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协议范本5000字通用

2023-03-19 15:49:25 回购协议范本

  伴随时代的发展,合同对我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自成立生效时间就具有法律法律效应。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下面,我们为你推荐了回购协议范本,有需要的朋友就来看看吧!

回购协议范本 篇1

  回购协议中的金融资产主要是证券。

  在发达国家,只要资金提供者接受,任何资产都可以回购。而我国回购协议市场交易分为国债回购交易、债券回购交易、证券回购交易、质押回购交易等。

  由于回购交易双方都有风险,因此交易通常是在高度受信任的机构之间进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为防止其他风险,协议可以规定在所提供的资金数额与所提供的证券的市场价值之间保留一定的差额。

  回购协议有两种最常见的交易方式。一是证券的买卖和回购使用相同的价格。

  协议期满时,按约定的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费用;另一种是回购证券时的价格高于卖出时的价格,而不同的是即时融资提供者的合理回报率。扩展资料:回购协议的特点:1、资本收益和流动性的结合增加了投资者的兴趣。

  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供资安排,自由与借款人签订xxx次日xxx或xxx连续合同xxx回购协议,以增加资金的回报,但条件是资金可随时为其他目的收回。2、提高了长期债券的流动性,避免了证券持有人因出售长期资产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3、有强大的安全。回购协议的一般条款较短,并有100%债券作为抵押,因此投资者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及时提取资金,以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

  4、长期回购协议可用于套利。如果银行以较低的利率通过回购协议获得资金,然后以较高的利率放贷,则可以获得利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范本 篇2

  回购一般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的,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股权回购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如果未经董事会就进行股权回购的属于无效行为。并且回购合同必须按照上述的内容来书写,如果遇到缺漏的要及时的补上,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回购协议范本 篇3

  回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陈述_5

  第一章特许权_5

  第1条定义和解释_5

  1.1定义_5

  1.2释义_8

  第2条双方义务_9

  2.1特许权的授予_9

  2.2担保权_9

  2.3投资人的主要义务_9

  2.4回购人的主要义务_9

  2.5建设期_10

  2.6建设期的延长_10

  第3条合作前提条件_10

  3.1投资人条件_10

  3.2回购人条件_10

  3.3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_10

  第二章投融资_11

  第4条项目融资_11

  4.1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_11

  4.2项目资本金_11

  4.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_11

  4.4担保权益_11

  4.5融资文件_11

  4.6资金使用_11

  第三章项目监管_11

  第5条项目监管_11

  5.1回购人的监管权_11

  5.2财务监管_12

  5.3监理机构的监管_12

  第四章项目建设_13

  第6条土地使用_13

  6.1征地、拆迁和补偿_13

  6.2建设用地的权利_13

  6.3对建设用地的限制_13

  6.4临时用地_13

  6.5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_13

  第7条前期工作_14

  第8条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_14

  第9条施工_15

  9.1投资人的主要义务_15

  9.2回购人的主要义务_16

  9.3建设工程质量_16

  9.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_17

  9.5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_17

  第10条进度计划及控制_17

  10.1进度计划_17

  10.2进度报告_18

  10.3建设中的预期延误_18

  10.4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_19

  10.5工程停建或缓建_19

  第五章项目延误与终止_19

  第11条完工延误_19

  11.1逾期赔偿金_19

  第12条合同终止_20

  12.1终止合同_20

  12.2终止合同时的估价_20

  12.3终止后的支付_21

  第六章验收和移交_21

  第13条工程验收_21

  13.1验收标准_21

  13.2验收_21

  13.3重新验收_21

  13.4检验争端_21

  第14条单项工程移交_22

  14.1移交的范围和时间_22

  14.2移交文件_22

  14.3技术移交_23

  14.4移交效力_23

  14.5合同的取消和转让_23

  14.6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_23

  14.7移交证书_23

  14.8投资人设备的移出_23

  第15条项目整体移交_24

  第七章缺陷责任_24

  第16条缺陷责任期_24

  16.1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_24

  16.2缺陷责任期_25

  第八章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_25

  第17条回购款计算调整_25

  17.1回购款的计算_25

  17.2回购款的调整_26

  第18条回购款支付_26

  18.1回购款的支付_26

  18.2支付延误_27

  18.3审计_27

  第九章各方的一般义务_27

  第19条回购人的一般义务_27

  19.1遵守法律和合同_27

  19.2支付回购款_27

  19.3协助批准_27

  19.4协调和配合_27

  19.5法律和条例变动_28

  19.6征地和拆迁_28

  第20条投资人的一般义务_28

  20.1遵守法律_28

  20.2全面管理_28

  20.3资金管理_28

  20.4法律和条例的变动_29

  第21条环境及文物_29

  21.1环境保护_29

  21.2付款到期日_30

  21.3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_30

  第22条项目文件及保险_30

  22.1项目文件的协调_30

  22.2保险_31

  22.3知识产权_31

  第十章不可抗力_31

  第23条不可抗力及影响_31

  23.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_31

  23.2通知_32

  23.3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_32

  23.4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_32

  23.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_33

  23.6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_33

  第十一章合同转让_33

  第24条双方合同转让_33

  24.1由回购人的转让_33

  24.2由投资人的转让_33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_34

  第25条解释规则_34

  25.1合同文件_34

  25.2完整的协议_34

  25.3变更_34

  25.4可分割性_34

  第26条争议解决_34

  26.1定期讨论_34

  26.2友好解决_34

  26.3诉讼_35

  26.4诉讼期间的履约_35

  26.5继续有效_35

  第十三章附则_35

  第27条其他规定_35

  27.1义务的分别性_35

  27.2通知_35

  27.3不予放弃_36

  第28条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_36

  陈述

  本协议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存续的政府机关法人,以下简称“回购人”)和(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于二〇〇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签署。

  鉴于:

  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和《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

  三、意向决定行政区划内的

  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

  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特许权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协议”:指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市政府”:指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

  指________开发改造中配套的,即_____政府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回购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

  “投资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承包人”: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

  “总承包合同”: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

  “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

  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预定完工日”:指自生效日期起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

  “完工日”: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质保期”: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

  “竣工验收”: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

  “材料”: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现场”: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一般设计变更”:

  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

  “重大设计变更”:

  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

  “回购担保文件”:

  指_______________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

  “回购承诺函”: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

  “建设”: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

  “项目建设用地”:

  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环境污染”: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

  “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

  “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进度计划”: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投资监理人”:指根据第5.3.1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和备案的投资监理机构。

  “监理合同”:指投资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

  “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投资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技术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2条双方义务

  2.1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

  (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2.2担保权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和回购保函作为担保。

  2.3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2.4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

  (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2.5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_______个月。

  2.6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第3条合作前提条件

  3.1投资人条件

  项目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

  3.2回购人条件

  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

  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和______________提供的对本项目的回购担保文件。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投融资

  第4条项目融资

  4.1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股本金和贷款)的筹措。

  4.2项目资本金

  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4.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_______元人民币,且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缴足。

  4.4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

  4.5融资文件

  4.5.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

  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

  4.5.3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4.6资金使用

  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项目监管

  第5条项目监管

  5.1回购人的监管权

  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

  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

  5.2财务监管

  5.2.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2.2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5.2.3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5.3监理机构的监管

  5.3.1投资监理人:本项目的投资监理机构由回购人和投资人双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担任,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

  5.3.2施工监理人:施工部分监理机构由投资人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投资人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回购人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6条土地使用

  6.1征地、拆迁和补偿

  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

  6.2建设用地的权利

  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

  回购人应在单项工程的建设期内:

  (1)使该单项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

  (2)协助投资人根据单项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

  6.3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单项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4临时用地

  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

  6.5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

  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

  回购人或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如果由于此公用设施的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的顺延此工程工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第7条前期工作

  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见附件一),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8条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8.1回购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

  (1)将加快建设速度;

  (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

  (4)公共利益需要;

  (5)发现设计错误;

  如果上述款项的修改使投资人获益,回购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回购人应承担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工程费用)。

  8.2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

  (3)提高该单项工程的质量。

  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如果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的变更节省的投资,双方各按________分成。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

  8.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

  8.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

  8.6一般设计变更由总承包人、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和设计单位批准。

  8.7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标准见附件。

  第9条施工

  9.1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各个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将该单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2)从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3)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回购人备案。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4)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5)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汇报。

  9.2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

  (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

  (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

  (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6)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

  (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

  (10)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亮化、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

  9.3建设工程质量

  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

  9.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9.4.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

  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9.4.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9.5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

  9.5.1公开招标: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选择,采用公开招标进行。招标结果回购人应予确认。同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投资人应及时将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及施工监理人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备案。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同及施工监理合同和更换总承包人和其聘请的施工监理人。但更换总承包人、施工监理人或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购人并获得认可。

  9.5.2如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数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如投标人数仍然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在投资人报经回购人同意后进行议标,由回购人与投资人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9.5.3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内容相对应的规定。

  第10条进度计划及控制

  10.1进度计划

  10.1.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

  10.1.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投资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

  (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10.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10.2进度报告

  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2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1)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4)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回购人需要的其他文件。

  10.3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10.3.1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

  (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

  (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

  (4)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10.3.2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非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如果投资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可要求投资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

  10.4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0.4.1回购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回购人承担。回购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

  10.4.2回购人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

  10.4.3回购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10.5工程停建或缓建

  10.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购人、投资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回购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回购人应为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购价款。

  10.5.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第五章项目延误与终止

  第11条完工延误

  11.1逾期赔偿金

  11.1.1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60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逾期赔偿金。

  11.1.2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60天后,头60天内的工程完工日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作为逾期赔偿金。

  11.1.3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120天后的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__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赔偿金。

  11.1.4如因第2.6条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从而使投资人获得回购款的时间延长,则回购人除给予投资人补偿外,还须向投资人每日支付回购工程价款的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

  第12条合同终止

  12.1终止合同

  12.1.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

  (1)因投资人原因,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以后180天内完工;

  (2)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

  (3)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总承包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

  (4)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协议工程。

  12.1.2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协议:

  (1)回购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

  (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实施;

  (3)因回购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

  12.2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2.1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和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

  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

  12.3终止后的支付

  12.3.1在回购人根据第12.1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回购人在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以及回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

  12.3.2回购人应在12.2款规定的________内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结余金额。

  第六章验收和移交

  第13条工程验收

  13.1验收标准

  13.2验收

  13.2.1具备验收条件投资人应提前28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

  13.2.2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3.3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

  13.4检验争端

  如果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当工程实际标准因客观现实存在的困难而难以达标,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验收标准,但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为前提。

  第14条单项工程移交

  14.1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14.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括:

  (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

  (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

  以及

  (5)投资人拥有的旅游开发权和广告经营权及相关设施;

  (6)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使用权;

  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移交一个月内,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投资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

  14.1.2移交时间

  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

  14.2移交文件

  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14.2.1资产清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

  14.2.2操作及维修手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及维修手册。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回购人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

  14.3技术移交

  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回购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

  14.4移交效力

  自该单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单项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单项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协议产生的、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14.5合同的取消和转让

  如果回购人提出要求,投资人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投资人予以解除,回购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解除费用负赔偿责任。

  14.6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14.6.1单项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项工程通过验收;

  (2)投资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

  14.6.2在单项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回购人向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回购人即享有该单项工程的所有权。

  14.6.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投资人应承担该单项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回购人承担。

  14.7移交证书

  当该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该单项工程,并颁发该单项工程的移交证书。

  14.8投资人设备的移出

  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30日内自费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投资人及总承包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单项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回购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投资人承担。

  第15条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单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14日内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回购人。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

  第七章缺陷责任

  第16条缺陷责任期

  16.1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单项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协议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则应:

  (1)投资人应切实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投资人应在该单项工程合同的维修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3)若该缺陷或损害致使回购人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单项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经双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约合同,并按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

  (4)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回购人的同意下,投资人可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工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

  (5)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使用时,回购人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28日内通知投资人;

  (6)如果回购人要求的话,投资人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投资人负责,否则,调查引起的费用可加入回购款中。

  16.2缺陷责任期

  16.2.1投资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人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16.2.2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一年。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从验收合格起始日起算。投资人应在与总承包人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

  16.2.3投资人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总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在移交时将前述质量保修书的权利转让给回购人或其委派人。

  第八章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

  第17条回购款计算调整

  17.1回购款的计算

  回购款由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概算总价(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管理成本、税费、融资成本、其它费用和利润组成。

  (1)概算总价:是由回购人、投资人、投资监理人三方确认的,审计部门认可的该单项工程的概算总额;

  概算总价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包含土地使用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六部分组成。

  (2)管理成本:指还款期的项目公司管理费用;

  (3)税费:为投资人投资建设该单项工程所发生的除去所得税外的各种税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4)融资成本:指一切用于该单项工程筹融资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和融资管理费。融资管理费以累计未偿还的回购款(以复利计)______的计取;

  (5)其它费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四项中的、在该单项工程的建设中发生的一切合理的费用;

  (6)税后利润:按上述5项价款总额的2.5%计取。

  17.2回购款的调整

  除下列情况外,回购款不予调整。回购款的调整应于验收完成日至回购完成前进行。

  (1)如回购人争取到税收优惠政策(指云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回购款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投资人对云南省重大工程缓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如果有)、工程回购款营业税及附加所单列报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后在回购款中扣除;

  (2)税收政策如发生变化回购款应根据有关法律、政策作相应的调整;

  (3)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在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且在此设计变更的规模和标准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

  (4)政府批准的价格调整:指政府部门正式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时,所发生的物价调整全部费用计入本项目协议回购价款内;

  (5)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回购款应作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细则。如果投资人由于此类在协议生效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投资人应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同意或决定:

  (a)投资人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和

  (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回购款,同时相应地通知投资人。

  (6)回购人同意认可的施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

  (7)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引起增加的费用;

  (8)利率的变化引起增加的融资成本。

  第18条回购款支付

  18.1回购款的支付

  18.1.1在每个单项工程移交后的28日内回购人向投资人支付不少于移交完毕单项工程的回购款;

  18.1.2该单项工程的剩余回购款在第一次约定支付回购款日期后的______内支付。

  18.1.3回购人在支付单项工程回购款余额时,应扣除相当于本单项工程建安工程费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返还给投资人。投资人应提前通知回购人要求付款。

  18.1.4回购人对投资人超出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要求及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不予支付。

  18.2支付延误

  如果回购人延误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00%收取延误费用,但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应付期限的60天,如此时间内仍不能支付,则投资人有权就未付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0%收取延误费用。并且回购人不得损害投资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18.3审计

  投资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回购人或国家审计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

  第九章各方的一般义务

  第19条回购人的一般义务

  19.1遵守法律和合同

  回购人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及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有关协议。

  19.2支付回购款

  回购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

  19.3协助批准

  19.3.1在投资人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时回购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从有权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回购人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协调有关保持和延续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投资人为获得保持或延长这些批准的各级有权部门审批环节。

  19.3.2回购人还应确保使投资人为建设、移交项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及服务,包括电、水和通讯,能获得同等条件下的公平价格。

  19.4协调和配合

  回购人应积极配合投资人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9.5法律和条例变动

  19.5.1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对投资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投资人可书面申请调整回购款或者调整本协议的其他条件,投资人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费用增长情况及投资人建议如何应对这类变动的意见。回购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变动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合同权益相当的地位。

  19.5.2从项目协议签订之日到回购期届满前,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在此期间发生变化,回购人应调整回购款。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投资人支付的税款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9.6征地和拆迁

  回购人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及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

  第20条投资人的一般义务

  20.1遵守法律

  20.1.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投资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

  20.1.2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0.1.3在工程建设期及回购人回购期应依法纳税。

  20.2全面管理

  20.2.1投资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对总承包人与施工监理人的监督管理,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协调等,回购人应全力支持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0.2.2投资人应根据协议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理协调、管理。

  20.3资金管理

  20.3.1投资人应在___________设立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银行专户,并确保该帐户内资金余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0.3.2根据项目各项工程进展需要,投资人按月提前7天向回购人提交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表,报投资监理人备案,并随时接受回购人的监督检查。双方应共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保证工程用款的需要。

  20.3.3除非经回购人明确批准,投资人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设定任何质押、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

  20.4法律和条例的变动

  如果在本项目的工程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投资人的重大变动,回购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投资人不得拒绝。

  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回购人的重大变动,投资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回购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回购人不得拒绝。

  第21条环境及文物

  21.1环境保护

  21.1.1投资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

  21.1.2投资人责任的例外:对下述情况引起的空气、地上或水(项目建设用地之上、下或周围)的污染,投资人不负责任:

  (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

  (2)由于非投资人原因引起的。

  由上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或所提起的索赔,回购人按国家相关规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给投资人合理补偿。

  补偿应与有关的还本付息(如有)时间相一致。如果是投资人的经常性支出,补偿的支付应与投资人实际发生开支的时间相一致。在所有情况下,补偿的计算应考虑到(除其它事项外)给投资人带来的所有税务后果,不论是不利的还是有利的。

  21.2付款到期日

  除非有其它明确规定,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由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书面支付要求后的14日内支付。

  21.3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投资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建设施工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投资人应在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及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投资人采取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投资人应以应有的小心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回购人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时间表的任何延误,应适当延长施工期作为补偿,因时间的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第22条项目文件及保险

  22.1项目文件的协调

  22.1.1投资人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相关文件同本协议保持一致:

  (1)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2)包含使投资人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22.1.2由回购人向投资人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属于回购人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投资人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回购人和投资人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建设期结束之际归还回购人。

  22.1.3由投资人向回购人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回购人用于本项目之目的。在项目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后,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使用仅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有关的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并将获得全部付讫、免交许可费或使用费来使用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

  22.1.4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总承包人、监理人、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出版物。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2.2保险

  22.2.1投资人应要求总承包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使其在单项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

  22.2.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资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资人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投资人原因理赔不利或漏保,对回购人造成损失,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3知识产权

  投资人应保障回购人免于因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23条不可抗力及影响

  23.1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该事件

  (1)在签订本协议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

  (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

  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范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

  (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6)有权部门对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充公或国有化;

  (7)有权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或

  (8)国家或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若发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协议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构成暂停权。宣称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对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23.2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并说明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其对该方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影响。

  23.3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对其造成的支出。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第23.2条的通知程序,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23.4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3.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以第23.1条的规定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23.6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

  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的实质性损坏,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该项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或者保险赔款额低于损害修复总支出的百分之七十(70%),或者根据保险条件,本项目或其项下的任何单项工程或分项分部工程被宣告为全部损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由于投资人未根据本协议规定保持保险,投资人无义务完成建设或修复建设工程,直至双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复的条件达成一致,以使投资人基本保持与发生该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如果回购人要求投资人完成建设工程或者修复项目,或者虽经回购人要求,但投资人未能或拒绝完成建设工程或修复项目,则任何一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如果回购人同意进行补偿,该补偿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付款到期日按21.2条规定。但是如果双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一百八十天内就补偿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或经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则任何一方可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合同转让

  第24条双方合同转让

  24.1由回购人的转让

  回购人在未事先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24.2由投资人的转让

  投资人在未征得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但是为了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回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向贷款人转让其权利和权益或设立担保除外。投资人在未得到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对本工程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它担保。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25条解释规则

  25.1合同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______至附件______,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如有歧义,应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25.2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25.3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增补或改动,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经双方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

  25.4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它部分仍应保持有效;并且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26条争议解决

  26.1定期讨论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应定期举行会议,原则上每两月一次,以讨论建设工作的进度,从而确保本协议的充分履行。

  26.2友好解决

  如果双方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应根据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举行会晤,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索赔。

  26.3诉讼

  若无法根据上述26.2款友好协商解决,则双方均有权在云南省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6.4诉讼期间的履约

  各方在将争议或索赔提交诉讼直至判决书公布之前,均应继续履行各自根据本协议规定承担的一切义务,但不影响根据该判决书进行最后调整。

  26.5继续有效

  本项目争议的各项诉讼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第十三章附则

  第27条其他规定

  27.1义务的分别性

  本协议所规定的各方的责任、义务和赔偿责任均为各方各自的义务。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7.2通知

  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由面呈、公认的快递、邮寄、电邮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回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电邮或传真号码。下述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

  (1)如用信件进行的任何通信是由专人递交时,为通过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达至上述地址;

  (2)如用电邮或传真形式进行的任何通讯则为以上述地址或号码正确发出时,但应索要回执作为发出的证据。

  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7.3不予放弃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否则,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已由任一方放弃。任一方未能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利用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不应该被解释为今后将放弃任何这类规定或放弃任何这类权利。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条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

  回购人承诺,在__________行政区划内的____________项目实施中,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享有优先权。

  回购人:(公章)投资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回购协议范本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根据《xxx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乙方进行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一、登记托管的股份、范围、数量和托管期限

  (一)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乙方登记并管理甲方已发行的股份,甲方托管的股份数量总计股(以下简称“托管股份”),托管股份由个股东持有。

  其中:法人股:股;自然人股:股(其中尚未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在甲方未确权之前,乙方不负责托管;经甲方确权后,乙方再办理登记托管)。具体股东名册附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份托管服务的期限(以下简称“托管期限”)为___________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股份托管的内容和规则

  (一)乙方接受委托登记并管理甲方的股份,并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股份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份托管初始登记、股份托管账户开户、托管股份过户登记、股份质押登记、注销登记等。

  2、股份托管管理业务:包括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挂失、股份查询、股份冻结、信息披露、代理分红派息等(代理分红派息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3、上述业务仅限于已经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份,尚未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份,待甲方确权后乙方再办理上述业务。(二)股份托管的办理规则双方同意:具体业务办理以乙方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为准。

  三、双方承诺

  (一)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2、甲方保证在其将托管股份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与乙方进行登记托管期间,乙方应为托管股份的唯一登记托管机构,甲方不得再将托管股份委托其他任何机构进行托管,否则乙方将不对甲方与其他登记托管机构之间的及/或托管期限内因在乙方托管股份产生的任何纠纷承担责任。

  3、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同乙方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股东名册是甲方现有股份状况的最直接证明,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了甲方的全部股东名称/姓名、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其他相关信息。在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股份托管初始登记后,甲方自备的股东名册(包括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权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应与在乙方登记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完全一致;若记载不一致的,则乙方不对托管期限内因在乙方托管股份产生的任何纠纷承担责任。

  (二)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1、乙方系合法成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登记托管服务。

  2、乙方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股份登记托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及其股东提供股份托管相关服务。

  3、乙方保证规范操作股份登记托管业务,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股东名册,对于托管股份和甲方股份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并在托管期限内根据甲方或有权机关的指示对于托管股份的变动、注销、质押、冻结等情况进行如实反映;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对托管股份在本协议生效前所产生的或因本协议生效前的任何原因所导致的任何纠纷承担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其向乙方提交的股东名册得到妥善保管和保密,有权知悉托管期限内托管股份的变更情况;甲方(仅可查询本公司在乙方处登记托管的股份情况)、甲方股东(仅可查询其自身持有的甲方股份情况)、或经甲方书面授权查询的个人或单位(根据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确定查询范围)、有权政府部门(依职权查询)可按照乙方制定的业务程序、按照乙方提供的途径查询相关信息,除上述个人或单位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2、有权要求乙方按《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就托管股份免费提供登记、过户、质押、注销、查询、挂失、冻结等单项服务。

  3、有权查询、统计乙方已登记的托管股份相关资料。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和/或托管股份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为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股份登记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按《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提供甲方和/或托管股份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

  2、在托管股份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其上存在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履行甲方就托管股份提出的任何指令。

  3、就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乙方业务规则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履行。

  (二)乙方的义务:

  1、免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股份登记托管服务,为甲方每位股东出具《股东账户卡》。

  2、免费向甲方股东提供包括登记、过户、质押、注销、查询、挂失、冻结等单项服务。

  六、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为甲方提供的股份登记托管服务存在缺陷,造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的赔偿责任应以甲方和甲方股东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二)因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有误,不符合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造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应当终止;

  (1)甲方的法人主体已注销或被有权机关吊销;

  (2)托管股份已注销或已消灭;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主要义务的,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本协议终止;

  (4)甲、乙双方已就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的;

  (5)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处理

  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约定

  乙方同意,对于甲方为完成本协议项下股份托管登记而向其提供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和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相关查询服务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前述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得超过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获得的收益。

  为避免歧义,就下述信息、资料乙方不承担保密责任:(1)甲方披露前,乙方已经自第三方了解的,而第三方不受任何保密义务限制;(2)甲方披露前,已经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渠道查询到的;(3)甲方披露前,乙方以合法方式自行研究、发明、发现的;(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披露或有关政府机关要求乙方进行披露的。

  甲方在股份托管服务期限内,拟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登记托管的,应当在收到其他交易场所同意其上市、挂牌、登记托管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交《股份退出登记申请书》,未在规定日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托管,乙方有权按照其业务规则对甲方托管股份进行处理,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或法律责任。

  本协议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年月日

回购协议范本 篇5

  转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甲、乙双方及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签署了《__________________投资协议》及《____________________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现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股权回转交易”条款约定,股份回购的前提条件已经触发,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回购受让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本协议的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_______%股份。

  第二条:转让价款

  1、转让价款计算公式

  依据《补充协议》转让价款计算公式为:

  转让价款=增资价款(______万元)+增资价款×回购利率(年利率___%)×投资方缴清增资价款日(______年____月__日)到回购日天数/365—投资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期间从目标公司以现金形式分得的税后股利。

  2、转让价款

  依据上述计算公式,本次转让价款为: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支付回购款___%,____________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支付回购款___%,____________万元;

  3、本协议签订后1年内付清余款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之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回购后,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将“_______公司”所有相关文件材料移交给乙方。

回购协议范本 篇6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1、_______(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该公司人民币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出资设立该公司、在该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该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该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3、作为该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臵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该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该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小于甲方实际股份比例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乙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_______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该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的代为持股费用,该费用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回购协议范本 篇7

  *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或营业场地: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或营业场地: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双方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签订了《艺术品买卖合同》(以下如无特别注明,所称买卖合同均指该合同)一份,就乙方向*方购买陶瓷艺术品事宜达成一致,由于*方经营管理“将*文化陶瓷纪念馆”,考虑到纪念馆经营的发展前景,现双方就所购陶瓷艺术品回购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回购协议书。

  1、回购陶瓷艺术品:

  本协议的所称的回购陶瓷艺术品指*方销售的。

  2、回购期限:

  (1)乙方根据买卖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支付全部款项后的三年内。

  (2)在回购期限内,如乙方需*方回购,乙方需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在回购期限内将回购陶瓷艺术品交付*方。超过回购期限,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未将回购陶瓷艺术品交付*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陶瓷艺术品被回购权利。

  3、回购价格:

  原则上由*方在三年期满时进行回购,如乙方提前申请回购,应在取得*方书面同意后,根据*方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回购价格的计算基准点来确定回购价格。具体如下:

  (1)如在一年内确定回购的,则回购价格为:;

  (2)如在一年后(含一年整)至两年内确定回购的,则回购价格为:;

  (3)如在两年后(含两年整)至三年内确定回购的,则回购价格为:;

  (4)如在三年满的时候进行回购,则回购价格为:;

  4、回购标准:

  (1)回购的陶瓷艺术品,应为*方所售出之原物且无任何缺损或品质变化。(2)为便于鉴别,在交付乙方后,双方应当拍照存样(应由双方于陶瓷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5、不可抗力

  本协议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6、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7、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补充与附件

  (1)双方商定回购标的物由第三方进行存管;存管费用由方承担;具体存管事项由双方与存管人协商确定。

  (2)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协议效力

  (1)本协议作为_____年____月___日《艺术品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如主合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则本协议自然终止。

  (2)本协议自*、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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