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车辆报废申请书 篇1
_______区政府:
_______年8月18日我局就执法装备有关问题向区政府专题报告,在8月21日的区长办公会上原则通过(_______第25号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并落实。现将有关报废车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现有即将报废的9部车辆是市执法局于_______年2月配备给我局使用,自配备至今一直没有缴纳养路费。现按照区政府要求将该部分报废车辆上交,市执法局提出要办理过户手续,因而要补交所欠养路费。其中大头车7辆,每月的`养路费是550元;面包车1辆,每月的养路费是330元;吉普车1辆,每月的养路费是220元;截止到今年3月份一共需要补交97个月养路费,共计426800元。过户费每辆车按700元计算,共计6300元,办理完全部手续总计费用为433100元。
目前,9部车辆中仍有部分还在使用中,但车辆保险已经到期,如要继续使用急须办理保险手续。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将该部分车辆仍有区执法局管理使用。
当否,请批复。
申请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车辆报废申请书 篇2
xxx集团公司:
因业务需要20xx年从公司购置小车鄂B-IF823桑塔纳一台,用于公司业务需要,由于该车使用频率高,行驶里程多,车辆状况极差,车辆年审不过关,现申请报废处理,原因有三。
一、该车因使用年限已久车况较差,车内各操作悬挂系统老化,经常性维修无法得到完全处理,继续使用成本太高。
二、从购置之日起(20xx年~20xx年),使用年限已满15年,根据车辆行驶有关规定,已达到小车报废年限;
三、车辆行驶里程50万公里,发动机尾气排放不达标,无法通过年审,根据车辆行驶有关规定,已达到小车报废标准;
综合以上几三点,现上报集团公司申请报废,望给予批示为谢。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12日
最新车辆报废申请书 篇3
县财经领导小组:
我局原有一辆BJ20xxSG吉普车,车号为:xxx。该车原由墨玉县农机修筑厂在20xx年7月11日购置,我局于20xx年4月19日从墨玉县农机修筑厂购置,该车现已使用20xx年,行使里程已达20万公里,报废时间已过,审验期也已过,养路费截止到20xx年底,现已陈旧无法使用。另外在20xx年,根据县委、政府工作安排,该车被抽调至坎土凯引水工程,回来后便不能再使用,一直存放在我局车房中。
现申请该车报废,请领导指示。
民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
最新车辆报废申请书 篇4
公司主管领导:
车队现有20xx年4月购置的金杯9座普通客车1台,其车牌号为:京XXXXXX发动机号:,原购车价:12万元。该车已行驶约17万公里,由于机件老化严重,维修保养、换件费用加大,油耗增加,存在安全隐患,从而达不到每年两次正常年检标准。拟将该车辆做报废处理。请领导批示!
拟选择:北京中物博汽车解体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丰台区大瓦窑村西甲508号
办理周期:自接洽起2-3周
公司行政部
20xx年11月12日
最新车辆报废申请书 篇5
受理单位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联系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7号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条件
1.19座以下出租车、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8年,不准延缓,其他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
......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检测表。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检验;4.批准。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电话83097080
备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支队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
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支队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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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