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车位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将机械车位设备租给乙方使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租金和支付方式
1. 租金: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整)。
2. 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作为押金,(大写:人民币 整)。
(2)乙方在租赁期间,每次租用机械车位设备时,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月租金,(大写:人民币 整)。
(3)乙方应于每次租用机械车位设备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小时租金,(大写:人民币 整)。
3. 租赁期满,乙方应于租赁期满 1 个月前,将机械车位设备交还甲方。
第四条 设备押金
1. 设备押金: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设备押金总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整)。
2. 设备押金应在租赁期间内扣除,并在乙方交还设备时返还。
3. 设备押金如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7 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应在租赁期满 1 个月前,将机械车位设备交还甲方,并交还所有设备及附属物品。
第五条 设备清单
1. 设备清单:
(1) 机械车位设备:
(2) 其他附属物品: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前,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设备清单。
第六条 设备保养
1. 设备保养:
乙方应于每次租用机械车位设备时,向甲方提供设备保养记录,如设备保养记录需包含以下内容:
(1)设备保养日期和周期;
(2)设备保养内容和保养时间;
(3)设备保养记录和保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 设备保养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应保证设备在租赁期间正常运作。
第七条 维修责任
1. 维修责任:
(1) 设备维修:
(2) 维修方式:
(3) 维修频率:
(4) 维修费用:
2. 设备维修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后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
3. 设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应包括设备维修人员和设备维修所需的材料费用。
4. 设备维修人应保证维修人员具有相应的维修知识和技能,并保证维修人员的安全。
5. 设备维修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 小时内,前往维修。
第八条 设备保险
1. 设备保险:
(1) 乙方应购买设备保险,保险金额应不少于设备租金总额。
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设备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租赁期间的变化
1. 租赁期间的变化:
(1)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调整机械车位设备的位置。
(2)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出售或收回机械车位设备。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前,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间的变化通知。
第十条 租赁期满
1. 租赁期满:
(1) 租赁期满,乙方应在租赁期满 1 个月前,将机械车位设备交还甲方。
(2) 租赁期满,乙方如不续租,应于租赁期满 1 个月前,将机械车位设备交还甲方。
2. 租赁期满,乙方如续租,应于租赁期满 1 个月前,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并提交本合同所约定设备清单。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前,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设备清单。
2. 乙方如未能按时交还设备,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3. 乙方如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交还设备,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4. 乙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5. 乙方如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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