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报告(系列10篇)

2023-06-01 17:19:47 委托报告

  编辑为您搜集了“委托报告”的详细信息以便满足您的需求,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古人曾说,力行而后知之真,在平凡的工作中。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去写一份报告,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

委托报告【篇1】

  工程公司:

  我司拟在辽宁海洋产业经济区石化及化纤新材料园化工高新材料规划用地,规划建设庄河混苯制备项目,现委托贵公司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一、项目名称:

  庄河混苯制备项目

  二、工程规模

  1、400万吨/年原料预处理装置

  2、14万标立/时煤制氢装置

  3、400万吨/年VCC加氢裂化装置

  4、12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

  5、300万吨/年混苯精制装置

  6、200万吨/年芳构化装置(2套100万吨/年规模)

  7、配套建设循环水场、空分空压、脱盐水站、凝结水站、净水场、消防泵站、污水处理场,储运、码头、供电、蒸汽系统等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装置。

  三、原料来源

  庄河混苯制备项目主要原料:减压渣油、煤等,减压渣油进口俄罗斯等地、煤通过国内市场采购。

  四、主要产品

  1、二甲苯:167.52万吨/年

  2、苯:86.93万吨/年

  3、硫磺:12.68万吨/年

  4、丙烷:55.07万吨/年

  五、工程建设内容

  1、生产装置:原料预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VCC加氢裂化装置、硫磺回收装置、混苯精制装置、芳构化装置。

  2、公用工程、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为生产装置配套的循环水单元、净水厂单元、消防单元、污水处理厂单元、给排水管网、凝结水处理单元、脱盐水(除氧水)单元、冷冻换热站单元、消防设施、总变及变配电系统、全厂电信系统、信息系统、氮气系统、空压站、蒸汽供应系统、原料罐区、中间品罐区、产品罐区、公路、铁路装卸设施、火炬气柜单元、固体产品仓库、全厂性仓库、中央控制室、中心化验室等公用工程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

  六、具体要求

  1、庄河混苯制备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根据我司要求进行编写。

  2、节能评估报告在20xx年6月底前完成。

  3、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深度到到国家现行有效规定要求。

  4、需为项目的立项报批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5、正式委托后,请贵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尽快开展工作

委托报告【篇2】

  水产委托经营述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我是某水产公司的负责人,在此向各位汇报我们的委托经营情况。

  一、总体情况

  自去年开始,经我公司代理的水产养殖场连续三个季度出现亏损,今年开始,公司委托我们进行经营管理,并给予相应的补贴。在我们的努力下,今年第一季度水产养殖场实现了盈利。

  具体情况如下:总投入:100万元;总产值:115万元;总利润:10万元。

  二、突出成绩

  1.加强管理。我们对每个养殖池进行了细致的管理,随时调整饲料比例,确保水质清洁,同时严格控制成本,保证了养殖场的正常运营。

  2.积极出击。在养殖场发现病害时,我们及时采取了措施,避免了病情扩散,损失最小化。

  3.拓宽生意。除了传统的养殖业务外,我们还开始尝试推广水产产品,积极地走出去推销。目前已经与多家酒店、餐馆、超市等商家合作,扩大了销售渠道。

  4.提高效率。养殖场原有人员,我们并没有增加,而是通过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工作效率,一些机器设备的增加也使得整个养殖流程更加顺畅。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仍存在一些设备老化,需要及时更换。

  2.需要加强市场调研,开发特色产品,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上做更多的努力。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四、展望未来

  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我们将更加努力地探索市场需求,强化品牌建设与宣传,进一步发挥优势,做大做强。同时,我们也将加强自身建设,走在全省同行业中的先列,为我省的水产养殖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这就是我们公司经营的情况,我们将继续加强与领导的沟通,发扬团队精神,为公司和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委托报告【篇3】

  法理解析??

  一、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义务

  本案中,某证券公司将甲公司委托的资金存入其账户,以甲公司的名义从事投资管理,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案受托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以下几项:

  (一)谨慎管理义务

  合同约定,某证券公司应谨慎和勤勉地进行投资管理。此为法律上所指的“谨慎义务”,亦称为“善管义务”或“注意义务”。这里的“谨慎”,是指具有通常注意能力之人在相同的地位与状况下,所应行使的注意程度,也就是要求受托人需具备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品质。

  因委托理财高度专业化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于资产受托管理人的谨慎管理义务,关键的是确定谨慎的标准。标准如果定的过宽,等于虚化了谨慎管理义务,使受托人的行为失去约束而将委托人利益置于危险之下。但是,谨慎管理义务的衡量标准亦不能定得过苛。因为市场风险是何时何地都存在的,要求受托人在经营受托资产过程中只盈利而无任何损失,是不可能的。

  (二)报告义务

  合同约定,某证券公司在委托期限内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资产状况。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亦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三)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关系

  对于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关系,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报告义务就是对抽象的谨慎管理义务的具体化,报告义务含于谨慎管理义务之中;另有观点认为,报告义务是有别于谨慎管理义务且与其并列的另外的义务。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在于:尽管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有着密切联系,但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毕竟是法律为受托人设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谨慎管理义务侧重的是受托人所必然应履行的义务,而报告义务则侧重说明受托人作为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而履行的义务。合同法在规定该义务时,同时亦规定报告义务因委托人的要求而发生,并当然存在。基于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发生的报告义务,已非谨慎管理义务的程度要求所能涵盖的。因而,只有坚持谨慎管理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并列与统一,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对受托人的要求。

  二、违反报告义务的受托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按照要求报告委托事项是受托人的义务之一。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然而在委托理财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往往很难界定。受托人未尽报告义务,侵犯了委托人的知情权,而其是否会对委托资产造成损害,则不无疑问。委托资产在受托人的管理下,只要受托人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则无论其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均不会对委托资产产生实质影响,履行报告义务与委托资产损失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然而,如果不对未尽报告义务的受托人进行相应制裁,无疑放纵其对委托人权益的漠视。笔者认为,未尽报告义务应区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在受托人未按约定报告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发出通知,要求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如受托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且委托资产有损失的,可要求其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委托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受托人未按约定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并不积极主张权利,不向受托人发出履行通知,则可认为委托人怠于行使权利,此时如没有其他违约情节,不必要求受托人对委托资产损失承担责任。

委托报告【篇4】

  XXXX广告有限公司户外路牌发布合同

  甲方(发布方):XXXX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广告主):XXXX集团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就内容广告发布有关事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形式:路牌

  二、广告位置:XX市XX区XX路XX号

  三、广告规格:6X10m

  四、广告期限:自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共计X年。实际发布时间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发布时间为准。

  五、广告价格:

  1、广告费:含发布费、占地费、维修费、保险费、基础架制作费,单价:1万元/块,19块。年合计XX万元。

  2、广告费的支付:第一期款:签定合同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计XX万元。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保修维护。

  2、甲方负责提供广告样件,甲方负责将广告稿样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不合格,稿样退回乙方修改。稿样一经确认即作为制作及验收的有效依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乙方再提出与稿样不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而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甲方不予顺延。

  3、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款,及广告稿样经确认后(30)天内,完成制作。制作完成后3天内,甲、乙、制作三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在《验收报告》上签章,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不及时验收,超过3日后,甲方视同乙方验收合格。

  4、乙方应按期付款,如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

  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乙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八、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3、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修改,可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XXX广告公司乙方:XXXXX集团

  代表:XXX代表:XXX

  银行:XXXXX银行银行:XXXXX银行

  帐号:XXXXXXXX帐号:XXXXXXXX

  电话:XXXXXXX电话:XXXXXXX

  传真:XXXXXXX 传真:XXXXXXX

委托报告【篇5】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采取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三)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

  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委托报告【篇6】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公章)

  受托方(乙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公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撰写可行性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服务内容与要求

  1.1.基本原则:

  乙方根据项目与行业性质,从企业内部的人员、制度、技术、生产、管理、财务,以及产品或/和服务的营销、市场等各个方面对即将展开的商业项目进行数据详实与分析合理的可行性分析。为投资合作商/银行/政府部门提供考察依据,又为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操作准则。

  1.2.主要服务内容:乙方策划编写后形成以下规范的资料文件:

  a.《项目执行总结》:精述项目重要内容; 含有甲(项目)方希望合作模式,融资方法,投资进入/退出机制等;

  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与格式:其格式内容按照以下二种情况之一

  乙方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格式根据甲方及其投资合作方、融资贷款方或政府资助方要求的`专用格式与内容撰写;在甲方未确定具体的投资合作方、融资贷款方或政府资助方时,可由乙方根据项目特性、行业性质及潜在投资合作或融资贷款方的要求拟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一般遵循国际惯例包含十个基本部分。

  1.3.乙方提供项目财务规划的国际行业参比标准:

  乙方提供项目财务规划的国际标准产业代码与参比系数,供投资合作商及银行考评项目赢利能力与财务健康状况。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应按要求向乙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基本数据资料(项目单位/实施场地/项目进展等)与各种资质证明复印件;余下行业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管理方案等由乙方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整合-撰写;甲方须指定专人配合乙方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进行资料传送与沟通。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基础资料及首付款后,乙方需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因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过程中出现需双方协商的问题,经双方协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进行适当调整,交付时间也向后顺延。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费: 壹 万 零 千 零 佰 零拾 零 元整(rmb 10000 元),甲方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制开始前支付100%的撰制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通过银行或现金汇款到公司帐户.汇入其它帐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汇款: 开户名:北京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北京银行白云支行

  帐号: 01090507XXXX9038720

  现金汇款:开户名:蒲兴国 开户行:建设银行 账号:43674XX2140086899

   五、保密事项

  乙方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泄露给无任何投资合作意向的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不留存甲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六、其它协议事项:

   七、其他委托事项

  为了充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甲方除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数据与资料外,可委托乙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如:典型竞争对手的产品、市场策略与营销等),该费用不在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服务范围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具体费用视甲方要求的调查内容与性质商定。

   八、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仲裁程序仲裁。

   九、本合同生效日期以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基础资料及收到汇款日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委托报告【篇7】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水产公司的经理,现荣幸向尊敬的领导汇报我所负责的水产经营情况。

  一、 经营概况

  本公司主要以养殖水产品和销售为主要经营模式,涉及多种水产品如虾、鱼、蟹、贝类等。我们致力于高品质水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满足客户不断提高的需求。

  2019年,我们的销售额达到了400万元,净利润369万元。2020年,虽然受到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销售额略有下降,但仍达到了380万元,净利润326万元。2021年以来,随着经济的复苏和人们对健康饮食的日益关注,我们的销售额和净利润也再次增长。

  二、 市场拓展

  本公司始终秉承“客户为本”的理念,努力在市场上拓展我们的业务。我们从广告宣传到销售服务,一直致力于保持优质的水平。除了重点开拓本地市场外,我们还将目光投向了全国各地。同时,我们也积极参加相关的水产展会和业内会议,与同行进行交流,增加我们对市场的理解和对竞争对手的洞察力。

  三、 生产管理

  在生产管理方面,我们一直致力于提高员工的素养和技能水平。我们为员工提供充足的培训和相关的工作经验,使他们熟练掌握养殖和销售流程,并遵循一些优秀管理经验的实施。我们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生产设备,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并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以增加客户和消费者的信任度。

  四、 行业互联

  本公司一直将行业互联看作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们与同行业企业和政府合作,共同推进水产养殖和销售的发展。同时,我们也积极进行社会责任活动,在保护环境和改善社会的方面做出更多贡献。我们一直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社会形象。

  全文共计近1200字,主题为公司的水产经营概况,着重阐述了销售情况、市场拓展、生产管理和行业互联四个方面。我相信,我们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会更加的稳健和有进步。最后,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的支持和关注,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期待未来的合作。

委托报告【篇8】

  尊敬的领导:

  我是某水产企业的经理,受公司委托管理了一年的业务。在此,我通过述职报告向您汇报我所管理的业务情况和经验教训。

  1. 委托经营业务背景

  本公司是一家从事水产养殖和贸易的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专业的团队。但由于公司的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足,企业业务发展不够稳定。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公司决定委托我进行经营管理。

  2. 委托经营业务目标

  为了使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提出了以下目标:

  (1) 实现养殖利润的持续增长;

  (2) 建立适当的市场渠道和客户群;

  (3) 探索新的水产业务领域,并促进公司多元化发展;

  (4) 管理和提升全员团队的效率和素质。

  3. 委托经营业务计划

  我在公司委托的一年时间内,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目标,制定了以下委托经营业务计划:

  (1) 拓宽市场渠道,并建立稳定的客户群。积极开发本地和外地的市场,提升公司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带来新的业务机会。

  (2) 加强养殖管理,实现养殖利润的持续增长。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升养殖的效率和品质,减少成本,增加利润。

  (3) 探索新的水产业务领域。通过市场调查和对行业动态的关注,逐步扩大公司的业务领域,增加收益来源。

  (4) 管理和提升全员团队的效率和素质。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激发团队的活力和创造性。

  4. 委托经营业务落实

  在我担任企业经理期间,我和我的团队认真执行了上述计划,并取得了以下成绩:

  (1) 在市场中,公司的知名度得到提升,业务量稳步增长。

  (2) 公司的养殖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养殖利润翻了一倍以上。

  (3) 公司逐步扩大了业务范围,开拓了新的业务领域。

  (4) 全员团队的工作效率和素质得到了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明显增强。

  5. 委托经营业务经验教训

  在进行委托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经验教训:

  (1) 对市场的了解还需加深,必须全面了解市场情况和市场需求。

  (2) 稳定的客户群的建立需要时间和精力的长期投入。

  (3) 养殖管理需要技术和方法的支持,这需要对养殖技术和行业知识进行深入的研究。

  (4) 全员团队的管理需要持续的精心营造,这需要从团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入手。

  6. 结论和建议

  在委托经营管理的一年中,公司的业务稳步增长,养殖利润增长了一倍以上。通过这一过程,我们得到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1) 稳定的市场渠道和客户群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养殖管理是业务稳步发展的关键之一,必须注重技术和方法的改善和应用。

  (3) 借助新的业务领域,可以实现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增加收益来源。

  (4) 团队建设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之一,必须重视员工的素质提升和团队创造力的激发。

  因此,我向领导提出几点建议:

  (1) 注重市场调研和客户关系的建立。

  (2) 加强养殖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3) 探索新的水产业务领域,多元化发展。

  (4) 关注员工的素质提升和团队建设,打造高效的团队文化。

  以上是我在委托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做所思,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可以给予更多的指导和支持,共同努力实现企业的繁荣发展。

  谢谢!

委托报告【篇9】

  甲方(发布方):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广告主):________________集团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就内容广告发布有关事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形式:________

  二、广告位置:__市__区__路__号

  三、广告规格:________

  四、广告期限:自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共计_年。实际发布时间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发布时间为准。

  五、广告价格:

  1、广告费:含发布费、占地费、维修费、保险费、基础架制作费,单价:____万元/块,____块。年合计__万元。

  2、广告费的支付:第一期款:签定合同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计__万元。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保修维护。

  2、甲方负责提供广告样件,甲方负责将广告稿样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不合格,稿样退回乙方修改。稿样一经确认即作为制作及验收的有效依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乙方再提出与稿样不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而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甲方不予顺延。

  3、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款,及广告稿样经确认后(30)天内,完成制作。制作完成后3天内,甲、乙、制作三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在《验收报告》上签章,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不及时验收,超过3日后,甲方视同乙方验收合格。

  4、乙方应按期付款,如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

  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乙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八、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3、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修改,可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广告公司乙方:_________集团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报告【篇10】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

  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

  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三、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

  委托理财合同千变万化,种类繁多。总体看来,委托理财合同有名实相符的,也有名实不符的。在名称上,比较多的情况下,称为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等;有时,第三方监管合同或委托监管合同是单列的,也有合一的,单列的由委托人与监管人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另签委托理财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共签。委托理财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证券(股票)交易(买卖)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国债投资(购买)合同、股票质押投资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资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国债回购合同、投资咨询(顾问)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委托理财合同作出相应的分类:

  (一)根据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来区分,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子母协议,一份正式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保底和保收益的内容一般约定在补充协议中;(2)三方监管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监管方一般由证券公司充当。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名称上,则可能各不相同,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合作投资、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等。

  (二)根据合同中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来区分,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七种类型:(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予以补足;对盈利部分,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无约定型。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则没有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5)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的盈亏负担没有约定,对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委托资产损失,受托人书面承诺补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损失。(6)盈余分成和亏损未约定型。合同当事人对于盈余的分成和亏损的分担未作出约定。(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根据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委托理财分为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信托投资理财。

  四、关于合同主体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三类。其中,受托人的主体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理财纠纷的委托人,其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委托理财纠纷均为因委托理财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均可以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围。实践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私募基金等民间性机构,也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主要涉及券商,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主要涉及投资公司。对于前者,证监会已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后者,则尚存争议。肯定意见认为,既然“代客理财”列在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且强行法又未作禁止,应认定其具有理财资格;否定意见则主张,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宜介入。我们认为,投资公司在受托理财时基本处于监管盲区,而目前理财活动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失控势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鉴于此,今后宜适度限缩受托理财的主体范围,将该业务视为许可经营项目为妥。

  五、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及案由的确定

  (一)对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认识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使双方形成了一种临时性的合伙关系,双方分别用不同的客体,即委托方以货币、受托方以劳务进行投资。委托人开立账户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受托方负责该合伙人的具体运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进行具体操作。双方内部对该合伙人进行期货投资而产生的亏损和盈利进行划分,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协议期内交易的盈亏都体现在该账户内,一旦协议期满,清仓结算后,双方就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保底条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由受托人承担全部亏损,会使受托人的义务单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资主体的行为。其实,保底条款并非当事人不理性的行为。委托理财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有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资金和投资专业知识在很多时候并不为相同的主体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货币增值,但缺乏使其货币增值的手段。对受托方来说,虽然具有可以使货币增值的技能和知识,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应的货币资金为载体,其技能是没有价值的。为了将二者有机结合,实现“共赢”,委托理财便应运而生了。

  最后,无论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归类,但只要此类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申言之,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慎重,不能以监管为由阻碍其创新。法律规定应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委托理财行为,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要视其为洪水猛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一切行为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关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

  案由的确定关系到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案件的定性。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实践中五花八门,很不统一,主要有代理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代理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将委托理财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由单列出来,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认为,从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这类合同无非就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种复合,不能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对此类纠纷应细化分流,区别案件类型,分别确定案由。

  我们认为,对委托理财纠纷作更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和处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虽然千变万化,但细分起来只有五种典型情况:

  1 、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实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案由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2 、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属于信托行为,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 、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 、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5、对存在前面几种合同之复合情况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对复合合同的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宜按照类推适用的原则,对其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有名合同的规定。

  六、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及保底条款的效力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评价。目前,对此类合同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较大分歧,实践中首先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在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上,不应拘泥于合同的性质,关键要从法理高度对其本质内容进行研判,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判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有效与否,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把握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表示、隐匿行为、恶意串通、假借名义损害国家、集体、自然人合法权益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同时,有效性应当也源于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资产实施了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委托理财不应采取许可制和专营制方式。

  在此次调研中,金融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成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争

  论最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对保底条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发明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实践中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徒有委托的外壳,其具有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的本质特征,即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并原则上承担受托行为的所有风险。金融性的委托理财与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也有差异,是对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具有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双重功能的新类型的商事合同,我们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将它定性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因此,审判实践中我们也没有理由运用委托合同或投资行为的属性,去阐释委托理财合同,并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2、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财的规定,仅见于《证券法》第143条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该法第194条对违反第142、143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其他的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的规章,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等,而这些规章又显然是从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作的规定,且信托投资公司的现实运作和人民银行对其的监管均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上述规章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国家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可保底条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当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其无法预见会发生无效的后果。认定保底条款约定无效,对当事人明显不公。

  3、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合同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等原因,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当然应当负有较大的责任。从委托人权益的救济渠道方面来看,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处于实际上的优势地位,如果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举证或者识别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颇为不易。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够、恶意亏损现象较多等问题。保底条款则为解决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问题提供了一种刚性的约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业,防止道德风险。

  4、虽然从维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采取有限承认的态度,对于平衡作为巨额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这种观点缺乏法理支持,从构建金融机构信用和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负面效应。显失公平是指在缔约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我们不能忽视20xx年前投资股市曾有的高额利润,而仅仅根据近几年股市低迷导致的巨额亏损来推断保底条款显失公平。投资证券市场的高风险、高利益是基本常识,对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涨跌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解释为正常的商业风险更令人信服,从而排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余地。至于参照合同法关于调低违约金的规定,仅仅保护法定利率收益,实际上将委托理财当作了储蓄,不符合市场催生委托理财这种融资投资方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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