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8篇

  申请理由是申请书写作的核心,一定真实,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书写,申请书也慢慢进入到我们的日常中。是不是总是因为写不好申请书而感到困扰?“执行异议申请书”打开了我们心灵的大门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希望本页面内容能帮助到您!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

  复议申请人: ,女,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 。

  复议被申请人: ,住所地为 。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 市 区(20xx) 第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

  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

  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

  第 1 页 共 2 页

  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

  异议人(案外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撤回执行异议。

  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因__________________车被贵院查封扣押事宜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经执行和解已将该车解除查封并将该车发还,故请求准予撤回异议。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

  原告:xx

  住所:xx

  被告:xx

  住所:xx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月 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z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 年 月 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原告:xx(签字、捺印)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xxxx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xx年xx月xx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xx,系xx,人民法院判决xx,剥夺了我的xx权利,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xxxxxxxxxxxx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xxxxxxxxxx(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赵丽,女,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居住地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45号34室,系本案被执行人万通妻子。

  申请事项:

  请南昌县人民法院对万根与万通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理由:

  万根诉万通民间借贷案之前,申请人赵丽曾于__年11月以万通家庭暴力并转移共同财产为由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此案经西湖区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后做出(__)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该判决虽不予支持申请人离婚诉请,但对万通与申请人共有财产作出了事实认定,除万通与申请人名下有共同房产四套及轿车等财产外并未认定存在共同债务。然而就在赵丽对万通起诉离婚一案进行同时,万根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昌县人民法院(小兰法庭)起诉其亲生子万通,诉称万通对其负有数百万元债务,嗣后与其子万通快速调解结案,并由万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夫妻共有房产偿还给其父万他根的处理。至此,万根万通父子这起民间借贷案及执行程序已直接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万根起诉其子万通借贷案暨执行案具有非常明显的虚假诉讼恶意编造债务侵害申请人共有人的特征,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效行为,其与万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现陈述主要事实理由如下:

  一、万根诉万通一案的执行标的物系周方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之间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万通与申请人自__年举行婚礼同居,__年生大女儿万悦,__年补办结婚证,__年5月生小女儿万梓(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__)西民一初字第181号判决第3页)

  万通与申请人名下共有房产四套,具体如下(见房产档案):

  1、南昌市金盘路9号17号店面(__年12月购买、卖房人为谢英,成交价为222588元)

  2、南昌市赣抚路5号丰源金润广场678店面(__年1月21日购买、卖房人为南昌金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311432元)、

  3、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国际都会9栋单元675室住宅(另有车位及储藏室)(20xx年2月购买、出卖人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交价为1139998元)

  4、南昌市解放西路26号天佑国际公寓12栋675(__年3月购买、卖房人为江西房地产开发建筑公司、成交价为775313元)。

  前述四套房产均属于申请人与万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均属夫妻共同房产。

  在前述房产属于申请人和周方共有房产情况下,万通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前述房产若干处分以偿还给万根的所谓债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处分行为。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这些财产拥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对共有财产的任何处分行为都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万通在未经申请人同意并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与其父协议处分房产,明显侵犯了申请人龚静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万根不具有法定的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其接受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无效。

  万通的父亲万根在此案中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特征,因为其是万通的亲生父亲,万通系其子,万根对万通与赵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时购买此套房产不可能不知情,更不可能对申请人起诉万通离婚案不知情。

  首先,万根与申请人在婚姻关系期间购置前述房产,在家庭生活中属巨额钱款置业理财行为,作为万通父亲的万根不可能不知情,万根在其子结婚后与其子在一起工作,对此万通在西湖法院审理离婚案法庭调查中有明确陈述,即“我是为我父亲打工”(见西湖法院庭审笔录第6页)。在父子两人一起工作的情况下,万根对万通置业行为不可能不知情,这有悖生活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万通曾与申请人就离婚事宜于__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就轿车及店面租金事宜作出约定,嗣后万根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见协议书及承诺书),承诺在其子万通不履行前述协议书情况下由其负责履行。这份承诺书就充分说明周任根对周方与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及房产被申请人诉讼保全的情况非常清楚,更知悉其法律利害关系。

  再次,万根明知其子与申请人诉讼离婚进行中,却与其子万通经法院达成所谓民事调解书以期得到前述房产,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其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特征。

  综上,万根诉万通民间借贷一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害申请人特征,属于最高法院再三强调惩治打击的虚假诉讼行为,万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既万根接受这一处分属无效行为,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申请贵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查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敬礼!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7

  异议申请人:xx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所在地xx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xx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年2月5日、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年2月5日至x1年1月2日、x年12月2日至x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号、号、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xx市xx街号、号、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xx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8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楼X号,身份证号:610XXXX,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xxxxxxx的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XX、陈XX、吴XX与XX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XX分社贷款纠纷一案,xxx年12月贵院依据(xxx)XX执恢XX号执行裁定书对张XX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xxx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XX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XX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xxx年10月27日,在陈XX的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XX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XX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XX手里)。陈XX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XX出生于19XX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XX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xx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XX在中国工商银行XX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的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

  基于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对该执行措施依法予以变更。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在执行程序中怎样提执行异议

  一、哪些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执行行为有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应是与具体执行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前,还不存在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定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之前。

  三、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申请书中应写明认为违法的具体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执行异议申请书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1)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的,视为没有提出异议;

  (2)异议的事由和明确的请求事项:执行异议的事由是异议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针对执行程序违法提出的异议。异议的执行行为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二是该行为侵害其程序上的合法权利;

  (3)异议针对的具体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应为已经生效,该执行行为对其权利有实质的侵害;

  (4)该执行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

  (5)依据哪条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

  (6)加盖印章或签名。

  (二)载明违法执行行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三)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异议申请人是当事人的.,应提交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本院提出异议的,需委托代理人代其提出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5.有关证据。能够证明提出异议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原件。

  6.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提出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即做出具体执行行为的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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