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版劳动合同(系列6篇)

2023-07-05 13:34:37 劳动合同

  近年来,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不断提升,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如何编写一份双方都满意的合同呢?我们已经搜集了一些与“简单版劳动合同”相关的实用资料,希望以下网页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简单版劳动合同(篇1)

  一、立法宗旨明确为“双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对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为“单保护”的立法宗旨,即在实体上倾向性的保护职工的权益。其意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是被管理者、少话语权、是弱势群体,因此,要有倾向性的保护。

  其实,我们原本立法宗旨的单保护,其用意是在保护绝大部分普通劳动者。而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时一个企业的一位核心技术人员就可以决定其企业的存亡;再从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更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在立法宗旨上明确为“双保护”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当然,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并非对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不作保护,立法可以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可明确对孕妇、工伤职工、最普通体力劳动劳动者等作特别的保护。

  二、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修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劳动合同的无固定期限作了相应的明确,大部分地区基本明确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已转移到劳动者手里,有点类似非诚勿扰上的权力反转。

  其实,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契约精神应当贯穿始终。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同意、或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合法有效。至于是第几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当作为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

  三、对周工作时间不超40小时的修订

  减轻劳动强度、明确适当的工时,是国家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休息休假的必要保护,其立法意图非常好,也符合社会发展要求,更是说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其40小时的工时标准在当初劳动法制定和修订时,主要是针对工业制造业、针对流水线、针对简单的体力劳动而言所确定。

  应当说,社会经济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研究型企业、有绝大部分是靠脑力劳动的企业、有非常小的公司(也许就几个或十几名员工)、有劳动强度并不高的企业等等。那么,我们的工时制定就应当有所适应。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在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时,对小公司、劳动强度不高的企业、主要依靠脑力劳动的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工时,可以恢复到1995年劳动法制定时的48小时或更长一点。

  四、对第九十七条的增订

  对《劳动合同法》修订确实应当严谨,但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是针对的所有劳动者、是针对的所有用人单位,各类现实需要明确的、需要及时调整的,必需有相应的规范性法规所及时明确。

  其实,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从原劳动部到各省高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出台了有针对性解释,从而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执行过程中的统一与客观公正。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人大常委会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每年对各地的规范性解释经会商最高院、全国人大办公室进行全面的释义,使得《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施行在全国有所统一。

  五、对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此项规定应当说倾向性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现实中用人单位却因此有不敢培训高端人才、培训的人才流失、少有办法留住。虽说是人往高处走,但个别高端人才往往就控制了一个企业。

  现实的办法或说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端人才的培训、促进人才的发挥,应明确高端人才培训后服务期与违反服务器的规定处罚由双方在培训前的协议为准,并在服务期限和处罚金额上不受原规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限制。

  六、“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

  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中知道,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一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绝不能超24小时的用工、可以口头订立协议、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无试用期、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时计酬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就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工伤保险作出明确。其实,早在20xx年原劳动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xx]12号)就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只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社保经办机构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执行了劳社部发[20xx]12号的规定,也有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以种种理由,如必须五保合一等,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拒之门外。

  其实,工伤社会保险是小险种大问题。对全社会来讲是小概率、对受伤害的劳动者和其家庭来讲就是百分之百。

  七、将带薪年假列入劳动合同法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劳动合同法均在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劳动合同法主要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对于休息休假仅仅在完善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第4条)、劳动合同订立的条款(第17条)、集体合同(第51条)、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第74条)有所表述,而进一步明确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就根本未见。

  也许,《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合同法重点强调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与终止,而早在1995年的劳动法则是全面的规范与规定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劳动法规定了就业、劳动合同、工时与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

  从施行8年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际情况看,似乎是有条件的就执行不想执行的也少有处罚。因带薪年休假的施行不力,在法定假日,饭店、宾馆、旅游地爆棚,平日却游客稀少。在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中增加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与不执行的处罚办法和争议渠道,相信在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增强劳动者的幸福度、均衡各地的第三产业的发展都将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八、明确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三方机制、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等条款中均讲到“劳动关系”,可具体什么是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的确立包含了那些内容均无具体表述。

  早在20xx年原劳动保障部就针对劳动关系作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2号)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各地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伤认定、劳动监察执法等实际工作中均以此为核心来确定劳动关系。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又有新的情况发生,如电商平台等等,需对“劳动关系”进一步明确。

  九、确定什么是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订立(第11条)、劳动报酬(第18条)、劳务派遣(第63条)仅仅是在对劳动报酬难以明确的情况下实行“同工同酬”,但是,具体对同工同酬的内涵和外延均无进一步说明。

  在1995年《劳动法》施行后,曾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明确“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上海在20xx年《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xx]73号)》中对“同工同酬”表述为: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其实,国家在《宪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妇女的权益中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xx年8月)第二十四条也明确: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早在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就是专门制定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其中就明确“‘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一词,系指不以性别歧视为基础而确定的报酬标准”。

  纵观各法规的指向均是在不要有性别歧视。所以,在明确无性别歧视的前提下,将沪高法[20xx]73号对“同工同酬”的表述完善后上升为法律条款。

简单版劳动合同(篇2)

  从6月开始,我所在的公司与每个员工的劳动合同都陆续到期了,公司同意给我们续签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当时,我正在外地出差,不能履行签约手续。但我所在的部门为了保证公司交办的这项续签合同工作能按时结束,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让另一个员工小王(我的好朋友)替我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一个月后,我出差回来,小王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我。现在我想辞职,那个合同对我有约束力吗?我要赔偿违约金吗?(读者:小金)

  小金:你好!

  民法通则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换句话说,法律将默认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为的一种方法。

  你虽然没有委托小王代签,但在你出差回来后,小王已将此事告之你,对此你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该合同对你有法律约束力。若你提前离开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你的原合同如果在6月到期,如果没有续签或者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在六月份以后,你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当你要求辞职的时候,仍然要履行违约条款。但是如果你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尽到告知义务,依法行驶辞职权,也并不一定要交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严肃地对待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视签订合同的程序。(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马国华)

简单版劳动合同(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湖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有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

  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甲方安排乙方执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年的年休假则规定在每年的春节期间享受。

  五、劳动报酬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浙江省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须认真阅读并确认和签收甲方所制订的《员工手册》。

  2、如乙方在本合同未满而擅自离职,则按本合同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补贴总额的双倍返还甲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乙方须确认并签收《员工手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简单版劳动合同(篇4)

  甲方: 深圳市美合源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年月 日

  本人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姓名:

  紧急联系人电话:

  户口所在地:

  鉴于

  1、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智牌家具区域专卖店导购工作,甲方已经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加以双方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约期限:

  自年年月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如有一方需要合同到期日终止合同,须于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经营市商场智牌. 专卖店(地点:)店内从事商场导购工作,工作岗位为导购员,甲方保留根据需要修改乙方工作职责和职位说明的权利。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在 区域内各智牌专卖店之间的工作调动和临时替班,服从节假日正常上班和工作时间的安排以及调整。

  2、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1)、乙方不胜任本职工作;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日正常工作时间:

  1、按商场营业时间上下班,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如分冬令、夏令时或商场调整营业时间,则按商场调整后的营业时间为每日正常上下班时间);其中中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为:1 小时,用餐时间段按商场规定,为非工作时间。

  2、各员工上班按附件《排班工作时间表》中的时间上班。

  3、在《排班工作时间表》内遇节假日上班的视为正常上班时间。逢节假日和周六周日非特殊原因均不可以请假,凡缺勤者视为旷工处理。如遇本人急病或家属、亲人(指双亲、子女)生病需陪护,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此种情况下不作旷工处理。

  4、节假日必须全部到岗上班,如遇《排班工作时间表》中排到为休息,则公司给予调休,调休时间段规定在周一至周五非节假日之间。

  5、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如有事需事前请假,且需要书面提交申请,经上级管理者批准后方可请假;如遇急事,必须事前电话向上级管理者请假。未事前请假缺勤者一律作为旷工处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有旷工行为者,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雇。公司人事部和上级管理者将不定时抽查出勤情况。

  四、薪资

  月薪rmb /月,月薪中已包含每月26天(大月27天)的工资,其中分为:基本工资rmb 元/月、固定加班费rmb元/月。

  员工全部个人收入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金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并由个人自行按期交纳。 公司为员工在公司所在地深圳市购买社保。社保中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公司直接在员工的薪资中扣减。

  月薪计算方法:]

  月实际发放月薪(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本月排班表中实际出勤小时/本月排班表中应出勤小时)×元

  本月基本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由于商场不营业导致员工不上班,则员工未上班日工资不予发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1、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

  2、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的;

  3、甲方整体薪资结构调整;

  4、乙方不胜任工作或者未完成工作任务;

  5、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6、按照甲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调整乙方工资的其它情形出现;

  7、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当甲方发生经营困难时,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方有权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五、员工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具体要求:

  1、 员工必须准确、真实地在公司考勤机上记录上下班时间(如考勤机突发故障无法记录上下班时间,需向公司上级管理者及时报告同时在考勤表上登记);

  员工之间如需相互调班,必须经过店长同意,并由店长负责安排好时间和工作对接,书面报上级管理者备案,每月每位员工仅允许相互调班壹次,否则,原安排应出勤日未出勤者视为旷工处理。

  2、每日需在迎宾前完成店面的清洁卫生工作,迎宾后即进入正常营业;

  3、做好当日工作记录和交接簿。各导购员完成当日各自开出销售定单的整理

  工作,必须在下班前将各自开出的定单传真到深圳公司业务部,并在次日上午与公司业务部电话复核和确认是否收到且收件清晰,完成公司要求填写的其他销售统计报表;

  4、负责店内所有物品的保管,交接班做好交接清点工作,如有遗失由当班员工按零售价的50%承担赔偿;如遇责任不清,则赔偿金额各人分摊;

  5、每月末由店长带领员工对店内所有物品进行实物盘点,参与盘点的员工须在盘点表上签名,并在次月1号前传真到公司跟单部(遇节假日顺延),列出盘盈盘亏明细表;

  6、 遵守公司和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由于工作疏忽或失职或违反纪律给公司和商场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7、 所有销售必须开具商场统一提供的销售定单,所有销售款(含床垫、饰品、贴膜等)包括定金和余款全部交商场统一收银,员工严禁代收代缴现金、代替客户刷卡支付;

  8、 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项,不得在公司提供的办公设备(如电话、传真机、电脑)上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私用公司电话、传真机、电脑,对于所产生的费用,公司按费用的双倍收取;

  9、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任职或兼职其他任何个人或经济组织;

  10、员工在本专卖店内不得销售除公司指定床垫及贴膜品牌以外的任何非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如有违反,取消所有未发放的销售提成款,并罚款 1000 元/次;

  11、如遇顾客在本店内遗忘物品,导购人员一经发现立即电话通知楼面管理人员,并妥善为顾客保管好物品,如顾客返回店内要求领回遗忘的物品,导购必须通知商场楼面管理人员到场共同确认后退还给顾客。任何员工不可以私藏或留用他人物品,如有违反,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后果;

  12、严禁不按公司规定的零售折扣销售货品,或擅自赠送物品。

  六、乙方服从和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同意按管理制度执行。

  七、乙方违反工作合同中第三条中第五项和第五条中1、7、8、9、10、11、12项以及第六条的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对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者公司可以无条件即时予以解雇,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并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rmb300~3000元的罚款处理,公司可以在乙方工资或提成中直接扣减;必要时公司可以起诉乙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劳动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甲方有权与乙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甲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4、乙方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完成与甲方的工作交接,归还甲方的财务,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其他义务,否则,甲方可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立即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出现法定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7、试用期内如乙方提出辞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其使用的服装费用,服装归乙方所有;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向商场支付的其他所有费用,以上费用甲方可以在乙方提成中直接扣除;

  8、以下情形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项提出解除合同: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或赔偿尚未完毕的;

  (2)、乙方与甲方签有的培训、保密、住房、贷款担保等协议中约定了服务期,而服务期未满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的情形。

  九、乙方的保证

  1、乙方保证与其原用人单位已经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2、乙方保证其将及时向甲方提供的本人所有信息,证明,资料等文件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甲方可随时与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3、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一切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自行或通过他人泄露。本合同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与甲方及专卖店经营、管理、产品、文件、价格资料、售后服务等有关的一切信息。

  十、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乙双方已充分阅读和理解本工作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同意自觉遵守和执行.

  甲方: 深圳市美合源实业有限公司乙方: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

简单版劳动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文化程度:

  甲方地址: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口性质:(城市/农村)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生效日期年其中试用期 个月,至 年 月 日终止。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能力和表现,以甲方经营状况的需要调整乙方工作的部门和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按照甲方对该岗位(工种)的责任及工作标准的要求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至少休息两天,每周日晚休息;甲方由于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时间,乙方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规程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标准。

  四、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

  第七条 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 年最低工资标准 元,工资分配办法依照甲方的工资制度进行。

  五、 劳动纪律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九条 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给

  予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的法律依据变化,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解除合同: 1. 义务服兵役期间

  2.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3.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第十五条 乙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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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版劳动合同(篇6)

  劳动者随意走人,给企业造成损失怎么办?工作了一年,还是临时用工合同怎么办……昨天,在文昌广场上举行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咨询会上,许多企业代表和员工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疑虑。记者采访了解到,之所以产生各种纠纷,归根结蒂源于新法实施前,劳资双方还存在着三大认识误区。

  镜头一:企业怒斥职工突然辞职拿着厚厚的一摞材料,扬州某琴行人力资源科负责人怒气冲冲地赶到咨询现场。原来该琴行的一位教师上午打了个招呼要走人,下午就不上班了,不但安排好的钢琴课没人教,而且这个老师还带走了一批学生。记者看到,该负责人带来了离职老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所有材料,该负责人质疑说,都说《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用付违约金,那么像这样的情况已给公司造成损失了,能不能追偿呢?

  镜头二:工作一年仍签试用合同在咨询台前,老马和同事徘徊了很久,总是话到嘴边就咽下去了。记者上前一打听,得知他们是某小区的保安,这两天公司要和他们签合同,还特地召开了大会。但给他们的合同书不是《劳动法》的版本,也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版本,而是企业自己做的。为了拿出证据,老马偷偷复印了一份出来。记者看到,文本抬头写的是《试用期工合同》,由于是试用,里面的社保、工资约定等款项一个也没有。

  最令老马气愤的是,当他们提出异议的时候,公司竟扬言合同只有这一种,不签就走人。

  镜头三: 月薪两千而补偿金才一百“没有人会嫌钱多!”小张是市区某外贸公司的职员,前两天在单位跟领导顶了几句嘴,老板就把他给踢走了,并大方地支付给他700元经济补偿金。小张找他理论,老板声称经济补偿金都是按工资计算,小张的工资就是700元,奖金不算。小张说,她在公司属于骨干,月薪至少20xx元 ,现在却要按最低工资拿补偿,明显不合理。

  没有工资卡,小张就把自己的工资存折带到了现场。记者看到的工资记录,每月都在20xx元以上。那么离职时,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所有收入?

  详解三大误区误区一:认为只要签合同就行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并对立了起来,认为签了试用期合同不仅可以使其处于“主动”地位,还可以将双方关系就此固定了。同时还企图利用试用期,逃避责任。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无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专家解读:单签“试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合同。按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实际上名不副实,劳动部门一直视为劳动合同,这让原本可以试用职工的企业失去了试用的权利。而一旦合同无效,都视为正式用工,用人单位反而事与愿违。此外,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用工事实业已形成,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误区二:补偿金按最低工资算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各种情形,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等等。而从记者现场了解的情况看,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和以工资总收入为基数支付相比,会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用人单位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做法大相径庭。有的只算工资,有的统一按照最低工资,而大方一点的把奖金也算入其中。

  专家解读:补偿金标准有规定。

  按照规定,职工的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如劳动者一年中,用人单位每月一直是按20xx元标准支付工资的,因此在计算其工资时,应将该笔款项计算在内,用人单位不将奖金计算在内,不符合国家关于工资的构成规定。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上,应符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不保护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特殊情况除外),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随意走人,给企业造成损失也不负责任,太不公平了。

  专家解读:离职不打招呼须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两种情况须赔偿用人单位损失:一是接受过单位的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如劳动者违约时,其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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