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合同能够更好的维护我们个人利益,是一个很重要的存在。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甲乙双方的权力。想要系统地了解“财务顾问合同”的知识点出国留学网为您推荐这篇文章,欢迎你收藏本站,并关注网站更新!
财务顾问合同(篇1)
在现在社会,协议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年度财务顾问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_________年度的财务顾问。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一、双方的责任
甲方的责任是:
(1)在每月_________日做出财务报表(草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
(2)在乙方的指导下正确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
(3)对乙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重视,并作出相应的整改。
乙方的责任是:
(1)指派具有工作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在每月_________日后走访甲方并对其财务工作进行指导。
(2)财务顾问对甲方的财务报表(草表)进行审核,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指导甲方财务人员正确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
(3)向甲方及时通报最新财经政策,协助甲方财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
二、双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是:
(1)为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合作。
(2)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顾问费。
乙方的义务是:
(1)对在担任顾问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
(2)对在顾问工作过程中发现甲方管理环节的不足之处,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建议书。
(3)协助甲方协调财税,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
三、顾问费用及付费
顾问费用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全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在顾问期内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顾问合同(篇2)
甲 方:
乙 方:
甲方因发展需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聘请乙方为财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顾问费用
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万元,分月支付。
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
三、顾问职责
1、为甲方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为甲方设计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组织体系;
3、为甲方按旅行社行业要求设立金蝶财务核算帐套;
3、协助甲方招聘、培训、考核财务人员;
4、对甲方的记帐、报帐、纳税申报等工作给于指导;
5、对甲方业务核算进行合理税务筹划,降低税费成本;
5、协助甲方完成财务管理中的成本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等指标的管控。
6、为甲方提供投资理财方案策划、项目评价及财务管理可行性建议。
四、工作方式
乙方为松散式上班,每月为甲方提供4个工作日的工作服务(暂定为每周六
为甲方提供服务)。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的工作方式每月提供4个工作日的顾问服务;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在顾问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机密和有关情况;
4、甲方除按本协议约定每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外,有权不提供此协议之外的一切费用;
5、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财务顾问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其顾问职责的义务;
7、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的义务;
8、乙方有权按此协议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六、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协议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定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2、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聘请协议即自行终止,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3、协议任意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需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确认后,可在下一月度解除此协议;
4、甲、乙双方在协议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请合同。
七、其他
1、双方为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2、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章之日生效,共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财务顾问合同(篇3)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可兹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由如下各方于二O一 年 月 日于 订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项目融资等运营事项方面需聘请财务顾问;
2、乙方为一家从事投资管理的专业性公司,拥有专业的人才团队,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项目融资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并有丰富的资源;
3、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财务顾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财务顾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财务顾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
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分为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两大类。日常咨询服务为基本服务;专项顾问服务为选择性服务,是在日常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就特定项目提供的深入财务顾问服务。
一、日常咨询服务
(一)服务内容
1、政策法规咨询:乙方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甲方的内部财务管理、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项目融资等运营项目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甲方正确理解与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项目发布:乙方利用自身及其关联企业的资源优势,通过自身或其关联企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各类项目需求信息,同时甲方可以利用乙方或其关联企业的网络进行项目的发布和推介。
3、财务咨询:为甲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推介创新业务品种,为甲方资金风险管理和债务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4、投融资咨询:当甲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甲方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服务。
5、产业、行业信息与业务指南:乙方利用本公司及关联公司网站及其他方式提供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信息和有关研究报告,并为甲方提供自身经营所涉及的业务指南。
6、合作伙伴的推介:乙方利用其关联企业多种类、多领域经营资质优势,如甲方在业务开展或项目运作过程中有担保、融资租赁等需求,为甲方推介合作方。
7、项目可行性分析:协助甲方对其拟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
8、业务培训:根据甲方的具体需要,对甲方业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培训。
9、其他有关的事务咨询。
(二)服务方式
1、为提高日常咨询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双方同意以电话、网络、刊物、会谈等方式作为日常咨询服务的主要渠道。甲方以上述方式提交项目发布需求和顾问咨询需求,乙方通过上述方式发布日常咨询服务之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等。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会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
3、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应保持经常性沟通和磋商。
(三)服务期限
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财务顾问,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如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提供服务,应续签协议。
(四)财务顾问费用及支付
1、就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
2、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财务顾问费。
3、如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展期,则自展期之日起另行收取服务费,具体金额及收取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如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定期培训或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专项顾问服务
(一)服务内容
1、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垂直比较分析和行业比较分析;年度财务指标预测和敏感性分析;年度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关联交易、资产或债务重组、收购兼并等涉及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直接融资顾问:包括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以及对股权或债权融资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建议和实施。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帮助甲方寻找、筛选融资方,代表甲方与融资方进行沟通等
(1)企业融资:依据企业需求、市场状况,为企业量身定做融资方案,并负责编制有关文件,协调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协助报批和实施。
(2)项目融资:协助企业编制项目融资的商业计划书,联系资金渠道,组织项目融资推介,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交易。
4、企业重组顾问:为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债务重组设计方案,编写改制和重组文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顾问服务,并协调其他中介机构。
5、兼并收购顾问:为企业兼并收购境内外公司物色筛选目标公司;实施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合理评估,协助分析和规避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协助制定和实施并购方案;设计和安排过桥融资;协助与地方政府、证监会、财政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有关文件的报备和审批。
6、投资理财:为企业项目投资提供方案策划、项目评价和相关中介服务;帮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投资理财,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联动收益;
7、管理咨询:针对企业的行业背景和发展现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二)服务方式
专项顾问服务的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署协议确定。
(三)财务顾问费用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专项顾问服务时,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专项顾问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金额,乙方可给与甲方正常收费标准30%至50%的折扣。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有关企业改制、兼并收购、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顾问咨询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按双方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材料与文件。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完成甲方所委托事项。
2、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但依照法律规定或相关机构的要求进行的披露不在此限。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期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服务,直至甲方全额支付顾问费和逾期支付期间的违约金。服务中止期间,乙方暂停对甲方服务,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3、甲方应对逾期支付金额按每日千分之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终止服务。
第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其他
1、乙方提供的任何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会计或其他方面的具体建议)是乙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乙方长期财务顾问经验做出的,但是,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所提供的意见﹑建议﹑观点﹑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均仅供甲方参考,在相关项目的运作过程中,甲方均需依自身判断,独立做出决策。对于甲方决策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财务顾问合同(篇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外资企业可以申请新三板挂牌。
所谓外资企业全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应当首先适用《公司法》,法律对外资企业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本文依据外资企业法律的特殊规定来分析新三板企业中外资问题,包括以外资企业身份新三板挂牌和曾经具有外资企业身份的内资企业的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挂牌中的外资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公司设立和变更需要审批
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外资企业设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目前,大多数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设立无需审批,但是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方能设立。需要审批的事项,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各方间的合资合同、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如果合同或章程未经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即使该外资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仍应当判定该外资企业属于违法设立。
外资企业设立后,凡是涉及合同和章程内容的变更事项均需经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该变更属于无效行为。主要包括: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3、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就外资企业的历次股权转让包括内资变更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审查其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当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并发表意见。
二、投资领域应合规
在审查外资企业是否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时,要依据国家对于外资企业投资领域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对该企业的主营业务进行审查,该目录中列出了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
三、外汇管理应合规
外资企业的外汇来源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规定。具体审查包括:
1、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
2、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
(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3、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获取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4、着重审查外方出资的验资报告。验资过程中,验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外汇局核准的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开户银行的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对于中国投资者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需要审查其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
四、特殊的公司治理机构
与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是合营企业合同主要内容之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以上两点是我们在新三板业务中审查外资企业和曾经是外资企业的内资企业必须注意的,因其涉及到外资企业重大决策的程序合法性。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同与其他外资企业的地方主要有两点:
1、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经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曾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内资企业,如果其历史上存在上述情况,券商和律师应当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
六、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对于外资企业仍在使用的来自外方股东的知识产权应审查其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有权;审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外资企业是否需要对使用该知识产权向外方股东支付使用费用,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前提是否是必须使用外方股东掌握的与该知识产权有技术上下游关系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
七、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规
根据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券商和律师至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
1、外资企业曾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在公司由外资转为内资的情况下是否涉及税收优惠补缴问题。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源于199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08年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被废止,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法律规定是我们审查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
八、劳动用工
外企企业聘用的外籍员工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资企业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注:本文参考了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和相关的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