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老百姓开始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签订合同有助于我们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你有写不好合同的烦恼吗?下面是我在网上找到的一篇题为“结算合同”的文章,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结算合同 篇1
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六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咨询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_________。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_________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_________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结算合同 篇2
一、为了完成 35kV变压器、开关柜、保护试验;35KV电缆制作及试验 工程,经双方商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甲方与乙方于 年 3 月 29 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2、固定单价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三、承包合同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35kV变压器、开关柜、保护试验;35KV电缆制作及试验
2、工程范围、内容: 35kV变压器、开关柜、保护试验;35KV电缆制作及试验
3、开、竣工日期:
5、工程造价:按实际工程量决算(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签证为准。
三、结算和支付:
1、合同生效后,按乙方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款支付,直至工程完成为止。
2、图纸及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乙方要求计量的依据。
3、工程项目的计量范围及包含内容按照总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1)材料甲供。
(1)双方都应履行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保护业主及双方在该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义务、责任不受损害,同时保证业主和甲、乙任何一方免于承担由于对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责任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等一切其他开支。
(2)双方都应严格执行监理的指令,服从监理的现场监督和指导。
(3)双方都应维护企业形象,不得发生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实施。
2、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的业务接洽和联系。
(2)负责办理临时占地、技术交底、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与驻地监理签认工程数量及文件资料。
(3)甲方负责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及测量、试验人员等,负责对乙方所有施工生产活动(包括原材料)进行监督和指导,但甲方所做的一切不能减免乙方对该工程应负的所有义务及责任。
(4)负责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结算合同 篇3
根据总公司关于项目施工队实行工序单价承包的有关要求,甲方将内蒙项目第五合同K26+000~K53+000段内的清理现场、路基整形、山皮石垫层、水稳基层、沥青混凝土面层、培槽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并就工序单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工作内容: 清理现场、路基整形、山皮石垫层、水稳基层、沥青混凝土面层、培槽。
工程量详见后附清单。
二、工序单价:
本工序单价包括人工费(固定职工和临时工),机械费(包括施工用车、生活用车及驾驶员工资、设备维修费用)、机械耗油费用。具体工序单价费用项目和组成详见后附表。
三、工期要求:
20**年5月16日至20**年8月31日,且符合业主阶段性工期要求。即:20**年5月1日~20**年9月1日。
四、质量要求:
符合技术规范、图纸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95%以上,无质量事故。
施工作业期间安检达标,安全事故发生率为0。
六、甲方的责任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水准点、导线点、施工图纸、内业表格;若工程有变更应在施工前进行变更图纸或通知的下发,并履行相应的签字手续。
2、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负责协调与三办及当地及周边关系,但并不排除乙方对工程施工的应履行的义务。
3、甲方负责向乙方下达工程进度计划,组织对施工队完成工程的验收,对乙方月出成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甲方保证材料的供应及时,以确保乙方的正常施工生产。
5、甲方协助乙方落实设备和人员的进场工作。
1、乙方会同甲方对施工段内及交接处的控制点进行接收、保护和定期复测,发现有出入时及时与甲方联系,不准私自对甲方提交的控制点进行更改,若进行更改,则造成的损失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进行扣除。
2、乙方应按施工图纸或变更的施工图纸或下发的通知单要求进行施工,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对工程内业的填写,工程的施工放样,自检及会同甲方的质检科对完成工程的抽检及监理的检验,若因乙方的质量原因返工造成的损失从乙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工程虽然检验合格,但因内业资料方面的原因而没有计量,则甲方按乙方实际的计量数对乙方结算。
4、乙方按项目审核的材料应耗量控制材料消耗,材料超耗部分甲乙双方各承担50%,乙方承担部分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节余的甲方按节省材料费的10 %给予乙方奖励,但此规定不排除由于乙方工程不合格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5、乙方应认真贯彻总公司及项目的月出成本管理,及时填写及上报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结算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直至乙方的工作达到甲方满意为止。
6、乙方要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完好,保证施工队有较强的作业能力;因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盗失,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7、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无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八、工程结算:
每月20日前,乙方对本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总公司月出成本的要求进行汇总,上报甲方,甲方质检科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并对资料中提供的段落进行实地复核测量,(路基填筑要求测压实方),对工程量无异议时,双方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按合同中确定的工序单价由工程科对乙方进行结算。结算时甲方代扣首先支付机械费、临时工费、燃油费及各种损失费用后,扣除余下工程款项的 30%作为预留款项,待工程全部结束,乙方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后返还乙方。
九、其它规定。
1、本工序单价采用捆绑式,工序单价是指正常工作施工情况下的综合单价,若有超出正常工序的工作(如 等工作),双方协商解决。人工费不予调整,机械费和燃油由于市场行情因素浮动较大时,经双方协商,价格予以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不超过机械费和燃油费用的综合增长幅度;由于乙方贻误时机或进度滞后造成费用上涨的除外。
2、因甲方赶工或工程需要而额外投入的机械、人员及其它相应的超出施工队能力范畴的管理费用或租用其它施工队的设备、人员的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特定条件下,项目借用本队的人员、设备,或甲方指定乙方完成的合同外工程,乙方不得推诿,发生费用及工期由项目部与乙方协商解决。
3、乙方按甲方下达的月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当月完成低于计划的 90%以下时(不含90%),未完成的部分按工序价的90%的结算;当月完成超过计划 10%以上,则超额完成部分的按工序价的110%结算。当非甲方及业主方面原因乙方没有按甲方下达的总计划完成施工任务时,对于没有完成的部分按工序价90%进行结算,并按项目要求的最后期限内必须完成,否则取消当年在项目的一切评比资格。若乙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由于甲方的材料供应的原因导计划没有完成或工期滞后,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总公司进行裁定。
4、当甲方有充分的证据认为乙方不能完成工程任务时,有权将部分工程量交给其它施工队进行施工,并视实际情况按对分割出去的工程量按105%―110%的工序价对第三方进行结算,多出工序价部分的费用从乙方的产值中作以补偿。
5、乙方的工程质量须满足技术规范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标准,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工程损失,从乙方的当月款项中扣除。
6、乙方按总公司月出成本及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及时准确的向甲方提供报表,在月出成本检查中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总公司月出成本要求的扣200元。受到在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0元。
7、乙方在施工中搞好文明施工,注意施工安全,不得违章违规作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并上报甲方;当月的安全考核分数低于项目规定的考核分数线以下,罚款 500元;发生安全事故、偷盗事件、违法事件,每出现一次罚款1000-元。
8、优质优价:在每月业主优质优价的评比中,由于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及安全方面的原因被评为四等以下,按完成工程量乘以相应等级系数的 %作为对乙方处罚的金额;评为四等以上,按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系数的 %作为对乙方奖励的金额。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工程完工后失效。
结算合同 篇4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邮政储蓄机构(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邮政储蓄机构(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
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结算合同 篇5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①收教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贴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例如: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单回执等)。
②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能够采取付款人到银行自取或由银行邮寄给付款人。承付贷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自行商定选取。
①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生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状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没有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为已经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1)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2)付款人逾期付款,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将对付款人予以处罚。
(3)付款人在承付期能够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和部分拒付,但务必填写“拒付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付理由。
(4)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正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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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结算合同 篇6
甲方(信用社)全称:
乙方(存款人)全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乙方提出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 专户 存款账户(□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效力。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约束力的效力。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4、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5、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6、销户时交回开户许可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7、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或账户的撤销。
第五条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乙方存放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对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3、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七条甲方因违反上述义务给乙方造成资金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八条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对账方式分为余额对账和交易
明细对账,对账周期分为按季对账和按月对账。并提供以下对账服务供乙方选择;
(一)纸质对账单
当甲方定期提供满页(或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时,乙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纸质对账单:
1、通过在甲方营业网点的柜面领取;
2、通过甲方邮寄对账单方式获取。
(二)网上银行对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提供对账信息,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对账的账户须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
第九条乙方选择纸质对账单对账的,应在收到“余额对账单”后的15天内将对账回执加盖预留印鉴及单位对账经办人员名章后返回甲方,如发现账户余额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在收到“余额对账单”15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或对账信息的,甲方视同乙方核实无误并默认对账数据正确,由此产生的账户余额不符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选择邮寄方式进行对账,甲方以邮局出具的寄出回执单为证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
乙方选择网上银行进行对账,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应在网上银行提示对账后及时反馈对账信息。
第十条乙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对账周期或对账单寄送地
址时,须及时以正式公函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情况可到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对账人员提供账户交易明细。如乙方账户的月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满页分户账或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未满页分户账(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对账,甲方不再向乙方定期发送余额对账单。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乙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甲方在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保密
甲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乙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双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2 份,各方当事人执 1 份,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10年12月17日2007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年12月17日
结算合同 篇7
供水公司:_________(甲方)
水费储蓄户:_________(乙方)
用户代码:_________
用户地址:_________
水表地址:_________
为方便用户缴交水费和实现现代化管理促进水费及时回收,经协商双方同意每月水费收缴委托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支行所属的储蓄所采取银行储蓄结算方式办理,并就有关具体事项议定如下:
一、乙方需先持相关银行市区任一储蓄所签发的活期存折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确定水费储蓄帐户。
二、楼幢已安装一户一表的乙方,由甲方负责分摊共用的消防水用量,不得拒付。
三、甲方对乙方用水每次抄表计算水费后,通过相关银行计算机系统从乙方水费储蓄帐户中自动划拨结算水费,不再另外通知。
四、乙方可持水费储蓄存折到相关银行失去任一储蓄所了解存款余额或索取水费收据,但跨年的水费收据不作保存。乙方对甲方结算水费有疑问时可向甲方供水营业厅查询(电话:_________),如确属差错,在下月结算水费时退补。
五、乙方应视本户用水情况,及时补足存款,如乙方水费储蓄帐户存款余额不足按期支付水费,甲方将根据_________有关规定,从数据传送十五日起每天按5收取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并追回所欠款项。上述滞纳金乙方同意通过相关银行开立的水费储蓄帐户中自动划拨。
六、合同书签章者与储户必需同一个人,并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七、乙方销户需先到_________公司供水营业厅办理用水销户手续,持_________公司的通知方可到储蓄所办理水费储蓄帐户销户手续,否则储蓄所有权拒绝办理。
八、相关银行以合同附件的银行储蓄帐号来确认并生效(附件略)。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开户储蓄所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