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水价通告7篇

2023-06-22 16:24:52 调整水价通告水价通告

  如何写出一个与众不同的公告通知?一般不会错过最新的通知或公告。公告通知通常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对于“调整水价通告”这个话题我们会为您详细讲解相关内容,敬请您阅读本文!

调整水价通告 篇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再生水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9〕66号)

  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中水有限公司,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再生水生产经营和水质、用途等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再生水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电厂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四类水价。

  二、电厂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1.50元,三、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分别由现行的每立

  四、特种行业(洗车、临时用水)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

  五、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10元,暂不调整。

  六、根据国家规定,对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

  七、再生水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调增的0.20元为供水专用管网的输配费用。方米1.20元、1.30元、1.50元统一调整为3.10元。米1.80元调整为4元。附加。

  价格政策,实行抄表到户或计量计价。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八、上述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天津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调整水价通告 篇2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xx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 ㈠地表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 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供城子水厂的地表水每立方米由1.05元调为1.35元。以上地表水价格均不含库区移民扶助金。库区移民扶助金的征收仍按现行办法和标准执行。公园、湖泊用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15元调为0.30元;其它供水价格暂不调整。

  四、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50元调为0.60元,其他每立方米由1.00元调为1.20元。远郊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不高于市区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五、中水价格中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元,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使用的水量计费收取。对中水用户使用的中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市城市排水集团中水公司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第六水厂的二级污水处理达标出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5元。

  六、各供水、用水单位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减少跑、冒、滴、漏,积极实施节水措施,严禁搭车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用户充分理解调整水价的意义。

  附: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月十七日

调整水价通告 篇3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9〕65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适当缓解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矛盾,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水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3元调整为1.05元,提高0.02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0.82元,提高0.02元。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做调整,维持现行每立方米1.20元不变。

  三、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9]64号)有关规定,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63元,供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41元。

  四、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五、相应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3.90元,提高0.50元;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6.20元调整为6.70元,提高0.50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60元调整为21.10元,提高0.50元。

  上述自来水价格为用水户的终端价格,均含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六、具体收费办法是:对工业、经营服务业、行政事业等非居民用水,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居民生活用水,凡每月抄表的,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凡每两个月抄表的,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4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

  七、为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各供排水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八、以上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市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疏导国家源水提价影响及污水处理的价格矛盾,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今明两年分步调整本市居民自来水价格。现就2010年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居民自来水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南水北调基金标准。居民自来水价格中的南水北调基金标准由每立方米0.63元调整到1.01元,提高0.3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自来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82元调整为0.90元,提

  高0.08元。

  三、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5元调整为1.08

  元,提高0.03元。

  四、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

  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五、综合以上因素,相应调整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自2010年11月1日起,居民自来水价格每立方

  米由3.90元调整为4.40元,提高0.50元。

  静海水务公司、津南水务公司、西青开发区赛达水务公司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也按以上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

  六、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户,自2010年11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凡每月抄表的用户,自2010年1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凡每两个月抄表的用户,自2011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七、各相关部门和供排水企业,要精心组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

  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供排水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挖掘潜力,减少跑冒滴漏,提高供水质量,努力做好为民服务工作。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与监督,增加污水处理数量,努力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污水处理质量。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调整水价通告 篇4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

  (津价商〔2009〕65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筹集南水北调基金,适当缓解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矛盾,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调整水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供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03元调整为1.05元,提高0.02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0.82元,提高0.02元。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做调整,维持现行每立方米1.20元不变。

  三、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价商[2009]64号)有关规定,市自来水公司供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63元,供非居民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1.41元。

  四、根据《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88号)有关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基本水价的10%征收。

  五、相应调整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3.40元调整为3.90元,提高0.50元;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6.20元调整为6.70元,提高0.50元;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20.60元调整为21.10元,提高0.50元。

  上述自来水价格为用水户的终端价格,均含水资源费(南水北调基金)、污水处理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六、具体收费办法是:对工业、经营服务业、行政事业等非居民用水,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居民生活用水,凡每月抄表的,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凡每两个月抄表的,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6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对使用IC磁卡水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4月1日购买水量起执行。

  七、为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各供排水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供水质量。

  八、以上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天津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调整水价通告 篇5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1]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了解决长春市污水处理运行亏损和石头口门水库扩容缺乏资金及亏损问题,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合理用水、节约水用,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长春市污水处理费、石头口门原水价格及水资源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民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15元调整为0.40元;公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30元调整为0.80元;特业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50元调整为2.00元。

  二、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石头口门水库供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的原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0.093元调整为0.237元。调后每吨原水尚欠的0.109元扩容成本缺口,由新提高的水资源费补贴。

  三、自来水价格。由于受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拉动影响以及合理调整水价结构,民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00元(含污水0.15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调整为2.50元(含污水0.40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公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

  4.17元(含污水0.3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调整为4.60元(含污水0.8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特业用自来水价格由长春市政府按内含污水处理费不低于2.00元、引松基金和还贷加价不低于0.90元及原水提价部门自行安排价格。

  四、水资源费标准。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同自来水划分类别相统一,属于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现行的每吨0.06元调整为0.74元;属于公用自来水范畴的工业用地下水资源费(含非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水部门)由现行的每吨0.15元调整为1.55元;特业用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市政府按不低于同类自来水价格40%的标准自行安排。

  五、调价时间。调后价格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即用户10月1日之后用水执行新价。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水资源收费标准提高后,每年必须保证向石头口门水库提供2000万元的水价补贴,以保证石头口门水库增容筹资及还贷需要。

  2.鉴于本次水价提高幅度较大,尤其是水资源收费标准一次性提价幅度较大,必须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对调后水资源收费标准承受确有困难同时又符合产业政策的用地下水大户,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将提价幅度降低,但不得由此而影响石头口门水库扩容还贷补贴额的实现。

  自来水价格提高后,由市政府对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增加的水费提价差额,采取相应提高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办法解决。

  3.对非引松工程占用的引松基金(含还贷加价)部分尽快如数归还,以减轻引松还贷压力。自来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做好水价改革即实行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将来进一步疏导价格矛盾。

调整水价通告 篇6

  尊敬的各位商户:

  xx商铺内用水将实行计划用水和阶梯价格,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费价格计划内用水,执行一级水价,即每吨1元。具体水价共分四级:一级水价1元/吨;二级水价2.1元/吨;三级水价3.2元/吨;四级水价4元/吨。

  二、计划用量租用面积:100㎡500㎡之间,每1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501㎡900㎡之间,每2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901㎡1500㎡之间,每3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1501㎡以上面积,每增加500㎡,每月计划用水1吨。计划内用水,每吨按一级水价计费,超出部分按二级水价计算,成倍超用水量,按三级或四级水价计费,具体收费计算量以收费单为准。

  三、执行时间新的阶梯水费价格自xx年6月执行。

  四、缴费办法收取6月份水费时,同时对欠水费商户的拖欠部分开始收缴。新收费标准每执行一个月,同时收取之前拖欠水费商户的一个季度的水费(捆绑式收取),否则不接受只缴纳新的水费款项。

  特此通知

  Xxxxxxx管理中心

  年6月8日

调整水价通告 篇7

  余庆召开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11月28日上午,余庆县物价局组织召开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论证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听证人由市物价局赵平、唐世琴,县人民政府韦泽福,县物价局林松、罗坤组成,听证会由县物价局局长林松主持。17名听证代表、8名旁证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申请人余庆县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何平说明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依据和理由、拟调价格调整后对消费者的影响。县物价局副局长罗坤宣读了《关于对县城供水价格调整的初审意见》,县城供水价格自2002年调整以来,由于电价不断上调,人工工资逐年增加,税费负担增多,新增原水费等,现行供水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并依据市成本调查队关于《余庆县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费用审核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市物

  价局同意,决定调整县城供水价格。为确保特殊群体不因水价调整而影响其基本生活,对五保户、特困户、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生活用水价格给予优惠。

  听证会上,17名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均同意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认为县物价局提交听证会论证的两套方案中第一套方案比较合理,将用水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市政园林用水六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调整为2.1元,行政事业性用水每吨调整为2.2元,工业用水每吨调整为2.3元,经营服务用水每吨调整为2.8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调整为5.8元,市政园林用水每吨1.5元。同时希望供水企业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努力降低供水成本,促进我县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会后,县物价局将充分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制定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分享

热门关注

[精]二年级学生评语简短通用

二年级学生评语

关于背影的简短句子

实习心得模板

实习心得

全班吵闹检讨书集锦

全班吵闹检讨书

校奖学金申请书范文6篇

奖学金申请书

人事调整通告集锦9篇

人事调整通告

高温关心员工通告(热门7篇)

高温关心员工通告

员工自动离职通告(精选7篇)

员工自动离职通告

公司奖励员工通告(精选7篇)

奖励通告

关于停电的通告范文系列7篇

停电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