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严格值班报警程序,遵守值班纪律,不缺岗、不脱岗、不睡岗,服从领导,积极工作。
第二条保证设备运行正常,有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妥善及时处理报警勤务,确保与报警联动单位的联络畅通。
第三条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交接班清点设备、辅件、值班室物资完好。
第四条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熟练操作设备,掌握重点单位和重点位置的动态,定期检查报警的技术情况。
第五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班室。
监控室管理制度 篇2
监控室日常管理规定
监控室有责任明确的管理员,负责监控室日常管理。每周一、三、五8:30前对监控室进行清理,确保地面窗台无尘土、桌面干净、设备表面无灰尘。
每天一次检查监控设备,查看、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查看监控视频,要经部门主管同意;拷贝监控视频要经分管校长同意;管理员要做好登记,查看人员及相关领导要签字。
建立《监控室设备运行状况记录本》,每天至少一次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每周五下班前、周一8:30前必须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立《监控室视频查看拷贝记录本》,记录每次查看拷贝视频情况。
绘制好监控室线路拓扑图,确保国家教育考试时可及时的调整监控画面。
及时按要求拷贝教育考试监控视频资料,并备份存档,至少保存6个月。
监控室管理制度 篇3
1.在主管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做好监控调度工作;
2.认真学习监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3.熟练掌握安全避险五大系统各种设备及各种软件的操作使用方法;
4.按时交接班,严格按照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5.要坚守岗位,时刻注意观察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基站、传感器运行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运行记录;
6.发现安全监控监测系统、设备故障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案;
7.密切注意硐内安全生产情况,在接到人员报警或发现其它紧急情况,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启动广播报警系统通知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8.负责监视硐外监控区域安全隐患点的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值班坑长,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9.认真做好矿石计量监督工作,如实填写采矿计量记录;
10.负责上级部门来人检查讲解工作;
11.严格执行请示汇报程序和值班制度,保守企业秘密;
12.负责保养维护安全监控监测设备,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3.爱护办公设施,保持监控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14.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监控室管理制度 篇4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为规范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成立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定时对校园监控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二、日常维护。保卫处做好每天对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包括摄像头的牢固情况、编码器的运行情况等,杜绝设备停止工作现象的出现。
三、必须保证设备持续供电,开机时间为24小时不间断。供电设备有摄像头、编码器,意外情况需要记录,以备检查。
四、保密要求。所有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均为学院内部资料,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法遵守保密条款,掌握好密码,严禁资料外传。
五、除系统维护人员,系统管理负责人,校园监控视频领导小组成员外,未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系统。对查阅视频监控的人员、事因、时间作详细记录,并存档。
六、故障处理。视频监控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故障,应及时与视频销售商取得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七、故意损坏监控设备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不得利用监控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监控室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个体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本辖区个体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二)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进行火灾预防和灭火演练;
(四)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五)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二)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依法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遵守用电用气用火用油安全规程;
(四)定期对本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本场所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疏散人员;
(七)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
鼓励个体经营者制定符合经营实际需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娱乐、餐饮、住宿等个体经营场所,以及个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气的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并以统一方式在个体经营场所明示。
前款规定场所的个体经营者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明示防火警示;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三)与相邻生产经营场所、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
第十二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个体经营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责令其改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个体经营场所集中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市场开办者等组织,应当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鼓励志愿服务者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本辖区年度个体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实施。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不得影响个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个体经营场所下列事项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一)用电用气用火用油是否规范;
(二)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公安派出所发现个体经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抽查情况在抽查记录中载明,自抽查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抽查记录录入网上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一定范围公开存在火灾隐患的个体经营场所名单。
第十九条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服务事项,为个体经营场所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个体经营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发现个体经营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监督改正:
(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的;
(二)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场所内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未依法责令个体经营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监控室管理制度 篇6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系统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火消防设备,正确有效组织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不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监控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监控室管理制度 篇7
一、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不得迟到;
2.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时认真检查上班次的各项记录、设备运行情况、环境卫生等,发现问题必须现场向交班人员询问了解清楚;
3.交班人员必须在接班人员到岗履行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提前离岗、早退;
4.交班人员必须把当班时的设备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未处理完的其它事项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不得隐瞒问题;
5.交接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制度
1.早班(08:00班)值班人员认真打扫卫生,要求工作台干净整齐、地面干净无杂物、室内外玻璃干净明亮、窗台无灰尘;
2.值班人员中午、下午就餐时间为30分钟,就餐完毕立即到岗值班,不得餐后在外逗留;
3.严禁私自调整班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告知主管领导,得到同意后必须按主管领导安排值班;
4.值班期间要着装整齐,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5.值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睡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期间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记录,要做到规范、整洁、工整、清晰;
7.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8.值班期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不得为他人调用、查看、下载监控视频、音频、监测数据等各类资料;
9.值班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严禁非监控室工作人员操作监控监测系统设备;
10.严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漏监控监测内容;
监控室管理制度 篇8
监控室管理制度-行为准则
1、监控室实行二班轮换值班制度(GPS监控下午18:00至上午8:00总公司监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
2、坚持对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系统设备的清洁;
3、注意防潮,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室;
6、严禁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
7、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用餐或作用明火,不得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室;
8、上岗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9、严禁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值班人员不得在岗与人或用电话聊天;
监控室管理制度-管理准则
1、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移交给下一班;
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3、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4、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按规定对机房内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设备出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5、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6、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方位及角度,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7、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修改加密方案。
8、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像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9、必须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及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监控设备,发现故障或异常,立即报告,不得擅自维修,调试或关闭。
10、不得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和安全的程序和软件;
11、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放热和防盗工作,禁止在监控中心放置易燃、易燃、腐蚀、强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和配制。
12、对监控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监控期间发生一般事故等,将通过监控回放的措施,以确定值班人员的责任,对应当观察到而未观察到、未及时提醒,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监控室管理制度-保密准则
1、非监控到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
2、未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方案严禁外传;
4、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发现个人隐私情况的,必须认真、恰当处理并严格保密;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不,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6、配合综合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