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教师劳务合同
临聘教师劳务合同是指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与临聘教师签订的,反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享有下列义务:
(一)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教育教学规律,执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三)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四)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生权益,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五)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六)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更新教育理念。
此外,《教师法》还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