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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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篇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xx〕21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浙财会〔20xx〕3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次资产清查杭州校区的工作方案:

  一、资产清查内容

  列入本次清查的资产包括:截止至20xx年12月31日的存货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其中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资产清查任务分工

  1、综合科、基建科、图文信息中心、计财科的清查工作与本部相应的职能部门对接(20xx年12月15日前)。

  无形资产清查: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对校名、校标、校徽等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在建工程清查:由校园建设处牵头进行全面清查。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牵头进行全面清查。

  图书档案:由图文信息中心牵头,对包括图书馆和各单位的藏书、报刊、档案、资料、数字资源等进行全面清查。

  2、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的设备清查。

  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的设备,由校区管委会牵头,各学院、部门(单位)配合分别做好本学院、部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1)账账核查工作(20xx年12月15日前)

  由总务科负责,负责核实财务资产账和资产实物账。

  (2)帐实核查工作(20xx年12月30日前)

  各学院、部门(单位)对资产进行实物清查。明确资产信息及使用情况,对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等账实不符的资产要核实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各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设备资产的核查工作,按照“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由本单位资产清查联络员通知设备领用人或保管人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对本人名下资产进行系统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在系统内如实进行标记。

  2)教工个人账号登录“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设备查询—资产盘查—待查资产,对自己名下所有设备进行清查并标记。工号在20xx4127前的所有教职员工在系统中都有账号,自行清查标记,工号在20xx4128后进校的教职员工用各单位共用的账号进行清查。

  3)清查结果标记仅可选择“正常”“异常”二类,请勿选择下拉菜单中的其它清查结果。设备实际使用情况与“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一致的,可将清查结果标记为“正常”;以下情况也标记为正常:如存放地不一致的,由使用单位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如领用人不一致的,要督促其办理设备资产调拨手续;对设备标签缺失或不清晰的要重新打印粘贴。如还有不一致的,则清查结果标注为“异常”,且必须在“清查备注”栏内填写原因:

  ①有账无物

  ②重复入账

  ③被盗

  ④已报废未拉走

  ⑤已报废拉走未销账,其它原因的另作具体说明。

  4)发现有物无帐的设备,要及时补做登记入账。

  5)各学院、部门资产联络员要经常进入本单位公用账号登录“仪器设备管理系统”,查询设备资产清查进展情况和清查结果,直至在系统中本单位的“设备查询”—“资产盘查”—“待查资产”菜单下没有数据记录。

  6)联络员要对本单位清查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于12月30日前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改。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篇2】

  为全面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迎接省教育厅20XX年上半年对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学院决定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达到“理清家底、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查工作范围

  根据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价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按高校16大类进行分类统计。清查的范围为各系各部门所有保管、使用的各种资金来源(包括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以20XX年12月31日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即在基准日之前购置并已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的资产均属于本次清查的范围。

    二、清查工作原则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学院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办公室)负责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各系各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组负责完成自查和报表填送等工作任务。

  1.各系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资产清查结果报送资产清查办公室,由资产清查办公室对全院资产进行核实,并对数据进行汇总。

  2.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各系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复查。对有账无物的资产作盘亏处理,对有物无账的资产作盘盈处理。盘盈和盘亏的固定资产情况,统一汇总至资产清查办公室。

  3.对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有实物但账面无记载的,在找不到购、建和调入该实物原始凭证的,由财务处根据其“成新率”,结合市场现行价格进行估价,报领导审批后,按新购入物品的程序分别记入固定资产实物账和资金账。

  4.对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有账无实物的,要说明原因,补办报废手续,经领导审批后,按物品报废程序分别注销固定资产实物账和资金账。

  5.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须按照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各项信息。

    三、清查工作分工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归口管理。

  各系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使用、保管的物品的自查工作,并协助做好学院的核查工作。

  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一般设备、教学设备归口类资产的核查。

  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宿舍食堂等公共基建设施方面资产的核查。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软件归口类资产的核查。

  财务处负责审核各类物品的购置价格,负责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并与物资设备管理处的固定资产台账保持一致。

    四、清查工作具体安排

  清查工作从20XX年3月中旬开始至5月结束,整个过程分为四个阶段,采用自查和抽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

  1.准备阶段(3月19—3月25日)

  召开各系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和资产管理员会议,全面部署资产清查工作,并对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

  2.自查阶段(3月26日—4月15日)

  各系各部门成立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组,部门一把手负责组织清查工作,资产管理员登录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根据系统内的固定资产台账打印账册,对照账册清查实物,填写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对于有账无物(盘亏)的情况要填写清查盘亏明细表,对于有物无账(盘盈)的情况要填写清查盘盈明细表,对于待报废资产要同时填写清查明细表和待报废资产明细表。清查时要做到以账对物和以物对账相结合,要先以账对物,后以物对账,做到不漏、不重、不错。资产自查内容:账载各项数据与实物是否相符、标签与账物是否相符、标签是否齐全(所有固定资产需要到物资设备管理处领取新标签重新粘贴,粘贴标签要做到正确、美观、规范,账物签一致)。根据清查结果对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保管人、存放地点、资产分类名称等字段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部分进行修改完善。

  3.抽查核实阶段(4月16日—5月13日)

  学院在各系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核查。部门自查后,提出复核申请,资产清查办公室上门复核,复核抽查面在70%以上。如遇5件账实不符情况即停止复查,需重新自查再报。通过核查,对自查存在的各类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逐一认定,理清各类资产的数量和金额,核实盘盈资产、盘亏资产、需要报废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4.汇总阶段(5月14日—5月31日)

  各系各部门对固定资产核查准确后,组织人员分类填写固定资产清查表册,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本部门自查经办人签字后报送资产清查办公室审核,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核查经办人签字确认后送达财务处,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确认并在清查表册上签字盖章后保存。对盘亏、盘盈、拟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落实赔偿责任,填写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拟报废资产明细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领导批准,财务处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各系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账务处理后的实际固定资产数据,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内的信息项,5月底前完成所有资产的汇总、录入核对工作。

    五、清查工作要求

  1.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这次清查工作作为规范内部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本部门清查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精干队伍,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清查任务。

  2.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协同做好清查工作。

  3.各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指定一名部门领导具体负责清查工作,明确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使用、保管的资产进行管理,完善固定资产台账。

  4.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将列入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学院资产情况。纪监审办公室将对清查过程进行监督。在清查工作中,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要求实施,不如实填报的,将责令重新清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篇3】

  根据学校20xx年工作安排,决定今年对全校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为切实做好20xx年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一)学校二期工程完工,朝阳校区搬迁之后,两校区合二为一,学校的各类资源实现了升本以来历史性的转变,学校总体布局有了新的实质性的调整,新增资产、资产调配、资产管理、使用、维护等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展资产清查是学校摸清家底,整合资源,实现科学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提高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掌握各单位资产实际使用及完好、效率等情况,分析并解决资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学校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资产使用效率,为下一步开展单位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打基础。

  (三)明确各单位对资产的使用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对资产的管理力度,提高各级人员对资产的管理意识与水平,做到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资产清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清查时间

  本次清查工作从20xx年4月1日开始,到20xx年11月份结束。资产清查统计工作基准日为20xx年3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学校所有公共资产及校属各单位使用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项设备单价在3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财产物资。

  2、对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家具、学生家具、图书等)也列入固定资产清查范围。

  (三)清查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内容以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和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的资产为基准。具体包括学校房屋及构造物、土地及植物、教学仪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图书、家具等全部资产。

  (四)清查方式

  资产清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学校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学校将组织复查小组对各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进行复查,其中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学生生活用房以及其它服务设施用房等公用房屋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家具、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情况是本次复查的重点。

  四、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4月10日以前)

  在做好资产清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全校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清查的具体工作,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学校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到不走过场。

  (二)单位自查阶段(20xx年4月11日—7月20日)

  为确保自查效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保证清查工作所需的人员、时间以及必要的办公条件,加强对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开展内部自查。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在4月10日前报送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单位清查时要做到认真仔细、信息全面完整,采取以物对账、以账对物、逐一查对,做到不漏、不重、不错。主要核对资产的账、物以及管理使用人是否一致;账上各项数据与实物是否相符;资产标签与账物是否完整、相符;是否有未入账资产,以及资产的完好情况等,如实反映各单位各类资产情况以及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方案。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报送自查总结报告和资产清查报表(表格在资产处网站资料下载栏下载),经单位领导逐级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其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于7月20日以前按《20xx年学校资产清查任务一览表》规定的内容分别报送相关汇总单位和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自查中的报废资产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申请报废手续。

  (三)学校复查阶段(20xx年9月11日—10月25日)

  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资产分类划块由组织单位指定相关人员进行复查。

  具体安排:

  时间:9月11日—10月25日

  第一组:党政办公室;对机关及教辅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及资产进行复查

  第二组:教务处;对公用教学用房、二级学院用房及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室内外教学场地等资产进行复查

  第三组:资产处;对学生公寓各类用房及资产进行复查

  第四组:产业处;对经营性独立核算单位用房及资产、学校出租出借房屋进行复查(包括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组:财务处;对学校水电、绿化、维修、物业、饮食等设施、生活服务用房、教职工廉租房及资产进行复查

  复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由组织单位在10月25日前报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阶段(10月26日—11月14日)

  1、各单位要通过资产清查,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2、建立健全资产使用效益卡,真实反映资产绩效管理内容,为学校办学成本核算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3、在全面摸清资产家底的情况下,对清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11月14日前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4、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整改报告在11月14日前报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5日—11月20日)

  1、学校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次清查结果进行数据整理、汇总,对清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最后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相关程序审批后依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进行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调整。

  2、对全校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比总结,评选资产清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完成情况不好的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保证相关工作人员的精力投入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精心组织

  1、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学校资产清查要求,制定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清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2、本次清查结果将作为学校下一步资产绩效管理、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有偿使用的基础数据。

  3、资产处负责做好全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与协调工作。

  (三)明确纪律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对虚报瞒报的单位及责任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篇4】

  本委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为摸清我委机关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20xx〕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xx〕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资〔20xx〕33号)和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xx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东财资〔20xx〕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查时点。

  以20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20xx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委机关、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此次清查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县农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委所属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一)工作内容。

  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主要是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主要是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主要是对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和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完善制度,主要是在单位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时间安排。

  资产清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xx年6月6日前)。

  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资产清查工作部署会议。

  2.自查阶段(20xx年6月7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xx〕1号)规定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将清查情况录入《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信息系统》,凡清查中拟处置的国有资产需公示七天,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按公示的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上报县国资办。

  各单位应于20xx年6月30日前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农委,资产清查资料含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见财资〔20xx〕1号附2,A3纸打印)、资产清查报表(A3纸打印)、资产损溢或资金挂账证据(A4纸打印或复印)、固定资产登记表(资产登记至20xx年5月31日,A3纸复印)、资产管理办法(A4纸)及相应电子版等,以上材料除固定资产登记表和资产管理办法为一份外,其他材料为一式两份,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材料报送邮箱**@ 。

  3.核查、汇总上报阶段(20xx年7月1日至7月25日)。

  委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于20xx年7月15日前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整改,相关单位整改后的资产清查结果资料于20xx年7月20日前报送农委,委汇总后于20xx年7月25日之前,将本系统资产清查汇总资料连同各单位清查结果分户资料汇集后,一并报送至县国资办。

  4.核实批复阶段(20xx年6月30日前)。

  县财政局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进行核实批复。

  (一)县农委组织本委系统各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单位资产清查在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的资产清查系统中进行。各单位应当为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及网络条件保障,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资产清查数据应与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县财政部门、县农委、农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xx〕1号)和《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5号),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确认。

  (三)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1〕25号)等文件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对经批准后的损失调整有关账目,并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落实追索责任。

  (一)加强领导。

  县农委成立了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也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制定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各单位应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立情况于20xx年6月9日前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委财审科。

  (二)严肃纪律。

  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委将坚持“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通过清查核实工作,切实做到资产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

  (三)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统一配发的资产清查软件、资料以及县财政局统一购买的部分技术支持服务、聘请中介机构经费外,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从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四)工作督导。

  县农委将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将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上报。县财政局将对全县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为了全面掌握全系统各单位“家底”,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适应新形势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需要,依据〈中共香坊区委办公室香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香坊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哈香办发[20xx]11号)有关要求,现决定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总体原则,组织开展全系统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各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完善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以20x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纳入此次清查范围。

  (一)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在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育局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向阳,副组长刘春杰、高宝昌、李向前,成员由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校舍监察科、技术装备科、纪检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计财科负责按照市、区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全系统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方案,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要求,选取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汇总全系统资产清查结果,并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按照规定报审各单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负责全系统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计财科负责编制教育局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区财政局及时报送;负责根据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及系统各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财务处理。

  人事科负责确定各单位编制及人员情况;与编办联系,提供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

  校舍监察科负责确定各单位房产归属和入帐情况,以及其他与房产有关的清查工作。

  技术装备科负责确定各单位国有资产来源及入帐情况,及时处理各单位仪器设备调整和调拨手续。

  办公室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清查的协调工作及局机关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纪检科负责监督全系统资产清查工作。

  (四)各单位法人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资产清查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工作,并向局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资产清查结果,同时要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各单位与人事科核对本单位编制及人员基本情况。

  (二)账务处理。指对单位和各种账户、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财产清查。各单位要与校舍监察科和设备科联系,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四)完善制度。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本次资产清查使用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来进行。要完成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和财产清查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按要求继续使用该系统实施动态监管。

  1.各单位在资产清查系统中修改、补充完善数据信息,生成固定(无形)资产盘点表。

  2.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形成资产清查报表(固定资产依据盘点表生成,其他由单位逐笔填报)。

  3.根据清查出的资产盘盈、损失和资产挂账等事项,搜集资料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资料,提出处理意见,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4.必要时,可申请财政局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5.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送教育局计财科。

  各单位于7月6日前将自查结果报送教育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中,纸质材料包括本单位资产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材料报送上述纸质材料电子版及资产清查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

  1.各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2.教育局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报表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各单位报区财政局申请批准,等待下达批复。

  3.各单位依据财政局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4.各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5.申请资产核实的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xx]1号)第四十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各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清查人员,保证资产清查结果完整、真实、准确,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单位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篇5】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顺利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组织业务的骨干参与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资产清查的目的及特殊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执行确定。

  二、审计目的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资产清查的审计目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现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行政事业单位以20xx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收支的基础上,对相关会计记录和资料进行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三、审计范围

  (一)被审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相关文件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包括: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二)审计资料范围

  1、资产清查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2、各单位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各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等。

  4、各单位按照资产清查文件规定编制的基础表、报表及申报清查损溢的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清查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资产清查部门做好政策、规定解释;协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汇总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位申报的损溢及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资产清查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与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固定联系人制度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具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各参审所(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资产清查部门协调的事项。

  如遇重大问题,财政部门可随时召集会议。

  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确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审计的项目负责人。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各项目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清查审计总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职责

  1、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咨询和指导;

  2、按照资产清查部门制订的总体审计方案完成专项审计工作;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事务所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有关资料;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审计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2、组织资产清查的组织单位制定的相关文件

  七、审计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投资及借款主要进行函证,对于银行存款及借款要求全部进行函证。

  2、实物资产主要进行盘点。

  3、资产损溢主要进行检查、复核、鉴证、盘点等,对资产损溢要求一笔一审。

  八、重点审计领域

  (一)资产类

  1、货币资金

  主要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当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应说明原因;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及现金倒轧表;对库存外币依币种清查,并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备用金余额加上各项支出凭证的金额应等于当初设置备用金数额,对单项备用金余额较大的,应由持备用金的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2)对银行存款,主要清查各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情况。检查各单位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单位的账面余额是否相符;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银行存款金额。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外汇市场汇价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a、存款明细要依不同银行账户分列明细,应当区分人民币及各种外币;

  b、定期存款应当索取银行定期存款单予以检查,并取得复印件;

  c、各项存款应当由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如询证函回函、对账单等;

  d、外币存款应当按外币币种及银行分列;

  e、银行存款列有利息收入时应当详加注明。

  2、应收款项(暂付款)应收款项的清查内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暂付款)时,索取各单位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要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中介机构要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2)索取各单位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应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确认或不确认的情况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索取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3、对外投资

  (1)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基金进行清查,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对其他单位投资的清查,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3)对已纳入汇总、合并范围的法人主体,需单独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并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4、存货(库存材料)

  存货的清查范围主要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1)要求各单位配合中介机构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原则上要求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

  (2)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可以进行实地盘点或向对方单位实施询证,并查明未收回原因,检查各单位催收情况及是否按规定作价转让;

  (3)代保管物资要各单位提供代保管单位确认的清查明细表;

  (4)重点核实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

  5、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要求各单位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清查,原则上对所有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

  (1)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6)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如果被资产清查单位无法列示明细金额的,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并注明总数量。

  (二)负债类

  负债的清查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以及账外负债,要求核查负债的性质、种类、金额和合法性。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1、借入款项

  借入款项包括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其他单位借入有偿使用的各种款项。借入款项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或财政部门、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核实借款数额、借款条件、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如有欠息是否已足额预提。

  2、应缴预算款

  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如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规定上缴预算的款项。应缴预算款清查时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财政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有无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的现象。

  3、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列示明细。核查重点同“应缴预算款”。

  4、应付款项(暂存款)

  应付款项(暂存款)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应按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列示明细;与对方单位进行对账,核实金额和性质。重点关注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

  5、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按应交纳的税费种类列示明细;查阅相关纳税认定、纳税通知、纳税优惠等文件;核对有关会计期间完税证明,对期末未交税金余额复核其是否正确,列示是否允当;关注是否存在税收罚款的情况。

  (三)收支类

  收支类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资产清查期间的收支数额是否真实反映会计期间的收支情况,对重大跨期现象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资金往来

  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单位做好内部账户结算和资金核对工作。要做到内部各部门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往来关系清楚、资金关系明晰。

  单位内部往来款项原则上不能作为资产清查损溢申报。但为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控制单位的“家底”,如实反映单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作为资产清查损溢:

  (1)单方挂账产生的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对该笔挂账的经济鉴证证明。

  2、资产损溢

  中介机构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确认;

  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关于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固定资产,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收藏的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对文物原则上只登记实物量。一些有价文物可以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89)文物计字第877号文发布的《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办理:“对现有文物藏品,凡能够估价的都要估价入账;无法估价的,可登记品种、等级和数量。对于新征集的文物,应按实际收购金额入账;对接收捐献的文物可估价入账”。

  4、或有事项

  审阅对外借款合同、协议等,以发现对内或者对外的或有负债、担保情况、财产抵押和司法诉讼等线索,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编制情况说明。

  九、审计关注的重点

  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审计质量,确定本次资产清查的审计重点如下:

  1、按申报金额排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

  资产清查的重点应放在单笔报损金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报损项目上。具体操作时可先对各单位通过初步自行清查提出的拟申报盘盈及报损清单中按金额及证据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是金额较大、影响较大或比较特殊可能需个案沟通处理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重点关注,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并积极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c类是金额不大或性质不重要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可予以适当关注;b类是界于a类与c类之间的项目,予以一般关注。

  2、保证时间进度

  会计师事务所按资产清查时间进度和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保证资产清查工作按期完成。

  3、其他关注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已交付使用但长时间未转固的基建工程、以及已报废、毁损或丢失未销账的固定资产情况,同时应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情况进行必要关注。

  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1、为了控制审计风险,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质量,资产清查部门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下发审计工作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

  2、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总体进度,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沟通。

  3、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重大问题的及时反馈、汇报机制,资产清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管理人员意见不一致的重大损溢申报;

  (2)难以评估确定价值的资产;

  (3)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等问题;

  (4)与资产清查部门要求报告不一致的事项;

  (5)任何影响资产清查报告期限的事项;

  (6)其他重大问题。

  4、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要求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如未申报任何清查损溢,参审所仍应按要求出具报告)、管理建议书和重要事项报告等上报资料及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部门(包括纸版、电子版和报表数据库)。报送的资料要求签章齐全、装订成册,索引号、页码标示规范、清晰。

  5、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必须有相当的审计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熟悉资产清查政策,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负责审计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及时报给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审计费用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

  20xx年二月十二日

  中介机构审核鉴证

  1、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有资产损益的单位出具《资产清查事项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内容及要求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的情形

  1、单位虽然取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单位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财款和不良投资损失;

  3、单位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位存货、固定资产、在行程(如适用)的报废、损毁;

  4、单位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单位各项资金挂帐损失。

  (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应实施的必要程序

  1、督促和协助单位及时取得相关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2、在单位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资金挂帐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时,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单位单位提供相关损失的内部证据;

  3、社会中介机构赴二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4、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单位相关损失的发生事实和可能进行鉴证;

  5、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单位相关损失的金额进行估算及确认;

  6、对收集的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7、出具鉴证意见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的要求

  1、对于单位的相关损失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见;

  2、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在单位损失经济鉴证工作中,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单位故意不提供或提供需加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证据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篇6】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意见》(来政﹝﹞26号)文件精神,搞好我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局成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史万铭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地震办主任刘伦武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李勇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勇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时间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从8月初开始,至8月15日上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结束。

  局机关与地震办分别进行清查,分别报送数据。地震办负责人具体负责地震办国有自查清查。最后由局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对局机关和地震办的清查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汇总,并将数据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实物台帐的登记工作,填写好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数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是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预防现象发生的重要手段。

  要高度重视,健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综合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从严要求,严肃清查工作纪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要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要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汇总、上报,不得出现瞒报或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三)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经办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地震办的监管,严格执行资产审查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

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篇7】

  固定资产是学院发展的物质基础,是衡量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的物化标志。为了准确把握学院固定资产的状况,防止资产的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最大程度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以准确、求实、规范的资产管理水平迎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陕西省发《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结合学院资产管理的实际状况,坚持以查促改,以查促管,查改结合,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从而规范学院的资产管理,提高学院资产管理水平,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二、清查范围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教司编写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学院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等十五大类,不论购置时间先后,不管经费来源渠道,不管校区分布,都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工作目标:通过清查,准确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详细资料,切实摸清学院家底。各类固定资产的清查目标如下:

  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及构筑物施工图纸齐全,房产证手续齐全,房产证编号、房屋及构筑物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准确、楼层、结构、面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时间、使用方向(办公、教室、实验室、住房、学生宿舍等)、使用状况、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所在校区清楚。建立陕西理工学院房屋及构筑物数据库。

  土地及植物:土地面积准确,土地变更及审批手续齐全,土地证齐全,土地测绘图纸齐全,土地变更的档案齐全。植物的名称、栽种时间及原值,评估值清楚。建立陕西理工学院土地及植物数据库。

  专用仪器设备、一般设备及其它种类资产:资产设备要帐物相符,名称、型号规格、单价、数量、造号、制造厂、现状、责任人准确。大型设备必须填写使用功能。完善陕西理工学院仪器设备数据库。

  图书:分年度统计图书册(种)数,原值准确。建立陕西理工学院图书资料数据库。

    三、清查工作方法

  1.全面动员,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资产管理意识。

  2.自查与核查相结合。各单位各部门首先进行自查,自查主要是依物对帐、依物对卡、依物建帐。各单位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学院组织核查小组进行核查,核查按以帐对帐,以帐对物,帐物互对的方式进行。

  3.清查与评估相结合。学院在清查的基础上对确无资料可查又不能说明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交由社会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

    四、清查工作的阶段划分及工作任务

  为配合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拟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XX年5月为准备阶段。主要任务:

  ①成立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②整理、编订《固定资产管理文件汇编》、《陕西理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为各单位、各部门的清查提供政策、法规上的依据和帐卡依据。

  ③制订陕西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④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动员。

  第二阶段:20XX年6月为自查阶段。主要任务:各单位根据《清查工作方案》开展自查,以物对卡,以卡对物,帐物卡互对,明确资产的基本状况,整理档案、理请帐目。

  第三阶段:20XX年7—8月核查阶段。学院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按责任划分到各相关部门核查,指导。

  第四阶段:20XX年9月统计汇总阶段。主要任务:①统计清查结果。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③对需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阶段:20XX年10月结束阶段。主要任务:检查验收这次清产核资的成果,完成陕西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数据库建设。

    五、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资产清查工作关系学院的生存大计,学院各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学院成立固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学院固定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

  成员: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日常清查工作。

  办公室主任:XX

  副主任:XX

  各处级部门要成立自查小组,自查小组名单报资产管理处。部门行政主管负责,充分调动物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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