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突发应急预案 篇1
为了提高我园预防和控制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卫生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消除疾病带来的威胁,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_**易轻松教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特制订出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在家长中加大各种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2、坚持每一天做好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事件的信息检测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性疾病和传染病在校园里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学校是各类疾病高发的场所,一旦出现疏忽和遗漏就会带来不可阻挡的危害,师生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因此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应该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之一,针对当前各种传染疾病高发的情况,应该加大力度宣传防范传染病和传播性疾病的知识,提高幼儿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全力杜绝传染病在校园的传播,并且要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毫不放松,真正要做到有备无患。
2、依法管理、快速反应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存在的瞒报和忽略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突发性疾病和传染防治领导小组,针对可能出现的传染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和医疗救治机制,要坚决做到快速、及时、完善、稳妥的处理,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保证师生的安全。
三、组织管理
(一)成立预防与控制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某某
副组长:于某某
成员:龙某某任某某
*_**易轻松教育***成立以张某某园长为组长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幼儿园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1、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精神和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园突发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处理预案。
2、健全和落实突发事件责任制,检查、督促各班级预防突发事件措施的落实情况,责任到人。
3、广泛深入班级定期开展突发流行疾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幼儿学习生活中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幼儿的应急处理能力。
4、建立和完善幼儿的晨午检记录,及时掌握幼儿的身体状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流行行疾病和传染病,坚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治等一系列的反应措施,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和师生的身体健康。
5、如发生流行行疾病和传染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并配合有关医疗部门做好防治工作。
6、所有应急小组领导成员的通讯方式要24小时保持畅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讲突发事件的登记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结合*_**易轻松教育***的特点和实际,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一)所在地区发现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相应,立即启动一日一报告制度与加强疫情的通报,二是加强幼儿园各个班级以及部门的公共设施的卫生状况检疫工作,积极采取消毒措施,确保学校的安全。三是加大对校园进出入人员的检查工作,最大限度防止疫情进入校园。
(二)所在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首先在校园内开幼儿园的幼儿开展定时测量检查身体状况,发现健康问题及时排查和及时救治,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加大对园区的消毒力度,配合上级医疗部门做好隔离工作,最后及时通告疫情防控情况。
(三)所在地区发生特大突发事件,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首先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园区,二是全面掌握流动进出园区人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三是园区加大对力度对园区各公共设施的消毒力度,确保校园安全。四是加大防控和监测力度,并做好疫情的防控情况公布。
(四)校内出现疫情
园区出现疫情后要启动应急预案,针对感染的幼儿或者老师要及时进行隔离,同时要向上级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另外加大力度排查校园的感染人数,有关部门到来后,通过排查对师生进行检测,对园区进行隔离,杜绝感染者离校,根据疫情的发展的状况制定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控制和消灭疫情的扩散,维护园区的健康。
疫情突发应急预案 篇2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冠肺炎感染暴发处置能力,有效控制新冠肺炎感染突发事件流行,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到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维护人民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该应急处置预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等文件。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重要大事,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生命、救治患者,把宗旨意识转化成为民行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2、统一领导,密切协作,联防联控
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及院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研究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防控工作,有效提升抗疫作战能力,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工作。
3、快速应对,精准施策,有序防控
切实做好个人防护、检验试剂、消毒药剂等物资储备,强化队伍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通讯渠道畅通,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规范有序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疫情控制、病例救治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加强经验总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巩固防控成果,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面指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成立诊疗专家组和护理专家组,负责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诊疗,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医院各部门职责
1、应急办:负责防控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演练,组织有关专家研判并提出防控策略建议,负责与市应急办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等。
2、医务科:负责组织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诊疗、转运等技术方案;负责组建救治队伍,组织开展诊疗培训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病情研判,制定治疗方案;负责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入院病人管理,监督完善相关医疗文书。
3、护理部:负责组织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疗救治中护理人员的调配,负责组织护理人员开展救治及知识培训以及各病区应急演练;负责核酸采样点的人员调配;负责疫情常态化防控下病区出入人员的督查及管理。
4、感染管理科:负责医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负责组织院内环境终末消杀;院内感染防护的培训。
5、防保科:负责核酸采样点的协调工作;负责开展常规疫情、流感病例的监测、报告,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6、药学部:负责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治疗用及消杀用药品的储备供应;参与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
7、门诊部:负责预检分诊工作及相关门诊应急工作;负责门诊预约诊疗的管理;
8、办公室:负责做好公文处理、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协调院内新冠防控相关事宜,保证院内通讯工具畅通等。
9、财务科:负责协调防控应对及应急准备工作中资金安排和保障。
10、宣传科:负责我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工作中先进事迹的报道,配合做好防病知识宣传。
11、设备科:负责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所需设备物品及防护用品的储备及供应。
12、后勤保障部:负责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所需后勤物资的供给及救治期间的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
13、保卫科:负责维护全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对划定的隔离区,及时提供人员进行安保,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区,患者及可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救治区域;负责院内疑似病人的转运;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协助进行出入口人员体温监测、安康码扫描等。
(三)疫情预防策略
1、实现进院对象测体温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全覆盖,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不同人群分流至不同的的通道,做到门诊与住院患者不交叉,有效避免交叉感染。
2、大力推行非急诊预约挂号、预约诊疗,引导患者分时段就诊,减少患者就诊排队时间。
3、加强医务人员防护,住院病人采取“小单元”“网格化”医疗服务小组管理模式。门诊病人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严防院区人员聚集,大力推行无陪护医疗服务。
4、收住患者严格执行“一患一陪”免费核酸检测,做到早发现早诊断。
5、病区疫情监控小组负责每日监控工作人员及陪护的体温及呼吸道症状。
6、加强对发热病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管理,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隔离及转运。
三、病例的发现及处置
(一)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1、预检分诊处在正常工作时间设在门诊大厅入口处,中午及夜间设在急诊入口处,负责对发热病人预检分诊。
2、预检分诊人员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根据动态更新《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分类名单》,对中高风险地区来源人群以及发热人群进行分流,并指引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
(二)病例发现、报告与处置流程
(1)发热门诊患者
首诊医生对就诊的发热、咳嗽患者,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规定的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的诊断标准仔细筛查,对每一位发热患者进行核酸采样,阴性者方可离开。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要立即上报,同时按照国家防控方案要求转至定点医疗机构立即单人单间留观室内隔离治疗,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IgM和IgG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确诊病例立即上报市卫健委同时通知市急救中心立即转运至市定点救治医院,院感科组织应急消杀组对现场进行消杀。
(2)住院患者
入院前需固定陪护人员,原则上实行“一患一陪”。所有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入区前均应完善核酸检测,持阴性报告方可入区;如住院患者或陪护在住院期间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排除其他疾病后怀疑新冠疑似病例的,原则上应立即启动病区新冠防控应急预案,立即转运定点医疗机构单人单间留观室内隔离治疗,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且发病7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IgM和IgG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确诊病例立即上报市卫健委同时通知市急救中心立即转运至市定点救治医院,立即报应急办、医务科、院感科,院感科组织应急消杀组对现场进行消杀,进一步完成密接者流调以及隔离观察工作。
(3)急诊患者
经急诊绿道收住的`患者,先酌情完善血常规、新冠病毒抗体及肺部影像学检查,入区后暂住病区应急隔离病房,进行核酸快速检测及普通检测双重采样;检查结果排除新冠肺炎者可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入院后如需进行紧急手术或者侵入性操作者按照《蚌埠三院疫情期间患者收治规定3.0版》要求做好防护工作;确诊新冠病例者处置流程同前。
(4)暂在我院隔离病区治疗的患者,按照“四集中”原则(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开展救治,对确诊病例进行“一人一案一策”分析研判,适时调整治疗方案,科学施治,防止重症和死亡病例发生。
(5)加强应急值守,非正常工作时间,院行政总值班承担院防控工作办公室(应急办)职责,院医疗总值班承担医务科职责,护理总值班承担护理部职责,并在院防控工作办公室(应急办)、医务科、护理部指导下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三)诊断治疗应急队伍
医院成立疫情防控期间院内应急队伍,及时处理应急突发情况。
1、应急协调组
组长:许杰
组员:
联系电话:
负责对新冠疫情突发情况进行应急处理。负责人员、物资、救治、汇报、研判总协调工作。
2、应急诊治组
组长:钱朝霞
组员:
负责院内发现疑似病例的会诊,制定救治方案,提出防控策略和措施建议,开展有效救治。
3、应急护理组
组长:王飞
组员:
联系电话:
配合救治组对疑似患者进行护理,负责患者核酸采样及日常体温监测,积极参与救治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4、应急消杀组
组长:李甲
队员:
疑似或者确诊病例转运结束后,负责指导对疑似病例在院区内主要活动地点进行终末消毒。
5、应急转运组
组长:李艇
组员:
负责核酸标本及时转运以及发热患者陪检工作以及保卫科其他职责。
6、后勤保障组
组长:叶成钢
组员:
联系电话:
负责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所需后勤物资的供给及救治期间的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以及医疗用房的改造、扩建工作。
四、信息管理
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防保科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应当及时订正。所有病例根据病情变化24小时内订正临床严重程度。
五、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
(一)参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院感防控技术指南执行,落实病人隔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等。
1、切实强化医院感染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病例分诊流程和病例分类管理措施,促进医护、病患及陪护人员采取必要的个人预防措施,并建立医院内部督察机制。
2、加强发热门诊、呼吸内科、急诊等重点科室人员和设备配置,落实首诊负责制,建立发热病例快速排查和风险管控机制,实现对疑似病例及时诊断和及时管理。
3、对非感染性疾病科室,做好感染控制标准防护,提高医务人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意识。
(二)进一步织密医院监测防控网络。做好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消毒剂、发热病人临时隔离室的准备,认真开展在职人员和医院工作外包人员的健康监测,发现有发热人员不能排除新冠者及时报告市卫健委和经开区疾控中心。
(三)对于重点人群及高危部门(发热门诊、预检分诊、核酸采集点、急诊等),优先接种新冠疫苗、每周一次核酸检测。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高度重视新冠肺炎局部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总体策略,按照“科学、精准、有效”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防控领导小组责任,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大规模暴发的应对工作。
(二)物资保障
根据《安徽省卫生健康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皖卫财秘〔20xx〕31号)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卫健委防控物资储备方案》的通知(蚌卫规财秘〔20xx〕51号)要求,医学装备工程部、药学部、设备科、检验科、后勤保障部根据《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应急资金的筹措工作,对防护用品、救治设备、核酸检测试剂、治疗药品等物资进行动态测算,进行重点采购和储备。要有“防大疫”、“打大仗”的思想准备、物资储备能够满足至少三个月需求。
(三)技术保障
救治专家组负责对医疗救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应急办、医务科、院感科、护理部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应对新冠的医疗救治水平及应急反应能力。每批次进驻发热门诊医护人员均进行严格医疗、院感、信息上报等培训,发热门诊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从呼吸及危重症医学科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中遴选。建立发热门诊工作群,成员涵盖医疗、护理、药学、检验、影像、信息、医务、防保、保卫、院感,24小时在线处理患者病情研讨、流程改善、信息上报、标本运送等问题,立行立改,不断优化。
(四)人员保障
做好医务人员力量储备,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不断充实应急人员队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领导小组和专家组成员,保持24小时通讯工具正常畅通。启动预案后,各部门各司其职,接到通知后迅速到位。按照既往模式,临床各科室抽调高年资医师、护士组成留观病区治疗单元,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轮值。轮值排班提前报送医务科,接到任务后当日即可进驻留观病区。
(五)医疗用房保障
做好疫情暴发后发热患者急剧增加准备,进一步增加留观病房数量,除发热门诊内三间之外,将方舱CT旁原大输液及织物库房改造完成为十六间留观病房。原内科住院三个病区预计50间病房、150张床位,留作应对大规模发热患者留院观察治疗处置。
(六)核酸检测能力保障
加快城市核酸检测基地设施、设备建设,确保随时启用。
(七)经费保障
财务科负责协调院内资金安排,为新冠疫情应对工作提供足够资金保障。
疫情突发应急预案 篇3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往往需要预先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疫情突发应急预案 篇4
为了保证学校用水安全,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饮用水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我校对饮水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学校“饮水安全”工作小组和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xxx电话:XXXXXXXXXXX
副组长:xx电话:XXXXXXXXXXX
组员:
二、针对“饮水安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宣传工作
利用黑板报、宣传栏介绍有关“饮水卫生”的知识。班主任利用班会课的时间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对“饮水卫生”知识的了解。
2、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全校师生的卫生饮水习惯和个人卫生素养,以增强自身的疫情防控能力和抵抗能力。并基本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和本领,降低受灾的程度和范围。
3、落实班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班主任要每天统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如果班内有学生因饮水问题发生身体不适,应立即告知应急处理小组,若发生5例以上由饮水引起的身体不适,学校与疾控中心联系,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相应措施。
三、日常工作措施:
1、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教师带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饮用水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对学校饮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2、落实职责:校长为学校饮用水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后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教师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考核实行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3、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广大师生特别是从业人员的饮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4、添置设备;学校要对照配备标准,落实饮用水安全设施的配备。
四、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发现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腹泻)及时向学校校长报告,由学校备案;发现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指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者或出现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5人以上的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学校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饮用水安全事故,在接到领导小组指令前,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卫生院)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饮用水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所有的饮水和饮水设备等,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五、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和执行人,按情节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委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