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适用范围:
(1)本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公有住房的相互交换;
(2)本市不可售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其他产权住房的相互交换;
2、本合同【 】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予选择的应划除;
3、本合同空格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后填写;
4、本合同的备注栏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
5、本示范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 )
立合同人
(一)甲 方:
(二)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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