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分享15篇)

2023-07-02 12:10:08 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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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篇1】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篇2】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主要内容:

  1.接楼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0元,(包干)总计

  是111316.80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此项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

  一、关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差”为材料调差金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案申请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经济合同【篇3】

  ┏━━━┯━━━━━━┯━━━━━━┯━━━┯━━━━━━┯━━━━━┓s0100

  ┃申│名称││被│名称│┃

  ┃诉├──────┼──────┤诉├──────┼─────┨

  ┃方│地址││方│地址│┃

  ┠───┼──────┼──────┼───┼──────┼─────┨

  ┃代│姓名││代│姓名│┃

  ┃表├──────┼──────┤表├──────┼─────┨

  ┃人│职务││人│职务│┃

  ┠───┴──────┼──────┼───┴──────┼─────┨

  ┃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日期│┃

  ┠──────────┼──────┼──────────┼─────┨

  ┃鉴证编号││鉴证机关│┃

  ┠──────────┼──────┴──────────┴─────┨

  ┃是否经过调解│┃

  ┠──────────┴───────────────────────┨

  ┠──────────────────────────────────┨

  ┠──────────────────────────────────┨

  ┃年月日┃

  ┠────┬────────────┬────┬───────────┨

  ┃仲裁机关││仲裁机关│┃

  ┃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

  ┃时间、收││案的意见│┃

  ┃到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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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撰写仲裁申请书之前,申请人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整体策略分析,对案件走势进行预判,明确客户仲裁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有效方案,并对确定的方案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方案应当经团队集体充分酝酿讨论并由主办合伙人拍板决定。

  在草拟仲裁申请书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被申请人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提出应对方案。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使得客户对仲裁结果有合理的预期。

  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共同对原定的策略进行调整。

  在草拟仲裁申请书之前,应当先行确定案件所依赖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从仲裁条款措辞文义本身出发,考察如下问题: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

  仲裁条款的签字方;仲裁条款与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的差异;仲裁条款是否含有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在适用中国法的情形下);

  被申请人是否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提出的理由是什么;申请人如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答辩。

  根据仲裁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展开仲裁申请书草拟的准备工作。

  查询和确认客户及被申请人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保证仲裁申请书中列明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有效。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要求客户提供最新版本。

  如果是境外客户,要求提供简明注册登记资料。

  对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的立案需要选定提交给仲裁机构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

  先梳理证据清单,再草拟仲裁申请书,在二者之间来回穿梭。

  证据清单,可以按照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分组。

  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的证据(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本身)、合同履行的证据(如装运、运输、检验、接收货物的单据)、违约行为的证据、损失的证据。

  可以考虑让客户具体经办人员,详细写明事实经过或者情况说明,律师再仔细研读推敲事实经过,要求经办人员就所写的事实经过,提供书面文件支持。

  仲裁申请书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再与拟提交仲裁机构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仲裁申请书所记载的事项都有证据支持,或与证据材料显示内容相一致。

  应当向客户逐一核实和确认,仲裁申请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提供原件,如果证据存在一定瑕疵,看是否有补强证据或者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看是否能作出让仲裁庭听起来觉得合理的解释。

  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案例等汇总电子资料为一个文件夹,对重要的资料,打印出来,放在卷宗末尾作为参考资料。

  应当对仲裁请求进行可执行性的论证和审查,确保所主张的仲裁请求具有可执行性。

  如果被申请人是境外客户,必要时可以咨询当地法域的合作律师。

  三、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2)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3)所依据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4)仲裁请求;

  (7)结尾及签署。

  仲裁申请书的名称统一为“仲裁申请书”,当事人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申请人为多方,应当表述为“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亦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注意查验合同当事人信息与盖章信息及营业执照或公司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境外客户,要写明外文原文,标点符号、空格及大小写,均要与登记信息一致。

  仲裁申请书中当事人基本信息是仲裁机构立案部门着重审查、但却极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该部分处理不当,不仅影响立案、甚至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拖延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受阻。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

  第一、据以提起仲裁的合同/协议中申请人的名称与提起仲裁时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即申请人名称进行了变更(有时甚至是数次变更),此时,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名称应当以现行有效的且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为准,但应当另附文件,将申请人名称变更的经过及相应变更证明文件(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文件)附随仲裁申请书一并提交。

  这样可以尽可能避免因仲裁申请书不符合要求而被通知补正,进而影响立案的效率。

  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与据以提起仲裁的合同/协议中被申请人的地址和/或申请人所知的被申请人的有效联络地址不一致,此时,建议将上述地址均列在申请书中,如有必要,可另附文件,将被申请人地址予以详细说明。

  这样可以提高仲裁机构送达仲裁通知及后续仲裁程序中函件的效率,避免仲裁程序的拖延,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被申请人以仲裁程序瑕疵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仲裁申请书中准确填写被申请人有效的法定全称,因为这很可能会影响到裁决书上的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其他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则很可能会影响该裁决书在境外的承认和执行事宜。

  在行文过程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简称,应当满足仲裁裁决书的撰写习惯。

  在第一次叙述全称时候,注明(以下简称“XX”),简称一旦确定后,应当在随后的所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证据清单、对答辩意见的反驳及庭后代理意见等)统一使用,不得改变。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当事人能够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

  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保证仲裁机构能够及时联系到当事人和代理人。

  申请人代理人的名字及联系方式,应当列在仲裁申请书封面底部,包括手机、固话、直线、传真、电子邮件等。

  如果证据材料无法显示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应当要求客户经办人员提供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办律师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询。

  仲裁请求,应当分项列明,准确、无歧义、明确、具体,在表述时,要用法言法语,与法条或者合同条款的词汇用语一致。

  仲裁请求中,经常会涉及货款本金、利息或违约金等项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计算方式较为简单,可以在仲裁申请书主文写明计算内容,如果计算较为复杂,可以单独列一个计算明细作为附件,主文仅写明主要数字及计算方式。

  对于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要提交客户经办人员(例如会计人员或者销售人员)进行复核。

  要写明计算依据,包括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仲裁请求中,本金和利息要分项表述,这样有助于分摊计算仲裁费。

  在日后的调解或和解过程中(如有),被申请人往往会要求申请人对利息部分进行让步,因此,申请人需要分清本金和利息的'具体数额。

  在仲裁请求中,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律师的代理费。

  仲裁请求,不应当遗漏仲裁费用的承担问题。

  事实部分,应当围绕仲裁请求成立所必备的条件进行组织事实,分组分块进行,这也有利于锁定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例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货款,可以按照以下顺序书写事实部分:合同签订的事实,申请人交货义务及履行事实、被申请人收货的事实、合同价款及结算条款,被申请人的付款义务及总额,被申请人支付货款的情况。

  仲裁申请书在陈述每个事实时,原则上应当与证据清单中每份证据确定的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在主文叙述过程中,最好用括号将证据进行标注,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7月8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见证据一)”。

  理由部分,需要阐述仲裁请求成立的合同条款依据及其解释、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简要论述上述法律法规如何在本案适用。

  论点要全面完整,但内容要简约,不一定要铺开。

  结尾和签署,应当注明“此致”的具体仲裁机构的官方全称,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及签署日期,申请人应当使用全称,申请人为公司的,要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济合同【篇4】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看看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经济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厂房合同样本。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向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比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为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付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涵印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是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绝拒绝承运。

  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没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的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应时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积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提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超)、保险余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 投入方法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生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当事人-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全邻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份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成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1.因勘察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成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丢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 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资、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相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赔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③货物的合理扣耗;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用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契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 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张、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装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对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用 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违反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学习股东合作协议书。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资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偿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责任:

  1.易燃产、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约金。 第三十八条

  一、承担方的责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丢失的,负责修复或贻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出租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靠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还承租方违约金。

  一、贷款方的责任:

  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二、借款方的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

  一、保险方的责任:

  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方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偿约。如果不及时偿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投保方的责任:

  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同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作出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限期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济合同争议中请仲裁的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经济合同【篇5】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原楼价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三、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四、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五、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_____机构_____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篇6】

  [摘要]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关键词]  合同诈骗  经济合同纠纷  全面分析  性质 &n[正文]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一)性质不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1)。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二)特征不同目前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有三种观点:1)客观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同时非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2)履行能力论:认为签定合同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两者的关键。3)主观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过于片面和绝对,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为准确。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孛的方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依据。签定合同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未必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没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论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存不妥。我们应该坚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经济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相对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3、行为人欺骗的程度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4、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份子往往是签定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当违约责任。5、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三)其他不同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合同诈骗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低估的。然而,我国《刑法》第224条及第231条对此罪的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显然,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竞合地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已经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

  综上所述,尽管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有着很多的相似且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首先应当从本质

上去区分两者,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其次再从基本特征上去比较两者,分析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程度、履约态度、处置财物的方式等。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用死的理论来作为评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据,我们必须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相似相异之处,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评判标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注解]
(1)尹铮.  《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从两则案例看“司法瓶颈”》.[A].正义网.
(2)笔者认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将合同诈骗的最高刑定为死刑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经济合同【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 部队干部,根据部队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购买位于三亚市荔枝沟(原师部农场军队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一套(以下简称房屋)。房屋户型为 ,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可附加房屋其他信息)。甲方拟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 元/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总价款为 元。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

  三、房屋转让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 方承担,包括税金、维修资金、过户费用、水电气上户等费用。

  四、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全部凭证(包括开发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选房凭证、购房合同、各种税费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的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五、在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名下。

  六、房屋在具备入住条件时,甲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乙方。且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房屋接收、产权登记、过户变更等手续。

  七、自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再对该房屋享有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签订协议时起即转移到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转让、设置抵押或者担保,不得就该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八、甲方同意为乙方出具经公证的全权授权委托书。授权乙方对房屋进行自用或出租、出借、经营、转让等处置行为,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九、任何一方均必需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在协议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首先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必须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房屋,甲方应当退还乙方购房款(包括转让费、税费等)。并且违约一方还应当赔偿守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按损失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就损失的计算方法约定如下:

  1、、在甲方违约的前提下,如遇房价上涨超过20%时(房价持平或涨幅不足20%时,以20%计算),损失为房屋在争议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再加上乙方支付的转让费、过户税费和乙方实现权利的费用;

  2、、在乙方违约的前提下,如遇房价下跌超过20%时时(房价持平或跌幅不足20%时,按20%计算),损失为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减去争议当时的`市场评估价,加上甲方实现权利的费用,乙方因过户而支付的转让费、过户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本协议是经甲乙双方全体亲属和共有权人一致协商后签订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等事项否定本协议的效力。若任何一方亲属以此为由否定协议效力的,一切责任应由该亲属所在方签字的人员承担。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 日

经济合同【篇8】

  ________市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国____________市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________外贸公司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 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 由____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________公司相应地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 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 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购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降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出售方。出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1、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xx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经济合同【篇9】

  申诉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被诉人: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副本______份。

  仲裁协议书_____份。

  其它有关文件____份。

  注:经济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关方能受理。

  精选优秀例文:

  申请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室,电话158694148××。

  被申请人湖北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钟存高董事长,电话83775212。

  申请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并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XX.6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日,就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的金叶solo国际大厦A栋×层×××号商品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9736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两证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申请人不退房,被申请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后双方对此事宜协商不成,为此,申请人特向贵会提出如上所请,请求依法保护。

  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关方能受理。

经济合同【篇10】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XXX 身份证号: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XXX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经济适用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房屋情况

  1、甲方同意将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即

  甲方自愿将经济适用房权利让与乙方,由乙方享受该经济适用房产权项下所有权利。

  2、该房屋位于XX县“园丁花苑”小区B号楼一单元231 ,面积约138平方米(含楼梯间等公共部分面积在内,实际面积以相关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为准)。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将该房屋出让给乙方,总价格(含装修费)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小写¥360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三、共同约定

  1、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 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

  2、甲方把与县教育局购房合同(协议)复印件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3、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待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将该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延缓一年办理过户手续;

  4、根据甲方与XX县教育局签订“园丁花苑”购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办理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已经交给XX县教育局,等到相关部门允许办理房产证后,甲方积极办理房产证,若政策或政府相关规定变化,办理房产证除甲方已经交给XX县教育局的费用之外,不足费用和再需补交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5、该房是“经济适用房”,超出经济适用房规定部分住房面积的购房差价由乙方负责补交;

  6、乙方在使用该房屋期间,与使用该房相关联的各种义务均由乙方履行,使用该房屋期间不按相关规定使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义务

  1、甲方要确认并保证有权转让本协议所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并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

  2、因该经济适用房以甲方名义购买,故应以甲方名义办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及国有土使用权证、契证等,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3、在乙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甲方应将与县教育局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和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契证等证件(甲方取得相关证件后)交付乙方保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4、该房在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各种抵押、担保等,并保证未涉及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债权或债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的儿女、亲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出收回使用。

  五、乙方义务

  1、乙方要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该房是“经济适用房”超出经济适用房规定部分住房面积的购房差价由乙方负责补交。

  3、根据甲方与XX县教育局签订“园丁花苑”购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办理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已经交给XX县教育局,若政策或政府相关规定或教育局相关核算变化,办理房产证等证件时除甲方已经交给XX县教育局的费用之外,不足费用和再需补交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未过户之前,不能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退还乙方支付购房费人民币叁拾陆万元。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使用权,并且乙方支付甲方伍万元违约金。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夫妻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签订日期:20xx年3月12日 签订日期:20xx年3月12日

经济合同【篇1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冲赛康卡东康桑一楼两间门面二楼两间房屋租给乙方,就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于卡东康桑, 第二条、合同项下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

  第三条、合同项下房屋的租赁期为三年。自20xx年10月14日起至20xx年10月14日止。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和购买权。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月租金为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承租人(乙方)本着先交组、后使用的原则,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第一年的年租金720xx.00元(大写:柒万贰仟元整),20xx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年年租金 720xx.00元(大写:柒万贰仟元整)。以后每年以此类推。承 租人(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租金。承租人(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支付欠交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乙方)的经营范围为箱包,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业务。

  第五条、承租人(乙方)承租房屋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三年的转让金元整)。承租人(乙方)不支付转让金,本合同不生效。

  第六条、承租人(乙方)承租房屋后向甲方一次性支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保证金。承租人(乙方)不支付保证金,本合同不生效。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扣除欠的租金和相关费用后,余下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若因承租人(乙方)在租赁期不到三年内要违约解除本租赁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甲方持有保证金期间不计利息。

  第七条、在转让期内,若房东有任何要求,甲方负责出面协商解决,与承租人(乙方)无关。在转让期满后,甲方必须负责乙方续签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支付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篇12】

  摘要: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法中一项独特制度,存在着许多争议。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性质、适用范围、标准等也都在不断变化。如何正确看待其性质,如何规范其适用范围是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定义、性质着手,分析认定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型,对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适用范围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经济性裁员以及企业破产情况下是否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为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提出建议。

  对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及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针对的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无过错的劳动者,具有单方性、义务性。据此,可以将其定义为: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费用。

  对于经济补偿金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界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目前,学术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以下四种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以及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本人认为,应当将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性质。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该学说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其合理性在于,通过强制规定企业的帮助义务,使得用人单位解雇成本增加,从而起到解雇保护的作用,也使得劳动者在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此种学说能够较好地阐释经济补偿金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设立目的以及企业的义务来源,较好地表明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同时,此种学说也存在一定缺陷,即将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形排除在外,不利于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当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加以合理限制,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无限制扩张不仅不能够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反而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用工自由权。

  一项制度的产生必然是与社会实际状况及需求紧密相连,经济补偿金制度也是如此。1978年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的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市场主体即用人单位具有唯利性的特征不会改变,要想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才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力成本作为生产过程中最大的成本之一,自然会成为经营者压榨的对象。从理论上看,经营者拥有自主雇佣、解聘劳动者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也拥有自主选择就业以及辞职的权利,劳资双方似乎处在较为平等的地位上。但事实上,在我国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往往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此时,就需要相关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而通过经济补偿金制度,能够增加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对劳动者产生“解雇保护”的作用。同时,在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也能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性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作用。

  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固定期限与不定期劳动合同下的:(1)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难以再胜任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4)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待遇,劳动者不再续订的;(6)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7)用人单位无法或是不再继续经营的。虽然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较广,但与此同时,对于这种广泛的适用范围也存在许多争议。本人将对《劳动合同法》中争议较大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完善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建议。

  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我国立法规定,由于企业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本人认为,此时不应当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强加于企业身上。经济赔偿金既然是用人单位的帮助义务,源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应当考量用人单位对于义务的实际承受能力,而不能随意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强加给企业以过多的责任。在企业已面临破产重整的问题或已被宣告破产时,还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免太过严苛,此时企业往往已自顾不暇,丧失了为劳动者提供帮助的能力。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履行此种帮助义务,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不利于企业通过重整等方式改善企业情况,不利于企业的再发展。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继续履行对被解雇劳动者的帮助义务,也会威胁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国家将此种义务强加于处于此种困境下的企业之上而不顾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劳动法合同法并非常凯教授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雇主的义务法,而是兼顾企业与劳动者保护的同时,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之法。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双方自由选择而达成的一种市场契约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劳资双方均负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劳动合同法作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此时用人单位的权利自然同样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由于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劳动,其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就使得雇主与劳动者处在了一种“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的身份之中,因此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因此,保护劳动者并非劳动合同法需要考量的唯一因素,为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免除其帮助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保护的需要。而此时保障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任务应当由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失业保险等来进行承担,不能因为现阶段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就不顾企业的实际状况,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企业。

  虽然立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冯彦君教授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承担合法转嫁风险的劳动者的一种非福利性补偿”,在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时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而王兴全教授则认为,经济补偿金能够起到“解雇保护”作用,有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之间的公平。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金应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之中。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之间企业责任的区别应当在于企业是否需要对自身个过错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基于对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帮助义务的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在这两种情形下应当是相同的,企业都应当履行此种义务。另外,本人并不赞同《劳动合同法》中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排除在外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帮助的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有能力承担帮助义务即可。而此种规定在无形之中似乎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接受的情形认定为劳动者的“过错”,忽略了劳动者在就业选择时往往是有多方因素的考量而非仅仅是考虑劳动报酬的情况,给本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强行扣上了“过错”帽子,剥夺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使得企业逃脱了其本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帮助义务,更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自主选择权。因此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下,不论用人单位开出的条件如何,都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劳动者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应当获得企业给予的经济补偿。

  在对经济补偿金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论述时,有学者提出其合理性在于能够在现今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社会保障体系起到补充作用。但本人并不赞同此项观点。经济补偿金在事实上可以对社会保障其补充作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是毫无疑问的,但经济补偿金存在的合理性绝不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在我国立法中,经济补偿金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性质、责任主体完全不同。而当前经济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一项重要原因便是社会保障体制的部分缺失。国家实质上将经济补偿金制度作为了一种社会保障手段,期望通过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来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实质上更是一种国家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任意转嫁给企业的表现。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来弥补,而非通过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来补充。而经济补偿金其实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关怀,而这种关怀存在的前提在于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自由,考虑市场机制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用人单位的能力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质平等”的立法目的,尊重劳资双方的自由选择。

经济合同【篇13】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的决定》。该决定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至此,施行了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被废止。

  在大部制交通运输正式建立8年之后,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1年零3个月后,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终于宣告废止。对此,业内认为或与网络约车有关。14日,在全国“2会”记者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目前,交通部正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论证,推动深化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尽快出台实施。我国不会对网约车“一禁了之”,将“量体裁衣”设计新的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鼓励新业态规范发展。 据《每日经济新闻》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2月施行。该管理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具备的资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具体条件、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事业的程序、文件规范等作了相应的详细规定。

  但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存在打车难、服务质量不高、群众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行业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不容再缓。

  而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项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为公众诟病。另外,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

  二、为何是住建部和公安部发文?

  看到住建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废止决定,很多人会纳闷,出租汽车的管理不是属于交通运输部吗?怎么需要住建部和公安部发文。其实,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19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年。而作为政府大部制改革的一项,交通运输部是于3月23日挂牌的。在此之后,原来由建设部指导的城市客运职责,才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因此,在制定这一办法时,指导出租车发展方面的职能属建设部(当时还不叫住建部,住建部也是20大部制改革的产物),直到年才划归交通运输部。

  需要注意的是,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元旦施行。由此“住建版”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早已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

  三、废除《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啥目的?

  业内称废止旧办法为改革铺路值得注意的是,在交通运输部已经公布的工作计划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被列入因改革要求需以修正案形式修改的规章之中。

  业内认为,废止过时的旧规定,可能是为出租车改革铺路,让出租车司机头疼的“份子钱”、出租车经营权的地域限制等有望出现调整,而民间呼声很高的互联网约租车(专车、快车等)或将迎来合法落地和统一的行业规范。

  同时,旧规定的废止也意味着出租车改革和网约车管理两个新文件即将出台实施。“先废止已不适应形势的旧规章旧制度,这就说明两个新文件出台的时间已经不远了。”长期关注专车管理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说。

  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新办法出台之后,无论是网络约车还是出租车,在管理上都会更加规范,减少出行的灰色地带。

  四、新措施可能包括哪些内容?

  刚结束的全国“2会”期间,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表示,《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将尽快出台。此外,施行一年多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也将修订。

  在本轮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同时,改革“份子钱”的制度,由过去的政府调控改为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或工会组织来平等协商,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针对网络约车,官方要求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络约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实行许可管理;规范网络约车的经营行为;并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西安市出租车管理是否有影响?记者昨日采访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方表示,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已有18个年头了,很多条款已与当下不相适应。而目前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经营和管理活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时没有影响。《西安市出租车管理条例》于9月21日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1月1日起施行。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除后,必然会颁布新的管理办法,新办法或对现行条例有比较大的影响。

  针对此事,华商报记者还采访了几名的哥。被采访到的哥们普遍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废止没有太多“感觉”,但都相当关心下一步将出台的新办法。刘师傅说:“我只希望新办法出台后能给出租车行业更多好政策,更多地关注司机的切身利益。”王师傅则更关心未来新的办法对网上约车、专车等的态度。对他个人而言,他坚决反对放开网上约车、专车,“这和黑车有什么区别,如果需要更多出租车可以通过合法的扩容解决。”

经济合同【篇14】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第二条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______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__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第六条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第七条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第九条 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第十条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经济合同【篇15】

  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经济适用房权利义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房屋情况

  1、甲方同意将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即甲方自愿将经济适用房权利让与乙方,由乙方享受该经济适用房产权项下所有权利。

  2、该房屋位于XX县“XX花苑”小区A号楼一单元405 ,面积约135平方米(含楼递间等公共部分面积在内,实际面积以相关部门核发的房产证为准)。

  二、价款及付款方式

  甲方将该房屋出让给乙方,总价格(含装修费)为:人民币肆拾万元(小写¥400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三、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 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把与县教育局购房合同(协议)交给乙方保管,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待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将该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延缓或不办理过户手续。

  四、甲方义务

  1、甲方要确认并保证有权转让本协议所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并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

  2、因该经济适用房以甲方名义购买,故应以甲方名义办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及国有土使用权证、契证等,待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要出具各项证明,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3、在乙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甲方应将与县教育局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契证等证件交付乙方保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4、甲方在办理的房产证、国土使用权证、契证等证件手续时,在文件规定享有使用面积内的费用由甲方自负,超出文件规定部分面积的差价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该房在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各种抵押、担保等,并保证未涉及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债权或债务,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的儿女、亲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出收回使用。

  五、乙方义务

  1、乙方要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

  2、乙方负责承担超出文件规定部分面积的差价费用。

  3、乙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未过户之前,不能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退还乙方支付购房费人民币肆拾万元。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使用权,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夫妻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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