

  10.变更118

  11.价格调整119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3

  14.竣工结算124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

  16.违约126

  17.不可抗力128

  18.保险129

  20.争议解决129

  附件...........................................................................................13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5)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住房装修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

  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

  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______层(式)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

  1、______室,计______平方米;

  2、______厅,计______平方米;

  3、______厨房,计______平方米;

  4、______卫生间,计______平方米;

  5、______阳台,计______平方米;

  6、________过道,计______平方米;

  7、其他(注明部位)____________,计________平方米。

  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__________元;2、人工费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6、管理费__________元;

  7、管理费(3%)___________元;

  8、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3.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4.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甲方提供装潢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付元;大写。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大写。剩余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人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人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2、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甲方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

  1、.指派(姓名)__________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3、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及见证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6)

  甲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铺面住房建筑施工承包给乙方,现将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工程从地圈梁以上建筑层高六层,实行包工不包料,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工资元整

  第二条:乙方工资内容:

  墙体砌筑钢筋帮扎(所有砼、梁、柱、板)混凝浇捣(含地面)内外墙粉刷(含六层抹面)建筑框架搭设与拆除。洗石灰屋顶栏边砌与粉刷

  第三条:甲方提供水电、材料到铺面门口的水泥路边上,工程的水、电费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质量的安全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建筑设计图规范要求施工,如未按质量规范要求施工而影响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并赔偿因返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必须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患,严格按安全施工规范操作。在施工中还必须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确保施工万无一失。乙方必须为每位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在施工中工作人员出现的工伤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一概不负责。

  第五条: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分期付款。第一层甲方在乙方完成工程后按进度付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其余楼面每层完工都依进度付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设计图的要求全部完工,工资全部付清。

  第六条:工期要求:

  本工程乙方必须在20___年__月前全部完工。不能拖延,停滞甲方进度,否则,甲方收取乙方的停滞金伍千元。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7)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_________室。

  2.住房结构: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3.工程造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约定如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材料费:_________,人工费:_________,管理费:_________,设计费:_________,垃圾清运费:_________,税金:_________,其他费用:_________。(详见附表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5.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图纸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________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________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________份(见附件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3.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开工前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3.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出入证除外),乙方协助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

  4.房屋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倒乱放,甲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时间堆放,并按有关规定清运。

  5.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如属乙方的责任,由甲方找被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2.安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5.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甲方联系,以确保工程。

  6.乙方自行采购或者向甲方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8.乙方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9.乙方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第五条、材料的提供

  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见附件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提。

  3.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见附件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备注乙方代购),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款的_________%)+材料运输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任。

  4.除合同注明外,五金(门锁、拉手、水龙头等)、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

  第六条、工期延误

  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2.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3.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七条、质量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

  (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八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________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保修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见附件九:工程结算单),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见附件十:工程保修单)。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________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竣工验收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_________%的工程款。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2.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3.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_________%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2.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________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2.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份。

  3.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4.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鉴证,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8)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员工文化室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装饰施工地点:

  2.住房结构:施工面积____平方米。

  3.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_________》。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工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施工方进场支付_______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第二次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过半支付工程总造价___%合计_________元

  (3)第三次竣工验收当天支付工程总造价___%合计_________元

  (4)第四次竣工后三个月工程无质量问题,剩于10%甲方支付乙方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_________》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9)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居室规格:房型___层(式) ___ 室 ___ 厅 __ 厨___卫 总计:施工面积______平方米;

  3. 施工内容:详见__________________和施工图。

  4. 工程开工日期:___年__月__日 竣工日期:___年__月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 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1、材料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人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 工程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 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

  5.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6. 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 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付款

  第六条: 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____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 工程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详见本合同附件(六)《家庭装潢工程质量验收表》,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2. 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 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 甲方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 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 乙方

  1. 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如是下属分支机构,也须有上级公司出具的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 指派(姓名) 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 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处。

  5. 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凭本合同和乙方开具的统一发票向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家庭装潢专业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见证部门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 (签章)乙方: (签章)

  住所地址: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法人代表: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20xx年4月3日

  (GF—20xx—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项目经理.............................................................................2

  六、合同文件构成.......................................................................2

  七、承诺..................................................................................3

  八、词语含义.............................................................................3

  九、签订时间.............................................................................4

  十、签订地点.............................................................................4

  十一、补充协议..........................................................................4

  十二、合同生效..........................................................................4

  十三、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

  1.一般约定...............................................................................6

  1.1词语定义与解释..................................................................6

  1.2语言文字.........................................................................11

  1.3法律..............................................................................11

  1.4标准和规范.....................................................................12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

  1.7联络..............................................................................14

  1.8严禁贿赂........................................................................15

  1.9化石、文物......................................................................15

  1.10交通运输.......................................................................16

  1.11知识产权.......................................................................18

  1.12保密.............................................................................1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

  2.发包人19

  2.1许可或批准.....................................................................19

  2.2发包人代表.....................................................................20

  2.3发包人人员.....................................................................20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

  2.6支付合同价款..................................................................22

  2.7组织竣工验收..................................................................22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

  3.承包人23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

  3.2项目经理........................................................................24

  3.3承包人人员.....................................................................26

  3.4承包人现场查勘...............................................................27

  3.5分包.............................................................................27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9

  3.7履约担保........................................................................29

  3.8联合体..........................................................................30

  4.监理人30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

  4.2监理人员........................................................................30

  4.3监理人的指示...................................................................31

  4.4商定或确定.....................................................................32

  5.工程质量...............................................................................32

  5.1质量要求........................................................................32

  5.2质量保证措施...................................................................33

  5.3隐蔽工程检查..................................................................34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

  5.5质量争议检测..................................................................36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

  6.1安全文明施工...................................................................36

  6.2职业健康........................................................................40

  6.3环境保护........................................................................41

  7.工期和进度............................................................................42

  7.1施工组织设计...................................................................42

  7.2施工进度计划..................................................................43

  7.3开工.............................................................................44

  7.4测量放线........................................................................44

  7.5工期延误........................................................................45

  7.6不利物质条件..................................................................4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7

  7.8暂停施工........................................................................47

  7.9提前竣工........................................................................49

  8.材料与设备............................................................................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0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1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2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

  8.6样品.............................................................................53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4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6

  9.试验与检验............................................................................56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6

  9.2取样..............................................................................57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7

  9.4现场工艺试验..................................................................58

  10.变更58

  10.1变更的范围....................................................................58

  10.2变更权.........................................................................58

  10.3变更程序.......................................................................59

  10.4变更估价.......................................................................59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0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1

  10.7暂估价.........................................................................61

  10.8暂列金额......................................................................63

  10.9计日工.........................................................................64

  11.价格调整.............................................................................64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4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8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8

  12.1合同价格形式.................................................................68

  12.2预付款.........................................................................69

  12.3计量............................................................................70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72

  12.5支付账户......................................................................76

  13.验收和工程试车.....................................................................76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6

  13.2竣工验收.......................................................................76

  13.3工程试车.......................................................................79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1

  13.5施工期运行...................................................................81

  13.6竣工退场......................................................................82

  14.竣工结算.............................................................................83

  14.1竣工结算申请.................................................................83

  14.2竣工结算审核.................................................................83

  14.3甩项竣工协议.................................................................84

  14.4最终结清......................................................................85

  15.缺陷责任与保修.....................................................................86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86

  15.2缺陷责任期...................................................................86

  15.3质量保证金...................................................................87

  15.4保修............................................................................88

  16.违约90

  16.1发包人违约...................................................................90

  16.2承包人违约...................................................................92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4

  17.不可抗力.............................................................................94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94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95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5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6

  18.保险97

  18.1工程保险......................................................................97

  18.2工伤保险......................................................................97

  18.3其他保险......................................................................98

  18.4持续保险......................................................................98

  18.5保险凭证......................................................................98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8

  18.7通知义务......................................................................99

  19.索赔99

  19.1承包人的索赔.................................................................99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0

  19.3发包人的索赔...............................................................100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1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01

  20.争议解决...........................................................................102

  20.1和解...........................................................................102

  20.2调解...........................................................................102

  20.3争议评审.....................................................................102

  20.4仲裁或诉讼..................................................................103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3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

  1.一般约定.............................................................................104

  2.发包人108

  3.承包人109

  4.监理人112

  5.工程质量.............................................................................113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

  7.工期和进度..........................................................................114

  8.材料与设备..........................................................................116

  9.试验与检验..........................................................................117

  10.变更118

  11.价格调整............................................................................119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3

  14.竣工结算...........................................................................124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

  16.违约126

  17.不可抗力...........................................................................128

  18.保险129

  20.争议解决...........................................................................129

  附件...........................................................................................13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11)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规范家庭居室装修的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保护法》、《 海南 省 海口 (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

  2.装修施工地点: 市 区(县) 路(村)巷 号 楼 层 室。

  3.住房结构:

  4.装修施工内容:

  5.承包方式:

  6.总价款: 元(详以預算清单為准。)

  7.工期: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为 日。

  二、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 甲方提供的材料 (主材類)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 ,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5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他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的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计 元;

  年 月 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计 元; 年 月 日前,甲方支付部价款的 %,计 元; 年 月 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计 元;尾款甲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 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施工中甲方要求增加工作量或中途改变施工内容、要求,甲方应另行支付费用,工期顺延(具体内容双方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3.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发票(或收据)。

  六、 其他

  (一)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天, 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1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指派(姓名)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七、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 %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3.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八、 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 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装饰施工住房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其他约定

  十、本协议一式 兩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有: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住址: 地址: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签订日期:

住房施工合同范本(篇12)

  发包方(甲方):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方(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为规范家庭室内装修的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省(市)具有建筑装饰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装修施工地点:XXXXXX市XXXXXX区(县)XXXXXX路(村)XXXXXX巷XXXXXX号XXXXXX楼XXXXXX层XXXXXX室。

  3、住房结构:XXXXXX.

  4、装修施工内容:

  室别部位装修内容及要求备注。

  5、承包方式:XXXXXX.

  6、总价款:XXXXXX元(其中人工费XXXXXX元,材料费XXXXXX元,详见清单。)

  7、工期:自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开工,至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竣工。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和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采购的材料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购货发票,并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民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的,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如乙方提供的材料系伪劣商品的,应按提供材料价款的以倍补偿给甲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是,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的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XXXXXX%,计XXXXXX元;

  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XXXXXX%,计XXXXXX元;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前,甲方支付部价款的XXXXXX%,计元;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前,甲方支付总价款的XXXXXX%,计XXXXXX元;尾款XXXXXX,甲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施工中甲方要求增加工作量或中途改变施工内容、要求,甲方应另行支付费用,工期顺延。

  3、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发票(或收据)。

  六、其它

  (一)甲方工作

  1、甲方应在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指派XXXXXX(姓名)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4、乙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XXXXXX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XXXXXX%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累计付款额的XXXXXX%支付违约金。逾期XXXXXX天以上的,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甲方。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八、纠纷处理方式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装饰施工住房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XXXX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XX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盖章)XXXXXXXXXXXXXXXXXX

  日期: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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