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防生招生简章

2012-06-17 22:52:18 招生简章


     国防生定义。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依托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中招收的和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的后备军官。国防生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国防生报考条件。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并达到招生高校在本地区的录取分数线;符合公民应征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年龄在20周岁以下(截至2012年8月31日);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符合招生高校对所招生专业在选修课程、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方面的其他要求。

  国防生招生程序。填报志愿。国防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与军队院校同步进行。志愿报考国防生的考生,应在填报高考志愿时,按照本省(市)国防生招生计划,在提前批次栏填报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及相关专业,如“南京理工大学(国防生)、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政审、面试和体检。国防生的政审面试体检工作由所在省军区(警备区)组织,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同步进行。政审合格的考生,取得面试资格。政审面试和体检均合格考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体检登记表》,装入考生档案,并录入电子档案,作为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审核录取的主要依据。投档录取。政审、面试、体检均合格的考生,且统考成绩达到报考院校招生专业在招生地区的录取提档分数线的,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依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投档,招生高校从中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从服从调剂的合格考生中调剂录取。获地区(市)以上的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党员和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签订协议书。考生被录取为国防生后,高校将《国防生培养协议书》(一式四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学生本人。入学报到时,学生将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名(盖章)的协议书递交驻校选培办。经入学后复审复查合格,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高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 复审复查。国防生新生入校后,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在15 天内组织复审复查,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志向、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复审复查合格者,经大军区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确认国防生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国防生资格,按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国防生权利。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享受普通生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 享受军队提供的军事教育训练资源; 对驻校选培办的有关处理有异议,可以逐级申诉; 达到培养目标毕业后,到部队任职。

  国防生义务。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履行普通生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军队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防生形象和荣誉; 服从驻校选培办的教育管理; 完成规定的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考核标准; 履行培养协议,毕业时服从军队分配。

  国防奖学金标准及发放。军队在签约高校设立国防奖学金,鼓励和资助国防生完成学业。国防奖学金由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其中学杂费由军队按学年直接与学校结算,计入国防生应缴纳学杂费总额;生话补助费由驻校选培办按每学年10 个月逐月发给国防生本人。国防奖学金标准根据签约高校收费、市场物价和军费保障水平确定,并随其变化适时调整。目前标准按照每人每学年10000 元执行,其中学杂费5000元,生活补助费5000元。国防生在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同时,可以享受国家、签约高校等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但不得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

  国防生报考研究生规定。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实行分类管理。培养目标为指挥干部的,不得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必须分配到部队工作满3年后方可报考。培养目标为非指挥干部的,仅限报考或推荐免试攻读军队院校、培养国防生高校的非军事学科且与本科专业相近的硕士研究生。报考研究生由国防生本人提出申请,驻校选培办审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审批,驻校选培办出具介绍信。

  国防生毕业分配。毕业国防生实行全军统一分配,补充部队初级指挥或技术岗位。军队干部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保障重点、充实基层的原则,拟制年度毕业国防生分配计划,报总政治部审批后下达,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指导驻校选培办组织实施。签约高校有关部门、院系协助做好毕业国防生分配工作。

  毕业国防生职级待遇。毕业国防生到军队任职后,享受现役军官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在首次授予军衔、确定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住房补贴等方面,与军队院校同期入学、相同学历毕业学员同等对待。毕业国防生服现役最低年限,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国防生违约与处理。国防生违约情形详见教育部、人事部、解放军四总部《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高校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违约国防生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国防生违约的,需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高校不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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