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我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贵州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简况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670)。
第三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都匀市龙山大道(邮政编码:558000)。
第四条 学院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五条 学院以师范教育为主,积极发展非师范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辅之以适当的专科教育。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院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录取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和征集志愿的考生(未设第一志愿的省、市、自治区先录取平行志愿考生);专业安排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体育类专业男生身高1.67米以上,女生身高1.57米以上,要求文化分和专业分双上线,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文化分÷2+专业分);艺术类专业要求文化分上线,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我院设有专业考点的省按我院专业考试成绩,我院未设考点的省按生源省联考成绩,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贵州省认可贵州大学和贵州师范大学的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办统一组织的口语测试。
第十三条 本、专科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少数民族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五条 我院2012年招生计划为本科3000人,少数民族预科(本科)600人,高中起点专科1000人(其中五年制转录176人),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300人。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请登陆我院招生网查看或详见各省、市、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本科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少数民族预科和专科只在贵州省招生。本科各专业在学院本部学习,少数民族预科在学院东校区学习,专科各专业(含初中五年制)在我院贵定分院学习。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
第十七条 我院各专业严格按贵州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七章 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对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次投档(未设第一志愿)录取我院,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入学后学院给予奖学金。
普通类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第一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者,给予本专业四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高考成绩(不含照顾分)高于各省、市、自治区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50分、30分以上者,分别给予本专业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艺术类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低于各省、市、自治区普通类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40分以内,艺术专业成绩排名在各省、市、自治区同类别合格考生(我院设有专业考点的省按我院专业考试成绩)5%、10%、15%以内者,分别给予本专业四学年、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体育类考生:综合分高于各省、市、自治区第二批本科投档控制分数线70分、55分、45分以上者,分别给予本专业四学年、两学年、一学年全额学费奖学金。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设立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和师范专业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月发放,学习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特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同时,每学年还评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国家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学习努力,综合素质良好、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通过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社会捐资助学基金、贫困生考研基金等多渠道资助贫困学生。
第八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学院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0854—8737019(兼传真)
电子信箱:qnsyzj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