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 篇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和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20xx〕-6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教育局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无越权发文、乱发文等问题。现将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阿坝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实施办法(试行)》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决策制度。教育局修订了《汶川县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汶川县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制度》《汶川县教育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行政决策制度。二是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结合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汶川县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制度》《汶川县教育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清理制度》《汶川县教育局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制度》。对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职责调整的股室进行了规范性文件清理,需要修改的,做到了及时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了继续实施的衔接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二、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要做法
树立宪法、法律绝对权威,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局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严格执行以下六点要求,保证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一)严禁越权发文。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二)严控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三)严格发文程序。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工作的程序为:1.起草股室申请立项;2.起草股室起草;3.股室负责人审核;4.局办公室审核;5.局办公会议决定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前置性审查;6.局长签发;7.印发、公布。
(四)严格起草把关。局内一个或者几个股室需要以局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于每年年初提交立项建议,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汇总,报局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立项。立项建议明确拟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规定,并对负责起草工作的股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完成时间等作出说明。对涉及多个股室的业务事项,起草股室广泛听取局内相关股室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主动进行协调;涉及局外相关单位的,通过会签或会商的方式征询其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或较强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起草股室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或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做到有效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五)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由几个股室共同起草的,由起草股室共同审核签署,起草股室审核后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局办公室审核,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送审稿,不得直接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起草股室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充。县政府法制办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提出修改意见后,起草股室认真研究吸收其提出的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书面告知原因与理由。
(六)及时公开发布。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股室按会议意见修改,报局长签发后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 篇2
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报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情况总结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将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重要一环,现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市政府法制办对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报送备案。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切实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今年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未收到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因此未对规范性文件出具过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传达文件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和业务水平。
一是发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心作用,通过文件签批、开会传达等形式,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在行文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标准、强化督察考核,切实提高审核时效,组织合法性审核人员对规范性合法性审查制度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法治业务综合股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落实2人为法制审核人员,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人员保障;
二是对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坚持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统一文书格式。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从制定主体、法定职权、文件内容、制定依据、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问题,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同时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审议、印发;
三是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三统一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之日起及时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材料;
四是不定期对市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适时清理,对已公布的不符合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通过形成一系列务实管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三、下一步计划
(一)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传达文件有关精神,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认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加强监督指导。不定期对各单位、各股室进行指导,不断规范规范性文件出台流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逐步提升巩固全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执行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工作总结 篇3
一、审核范围
应审必审: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排除性内容:行政机关内部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审核内容(概括)
1、审核制定主体的资格,要求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即在主体清单内的行政机关享有编制规范性文件的资格;
2、审核公文种类的范围与合格性,要求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即编制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指定的格式;
3、审核管理事项的内容,要求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即管理事项必须符合指定的类别;
三、具体的审核内容(列举式)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情形;
6、是否存在未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8、其他情形。
四、审核主体的对应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确定审核部门或审核机构。
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政府审核机构审核,起草部门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审核。
例外:
县政府部门、乡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的由专门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审核;未明确的,统一由县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由部门审核机构审核,也可由本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审核。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审核。
五、审核材料
1、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
2、文件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
3、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4、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5、其他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审核流程
流程一:起草单位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作形式审查后,合格的转审核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起草单位,也可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再转送审核机构审核;
流程二:起草单位直接报送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先作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可以退回,也可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以上两个流程,审核机关审核后,应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机关应根据审核意见作修改或补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核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审核时限
原则: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例外: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
八、审核方式
原则:书面征求意见;
其他多种方式:座谈会、论证会;
辅助作用:专家协助审核、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
九、审核的深化要求
1、建设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要求,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信息共享互通;
2、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和交流制度;
3、将合法性审核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建立考评体系和情况通报制度。
综合以上内容可见,《指导意见》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和要求,针对各行政机关的一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风暴即将来临,只有注意《指导意见》中的以上内容,抓住核心要点,才能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规避风险,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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