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通告模板(精选11篇)

2023-03-11 13:36:38 社保通告

社保通告模板 篇1

  广州养老金新政策变化

  1.只要参保人缴费参保,政府将一直给予补贴直到21600元封顶,不再受15年限制;

  2.个人缴费最高档由130元/月上调到300元/月,享待遇时也由551元/月提高到约1082元/月;

  3.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政府补贴不再“回收”,而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4.不管是否在领取养老金,凡参保人死亡后都可发放丧葬抚恤费;标准由2600元提高至3000元。

  小例子:

  比如某参保人45周岁,按原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标准(个人130元/月、集体60元/月)缴费15年,费用3.42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551元/月;如果他按照调后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最高标准(个人300元/月、集体300元/月)缴费15年,费用10.8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1082元/月。

  前后对比月增531元,年增6372元。

  广州124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有望全部享受到政府的21600元足额补贴;若参保人死亡,连同政府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政策拟规定的方向。

  11月12日起至2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

  变化1:补贴年限可超15年最高可得21600元

  新政策拟放开政府补贴的15年期限,保留最高补贴21600元的规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期限为15年,而一些年轻人由于收入水平不高,会选择低档次缴费,缴费满15年时,无法得到最高补贴21600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年轻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为激励年轻群体早参保、长缴费,市人社局通过本次修订,在政府最高补贴不变的情况下(即每人21600元),放开政府补贴15年的限制,以使这部分人员通过长缴费来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进而鼓励参保人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既可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也可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变化2:个人多缴170元可以多领531元

  新政策拟调整缴费档次,原个人缴费的第七档“130元/月”调整为“13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集体补助档次第七档“60元/月”调整为“6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相对应的享受待遇也提高,缴费期满达到可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养老金标准也由551元/月提高到约1082元/月。

  据分析,调整后的新政策更能满足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享受更高养老金的需求。

社保通告模板 篇2

  缴费基数和比例

  20xx年7月起,九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30元/月,4个县市为1230元/月

  九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306元;个人:8%,112.4元

  医疗保险单位:8%,112.4元;个人:2%,30.6元

  失业保险单位:1%,15.3元,个人:0.5%,5.75元

  生育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60%,0.91元;个人:无需缴纳

  4个县市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246元;个人:8%,98.4元

  医疗保险单位:8%,98.4元;个人:2%,24.6元

  失业保险单位:1%,12.30;个人:0.5%,6.15元

  生育保险单位:0.60%,13.8元;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60%,13.8元;个人:无需缴纳

  缴费流程

  城乡居民缴费流程:

  1.参保人员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6月30日前将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卡;

  2.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农信社或农商行;

  3.农信社或农商行根据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划扣养老保险费,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4.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

  缴费人员每月18日前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每月25日后到缴费银行任意网点查询代扣缴费情况。(连续六个月欠费的,视为中断缴费关系。需再次缴费的,应持参保人持参保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银行卡到养老分局个体科重新办理代扣手续。)

  缴费地点

  城乡居民缴费地点:各区、县(市)农信社或农商行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每月25日各区、县(市)农信社或农商行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为保证政府补贴及时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完毕。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银行代扣缴费在每月18日至24日期间进行(银行代扣缴费是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方式)。

社保通告模板 篇3

  各缴费单位(个人):

  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用人单位(个人)凡在x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x年6月30日前欠费的,不予核定加收滞纳金;经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x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xx市地方税务局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x年七月二十日

社保通告模板 篇4

  根据XX市社保局XX规定,自2013年3月开始,个人缴纳社保金额从原有的97.25元,调整升价至113.25元,特此通知,请各位同事代为转达下。

  另外,公司于2013年1~2月期间,按新规定多扣除的社保部分(113.25-97.25=16元/月*2个月=32元),将于2013年3月补入新的社保中,即:2013年的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32=81.25元,自2013年4月开始,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元,特此通告。

  XX单位人力资源部

  XX年月日

社保通告模板 篇5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社保补缴的通告3 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各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861号,社保年度省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规定自x年7月1日执行生效,对之前7、8、9月份按照旧基数预申报缴纳的单位及个人,现将上下限差额补缴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差额补缴仅允许门前申报,需对x年7、8、9月份因上下限调整而进行差额补缴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参照差额补缴省直社保费缴纳程序,填写相关表证单书,自行前来我局征收前台进行申报缴纳;非广州地区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个人,请在所属地市地税部门补缴。

  二、请将本次7、8、9月份的基数上下限差额补缴与其他月份及其他类型的差额补缴区分申报,以免造成混淆。

  三、本次7、8、9月份基数差额补缴的最后期限的x年12月31日,请需要补缴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这期间完成相关补缴工

  作。

  特此通知。

社保通告模板 篇6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裁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应依据判决或裁定办理。

  二、对已审核确认的欠费单位申请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进行核查,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人数10人(含10人)以下,连续欠费六个月、累计欠费不足一年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办理;人数10人以上或连续欠费超过六个月、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市社保局审批。长期欠费户及欠费1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意见,提交市社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区(县)社保分局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市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从下达通知书或报告书当月起办理社保登记和正常缴费申报手续。凡新参保单位及个人应从注册登记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业务时,须填写《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并提交书面申请。本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区(县)社保分局审核确认;上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市社保局审批;法院判决或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裁定涉及其它年度补基数业务的,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

  五、参保职工调动因组织原因间断缴费的,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调函证明材料和工资发放凭证,到所在区(县)社保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

  六、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处理程序

  (一)养老保险补缴

  1、国有单位职工(含大集体身份)因各种原因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的人员,申请补缴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该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本人档案,按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补缴。对参保职工要求补缴个人账户中断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国有身份后按规定给予办理补费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4]1号)的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由于社保信息系统程序原因导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社保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补费。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其它退役军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失业保险补缴

  参保职工按单位费率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费;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的,不予办理失业保险补费业务。

  (二)医疗保险补缴

  1、参保职工由于办理退休手续,未能及时按退休人员类别办理增人缴费手续的,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

  2、按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办理续保的人员,间断缴费2个月以内的(含2个月),可按《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乌政办[2006]167号)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补费,补缴费入帐后方可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应从正常缴费月开始计算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允许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工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四)生育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允许其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十二月十三日

社保通告模板 篇7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1236xx(市地税局)1233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社保通告模板 篇8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8%

  20xx

  实际工资

  收入

  15130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失业保险

  0.6%

  0.4%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工伤保险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生育保险

  0.5%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附: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xx〕235号)规定执行。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xx〕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1月起按度市平工资执行

社保通告模板 篇9

  公司各个部门员工:

  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要求,调查并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全体员工中未办理社保员工和已办理社保有账号的员工名单汇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公司统一社保,遵循个人申请、公司办理原则,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员工原则上均应参与。

  2、未办理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员工,愿意由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的,填写申请表1,并准备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办理医保等用)。

  3、已由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且愿意将社保转入公司账户统一续交社保费用的员工,填写申请表2,将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账号、社保归属地(主要指在哪个区、市、省养老局办理的社保手续)、交费情况填写清楚,并尽快将原来未续交的费用尽快缴清。

  4、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参考劳动合同(含试用期),由公司统一补交或交纳社保,员工原则上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社会保险。

  5、以上资料均应于年月

  xxxx有限公司

  员工签字:

社保通告模板 篇10

  x年10月28日之后离职的xx市xx区环卫合同工,请在x年12月5日17:30分之前到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307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金补缴手续,逾期办理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补缴,将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放弃补缴的环卫合同工自行承担因放弃办理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不利后果、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为便捷、高效开展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凡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的员工,请在来局办理补缴手续前,与工作人员联系、咨询补缴的相关具体事项。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曲塘路70号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工作人员: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办公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xx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社保通告模板 篇11

  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xx】60号)有关规定计算,依据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介于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实发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20%由用人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0%或100%做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缴费办理程序及规范措施

  1、参保登记。本通告发布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本通告发布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员工工资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并将加盖地税部门公章的缴费申报表多联单返还社保所一份。用人单位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应如实提供《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提供人员增减变动表,单位减员的应提供经鉴证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缴费人数少于系统在册人数又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按欠费处理。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保所和地税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按年缴费,跨年度缴费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规范措施。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入依法催缴程序。首先进行电话催缴,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期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未按期限申报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补缴金额,并制作《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对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上述程序依法征缴养老保险费。

  4、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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