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名为中华女子学院,英文译名为ChinaWomen’sUniversity,教育部部标代码为11149。学校校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政编码为100101;分别设有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曹八西路28号,邮编102209;中华女子学院平谷校区,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邮编101214。
第三条中华女子学院是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央部委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妇联。学校前身是1949年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革命前辈亲手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学校的远景建设目标是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有国际影响的高水平女子大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高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其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招生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电话84659012。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我校2012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招生1780人,其中本科1130人,高职650人。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高职专业除音乐表演专业学制为两年外,其余专业均为三年。
第七条我校2012年招生的本科专业有女性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文化产业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金融学、对外汉语,共19个专业;高职专业有学前教育、社区管理与服务、旅游管理、物业管理、文秘、计算机应用技术、主持与播音、人物形象设计、新闻采编与制作、音乐表演(单考单招),共10个专业。各专业来源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
第九条我校招收的学生应身心健康,体检标准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我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十一条我校本科专业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外,其余各专业只招女生;高职专业普通类专业只招女生,艺术类专业男女兼招。
第五章录取办法
第十二条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上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并依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办法,综合考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时我校调档比例范围为100%—120%(根据生源情况和各省市投档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专业级差3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遵循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对符合江苏省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的考生(选测2B、必测4C、技术合格),当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选测科目中每取一个A+、A等级,分别加4分、2分的等级级差分。
第十六条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十八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口试及听力成绩要求4分以上(含4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学前教育、对外汉语、文秘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
第二十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我校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凡高考舞弊者,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收费及奖贷方法
第二十二条我校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具体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我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设有多项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五条我校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后三学年回校本部。高职新生在中华女子学院平谷校区住宿、学习。
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网址:http://stu.cwu.edu.cn:9081
咨询电话:010—84659299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