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保值精洗服务,必须在店堂醒目处予以明示公布。
第三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洗染业务时,应当在取衣凭证上写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1.顾客资料;
2.衣物名称:全称(式样、颜色、纤维、品牌);
3.加工的服务项目:洗涤方式要征得顾客同意;
4.单价及总价;
5.衣件数量;
6.是否要保值精洗;
7.检查衣物现状,注明破、蛀等疵病;
第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保值精洗服务,必须在店堂醒目处予以明示公布。
第三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洗染业务时,应当在取衣凭证上写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1.顾客资料;
2.衣物名称:全称(式样、颜色、纤维、品牌);
3.加工的服务项目:洗涤方式要征得顾客同意;
4.单价及总价;
5.衣件数量;
6.是否要保值精洗;
7.检查衣物现状,注明破、蛀等疵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