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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申请报告【篇1】
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报告宜春市国土资源局:我单位于年月日经批准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路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面积M2。
于年月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宜春国用xx字第号)。
为保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特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许可证。
附:1、共用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特此报告(盖章)年月日泗国土资[xx]25号关于泗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xx]70号)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泗县泗城镇关庙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申报得到泗城镇政府及项目区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
项目区位于我县泗城镇西303省道两侧,涉及泗城镇关庙、许曹、陈尤3个行政村。
介于北纬33°28′06〃至33°29′33〃;东经117°48′00〃至117°29′33〃。
项目建设规模为362.8公顷,项目实施后计划增加耕地11.97公顷,新增耕地率为3.3%。
根据省级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投资控制标准,项目投资估算为625.83万元,亩均投资1150元。
项目实施后,将基本实现土地平整、格田成方、沟渠相通、道路通达、林带成网,实现项目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改善当地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专此报告。
泗县财政局泗县国土资源局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农业用地申请报告【篇2】
鹿城区七都街道:
本公司计划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建设花卉苗木基地,准备在樟里村和上沙村承包土地35亩用于高档花卉苗木生产 ,因生产建设需要设施农用地35亩计23330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农用地33亩计22000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2亩计1330平方米。
本公司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苗圃生产设施及苗圃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温州市泰邦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附件:花卉苗木基地项目可行性报告
农业用地申请报告【篇3】
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5月27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1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菜地,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土地管理所办理。
乡(镇)土地管理业务受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本市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市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但国家尚未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外;(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和国有山地;(三)滨江沿海的滩涂;(四)依法征用、征购、没收、收归国有的土地;(五)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本市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竹园地等,但已经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二)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确认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发给土地证书。
第十条改变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在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变更登记中有差错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更正。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变更登记的,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埋设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损土地界桩。
第十三条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的附着物。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并建立地籍档案。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
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五条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保护耕地、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在中心城区、近郊区、建制镇规划区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控制地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保护耕地的办法。
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保护区的土地,以及绿地、林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任意改变用途。
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的土地,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堤防等用地,应当依法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滩涂的开发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滩涂管理的法...
农业用地申请报告【篇4】
国土XX分局:
兹有xxx有限公司租用xx街道xx村土地XXX亩进行粮油种植。现因生产发展需要需建造农机维修、种子农资仓库、生产生活管理用房及烘干育秧仓库,按x土资x(xxxx)(333)号文件《xxx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特申请建造XXX亩农机维修、水泥地坪、种子农资仓库、生产生活管理用房及烘干育秧仓库,望领导给予批准为感!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农业用地申请报告【篇5】
鹿城区七都街道:
本公司计划投资人民币500万元建设花卉苗木基地,准备在樟里村和上沙村承包土地35亩用于高档花卉苗木生产 ,因生产建设需要设施农用地35亩计23330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农用地33亩计22000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2亩计1330平方米。
本公司承诺,按照农业生产项目用途使用土地,不破坏耕作层,不建永久性建筑物,对所建造建筑物的苗圃生产设施及苗圃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自愿与村协商交纳复耕履约金,并在土地承包期满后予以复耕,退还所承包的土地,如未予复耕,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由村统一处置,复耕履约金由村用于土地复耕。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农业用地申请报告【篇6】
申请农业用地:1、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2、乡(镇)国土所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3、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4、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5、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
农业用地申请报告【篇7】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合理选址。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乡镇申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