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工作有序、高效,我们需要激发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并且制定并执行良好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是自我和工作的重要联系,如果想让自己的工作计划更加完善,不妨了解一下有关“县金融工作计划”的内容吧,相信您一定能够从中获得收获!
县金融工作计划【篇1】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运作方式不断出现。其中金融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处置从无到有,从限定在国家计划内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进行开始,逐步形成企业自主的多元开放的市场运作模式。每年都有数千亿的不良金融资产被打包出售,相应地有众多的单位和个人加入了这一新兴行业“淘金”。由于贷款活动中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比较受银行青睐,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多地涉及到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在债务人、银行、资产包购买和处置人、不动产购买人之间,涉及多少道营业税,能否差额计税,如何进行扣除凭证管理,仁者见仁,各有各的理解。
一、金融资产包与抵押的基本含义:
(一)任何行业都是有风险的,以信用为核心的金融体系更是如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正常收回的事情时有发生。为尽可能减少因此发生的损失,银行便将某一时期或某一类应收未收的贷款项目进行捆绑(即不良金融资产包)出售,将债权让渡给愿意承接的单位或个人以取得一些收益。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随同贷款合同产生的抵押权同时转移。承接不良资产者可能将该资产包直接转让出售,或者重新拆分再打包出售,也可以按照资产包中的项目,逐个行使债权人权利,催收本息以及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就是不良金融资产包的基本含义。
(二)关于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该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金融资产包购买人对抵押的不动产进行处置过程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主要是《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一)《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做出了与上述《物权法》相同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做出如下规定:
1.订立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置抵押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及分析
(一)根据以上对基本含义和相关法律的了解,我们发现在处理抵押不动产时能够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1.由债权人监督债务人处置所抵押的不动产,以其收入清偿债务。
2.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代为处置所抵押不动产。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
4.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抵押不动产,并以拍卖所得优先偿还债权人。
5.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取得债务人所抵押不动产所有权。
(二)综上所述,对处置抵押不动产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在资产包出售过程中,是债权人的变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包括抵押关系是不变的。因此,无论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还是通过竞买取得债权(包括附带的抵押权、担保等)的单位和个人,并不直接或必然地获得抵押物,而是取得债权人身份及于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提起诉讼等权利。
2.购置资产包的人要取得其中一项借贷关系中抵押物所有权,只有两个途径,一是与债务人达成以抵押物抵偿债务协议,同时解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因为抵押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与借贷合同分离。同时已抵押的不动产不能够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发生抵押不动产转移给债权人的行为,必然与借贷关系的消灭和抵押关系的解除相一致。
3.分清物权的具体内容。传统的所有权,一般来说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四项权利,这四项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例如出租过程中所有人(出租人)出让使用权从而获得租金收入这样的收益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社会分工一样,所有权的具体内容越来越丰富,从而逐步扩大完善到了物权的范畴。若干个人可以在同一物品上各自拥有不同的物权,形成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因而产生了终极所有权的概念。营业税法规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限定为销售不动产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有限产权。这里的几个概念要做理论的分析很难说的清楚,但与抵押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起来,可以明确的是如果债权人没有支付或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就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债权人对抵押不动产所作的相关安排,是否构成销售行为,一看有无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二看有无交易的对价(即属于有偿或应被视同有偿);三看有无可能,有无法律上的障碍。
四、营业税处理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对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包中的不动产活动的基本结论是:
(一)从债务人(借款人)来说,毫无疑问,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不论是按照债权人意图出售给第三方,还是直接出让给债权人,都必须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对金融机构来说,其打包出售不良资产的行为,是一种合同主体的变更行为,目前还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此,已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购买不良金融资产包后进行转卖,或是拆包重新整理转卖的,同样按照上述第(二)点办理,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于直接处置抵押不动产的行为,应做具体分析:
1.对于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中表述的情况,即取得债权的人与债务人达成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或是通过法院定消灭债务关系以不动产抵债的,不论是否办理房产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在债权人转让该不动产时,都应缴纳营业税。
2.对于债权人取得债务人同意(委托)将不动产交拍卖机构拍卖的,或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由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的,属于债务人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不动产的行为,通过购买金融资产包而成为债权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拍卖机构,都不构成销售不动产行为,不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
3.对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监督下,或按照债权人的意图出售不动产,所得收入归债权人所有的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是采取催收方式收回债权,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与上述第2点属于同一性质。
(五)合理确定营业额
1.对于债务人来说,一般并不取得收入(收入直接到债权人那里去了)。其销售不动产的收入,应以其抵债金额确定。但拍卖所得大于欠款本息的,超过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也应当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不动产是债务人购置所得时,购买价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对于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债权人来说,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时,当然属于销售购置不动产行为。其扣除的金额,可能的途径有四种,一是按照全部资产包成交价格占资产包原始价格的比例,乘不动产帐面价值得出的数字;二、按照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近年来不动产价格飞涨,按照评估价对纳税人最有利。三是购买金融资产包时资产清单上列名的帐面价值(原始价格);四、按照债务人所欠贷款本息计算。
对于第一种方式,按照比例法计算将使扣除金额大大缩水,增加税收负担,特别是资产包中能够有价值的主要就是抵押不动产,其他一些现金权益项目的价值形同虚设,因此,竞买人接收的是资产包的全部,实际上是购买资产包中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这正是资产包的意义所在,虚虚实实鱼龙混杂,但看得见的干货以不动产为最,因此,其缩小其价值不符合实际。按照资产包拍卖成交时的评估价计算缺乏可操作性,并且近年来房地产价格飞涨,按评估价必然增加扣除金额。按照资产包交易基础资料中的原始价值作为扣除金额,可以看作是按照历史客观成本扣除,所以笔者认为比较合适。最后,按照贷款本息总额进行扣除的方法,虽然与现行金融机构销售抵债不动产,以销售收入减去抵债本息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的规定相一致,但贷款本息在资产包交易中已经完全被修改,竞买人考虑的是不动产的实际价值而不是帐面上欠债数,而且利息的计算期间、利率水平等不确定性较大,因此,笔者也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县金融工作计划【篇2】
一、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力
1、加大金融对重点项目服务力度。
一是协调银行及早将重点项目贷款需求纳入年度信贷计划,做到“早贷、快贷、贷好”集中落实项目贷款到账率。
二是与人民银行、银监局建立重点项目贷款月度统计督查制度。
三是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重点项目信贷资金专项调度会议,加强项目资金跟踪与对接,让项目资金需求尽快得到补充。
四是满足重点项目保险需求,跟进我市新上项目,重点发展企业财产险和工程险等业务,为项目建设提供充分的风险保障。
2、加大金融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
一是在专营服务机构设置方面取得突破,增加银行专门服务中小企业机构数量,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年内普遍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二是深化落实银行中小企业联络员制度。在扩大工作试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对企业融资的一揽子服务内容,突出抓好工作服务实效,建立起银行与中小企业紧密对接的长效机制。
三是建立银行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考核机制。针对银行机构在专营机构设置、贷款规模、增速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采取适度激励和补助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四是引导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抵、质押方式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问题,争取在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方面实现突破。
五是提升对中小企业金融综合服务水平,引导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深化合作,建全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覆盖面,重点加大对“外向型”企业支持力度。到##年底,实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比重达到在50%以上。
3、加大金融对“三农”服务力度。
一是优化农村地区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布局,进一步增加金融机构数量。
二是出台政策措施,建立信贷资金向农村倾斜的体制机制。
三是在涉农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方面实现突破,抓住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制度改革契机,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土地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以及农业生产资料抵、质押贷款规模,建立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互动机制,努力扩大涉农贷款规模。
四是深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增加信用评级农户数量,推行联户联保,从根本上解决抵押物缺乏难题,方便农民贷款,到##年底新增农村信用户10万户,新增授信20亿元。
五是提升保险为“三农”服务能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业务品种,推动设立巨灾保障基金,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发挥保险业在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县金融工作计划【篇3】
(一)发挥金融学会调研作用,努力为金融决策提供较高水平的智力服务。
一是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三城三镇”建设的工作重点,结合全区20xx年金融工作中心,布置金融业开展信息经济下金融业如何创新服务支持区域经济科学发展大调研活动,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创新金融服务推动区域经济科学发展的建议对策。
二是积极参与省金融学会、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是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活动,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进金融领域改革创新、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稳定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撑。
(二)积极开展金融科学活动,努力提升全社会的意识。
一是联合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区上下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征信、人民币反假、信贷产品、理财产品、支付结算、跨境人民币结算等宣传活动。
二是积极参与区政府相关部门举办的各项科普宣传活动,深入社区、镇(街道)普及金融知识。
三是举办金融新知识培训讲座,邀请专家和专业人士举办金融新业务、新知识培训。
四是加强对年青金融调研人才的挖掘和培养,整合金融业研究力量,开展金融调查研究专题业务培训。
(三)进一步抓好金融科研活动,积极推动金融研究成果转化。
一是积极参与省金融学会调研课题招标活动。
二是组织特约金融调研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并选择主题召开全区金融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三是组织开展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评选出优秀的调研报告进行表彰。四是精心办好《**金融》会刊。
(四)加强学会其他工作建设。
一是制定出台《十三五金融发展规划》。
二是承担《**金融志》续志的编纂组织工作,举办专题讲座,落实人员、办公场地,拟定编纂大纲,争取初稿基本完成。
三是组织外出考察学习。
县金融工作计划【篇4】
(一)借助各方力量,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出台,为我区下一步开展科技金融创新体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区将抓住有利的条件,利用各方力量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1.联合市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创新政策先行先试
一是加强与中关村管委会沟通,我区与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共同起草落实方案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明确我区地位和作用。二是加强与市金融工作局沟通,跟踪市局在创新试点的调研和方案制定,争取创新政策在我区先行先试。
2.推动金融功能区建设,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一是积极维护中关村西区业已形成的科技金融业态和金融资源聚集优势,以中关村pE大厦和金融大厦为核心,不断拓展辐射范围,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二是启动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研究,以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中关村西区等重点地区为基础,分阶段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拓展科技金融产业发展空间。
3.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力度推动四板市场建设
一是积极支持四板市场在我区开展业务,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二是联合保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宣传,加快培育首批在股权中心挂牌的企业,提高交易活跃度。
4.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完善配套服务体系
一是落实区政府“1+10”政策体系,加大金融机构吸引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三是加大金融机构走访力度,变财政招商为服务招商。
(二)搭建融资服务对接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一是配合北京市经信委推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海淀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二是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科技保险、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信贷链条,加强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三是推进政银企对接,突破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产品的推广。四是强化服务式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做好各项服务对接工作,促进企业上市进程
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工作的服务体系,加强与监管部门、指导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加强上市工作的横向与纵向合作。二是把上市工作与四板市场建设工作有机结合,引导企业通过在四板市场挂牌健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加速上市进程,使四板市场成为企业上市的蓄水池,打造企业上市资源梯队。三是配合做好上市公司的服务工作,协助引导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落地海淀,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参与资本市场金融创新。
(四)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打造全国性股权投资中心
一是大力吸引各类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券商直投基金落户,并服务区域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引领作用,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我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三是着力构建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对接交流平台,发挥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股权投资业健康良性发展。
(五)完善金融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委办局和街道服务合力,支持驻区金融机构发展
一是完善海淀区金融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处理重点金融机构提出的重大疑难问题。二是加强与驻京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协会组织的联系机制建设,打造为金融机构服务的第二通道。三是与相关委办局形成服务联动机制,压缩重点金融机构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四是细化金融机构落地服务机制,与街道、镇形成服务金融机构落地衔接配合。五是变财政招商为服务招商,形成以财务公司和新型金融机构为特点的区域地位,通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服务吸引金融机构加速聚集。
县金融工作计划【篇5】
今年以来,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通州新城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合新城重大投资项目启动建设,金融办在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好、利用好各类金融资源的巨大潜能,做足、做实融资模式创新这篇大文章,以服务为动力,以创新为抓手,稳步推进新城建设融资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委党组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工作情况20xx年公司债工作,债券期限为7年,拟通过上交所公开发行。目前,债券发行的评级、增信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转报市发改委审核,预计可筹集资金约20亿元。六是探索搭建新型政府融资平台。按照区领导指示要求,金融办会同中信建投公司,对区属国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梳理,探索搭建符合要求的新型融资平台,以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为新城建行后续融资寻找新途径。
(二)好中求快,不断提高与投资机构合作共建能力新城建设离不开各类优质资源的集聚,需要借助各类投资机构的智力、资金、技术等优势。金融办积极与各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引导其为新城建设出谋划策、贡献力量。
一是促成区政府与北京农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签订银政战略合作协议。今年以来,区政府与北京农商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两家银行承诺在未来2-3年内,为通州区城市建设、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领域提供总额不少于250亿元的信贷支持和各项优质金融服务,为我区新城建设奠定了资金基础。
二是落实国开村镇银行奖励政策,为引进金融机构提供示范效应。国开村镇银行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市有关政策,可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金融办积极与市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为企业争取补助资金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为今后引进类似项目积累经验。
三是与邮储银行合作举办金融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宣传活动。会同驻通各金融机构以及区经信委、农委等部门,做好市银监局关于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调研活动。各驻通银行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等形式,为我区“三农”及小微企业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相关工作得到了市银监局领导的肯定。四是与平安银行、国资财务集团、
鑫桥融资等机构保持良好接洽,谋求在新城建设领域的合作机会。针对通州新城建设的实际,金融办与各类投资机构在融资模式创新领域深入沟通,对融资租赁、买入返售、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了探讨,为今后工作打下一定基础。
(三)变中求新,不断引导金融资源助力新城建设继续引导、发挥我区现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助力新城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不断为新城建设贡献力量。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金融办根据人大代表的相关建议,积极协调农商行在宋庄、张湾等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地区配备自助终端、自助银行,以满足当地百姓基本需求。目前,农商行已在宋庄配备一处自助银行。
同时,工商、农业、中国、邮储等银行计划在未来两年内新增网点约23处,以提高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更好地满足通州地区百姓需求,二是大力推进北京“村村通”金融工程建设。农村基本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是指在偏远农村的村委会、小超市等场所内,由金融机构建设金融服务自助设施,用以弥补千人以上村落两公里范围内银行网点的空白。目前,金融办已完成全区9个乡镇400多个行政村的金融需求服务摸底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400余份,为下一步自助设施布放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是发挥民间资本在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导现有3家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发挥其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的作用。做好小贷公司政策解读工作,仔细梳理工作台账,做到每个小贷公司从咨询到设立开业及后续发展都有一份专门台账。继续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工作,严格按照市金融局有关工作部署,对辖区内获得融资性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进行监管。
二、明年的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今年以来,虽然区有关部门在新城建设融资领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首都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相比,与通州建设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金融资源促进新城建设的手段还不完善,撬动民间资本参与新城建设的力度还不充分,创新提升项目融资效率的机制还不健全等几方面。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金融办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建。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质下,大量的资金、人才、信息、政策等金融资源集中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内,因此,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沟通机制,是实现银政“合作共建、优势互补”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明年的工作中,要跟踪好北京农商行、兴业银行、国开行等已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推进合作项目的落实。同时,加强与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在证券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等领域开展更广泛的合作。
二是积极撬动民间资本参与新城建设。目前,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业已通过国务院批复并开始实施,其改革的要点在于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用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信贷政策的收紧,政府从银行机构获取大规模、低成本贷款资金的难度有所加大。因此,撬动民间资本参与新城建设,是提高融资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路径。在明年的工作中,要进一步研究国内外比较成熟的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鼓励民间资金以设立新城建设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参与新城基础设施、土地一级开发、产业发展等领域建设,以实现新城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三是构建高效投融资衔接体系。过去几年中,我区主要采取土储贷款、项目贷款、bt等传统模式融资,今年以来,有关部门尝试了信托、基金、公司债等新型融资模式。传统模式的特点是借贷双方对接,新型模式的特点是三方甚至多方对接,涉及的部门较多,环节较复杂。目前,我区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高效的投融资衔接体系,各部门、各乡镇、各园区的金融资源较为分散,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还需适应新的形势。明年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构建高效投融资体系的研究,加大协调沟通力度,促进各部门形成合力同时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基层队伍应对新问题、新形势的能力。
四是培育打造重点企业上市。推动区属企业上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区域发展形象的有力抓手。在明年的工作中,可尝试选取一到两家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在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不断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努力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本区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中关村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等上市融资工作,以提升企业发展实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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