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确保我校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名是西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656,英文译名: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学校是国家部委直属高校,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培养包括博士后、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预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市。现有三个校区:老校区、新校区、太平园校区。
第四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招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投诉电话:(028)85522012。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省(市、自治区)按测算情况进行调档。对进档的少数民族考生,学校酌情使用预留计划顺延录取。
第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如第一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顺序,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江苏省投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2B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分数清’的原则录取。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考生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美术类专业按照投档考生总成绩(总成绩=专业考试成绩×70%+全国普通高考文化课成绩×3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文科考生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作为文化课成绩,理科考生文化课成绩=(文科文化控制线÷理科文化控制线)×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非美术类专业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根据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如我校招生省区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还必须参加统考,且统考成绩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考生在体考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投档考生体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藏文、彝文)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藏文或彝文基础,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民族学(藏学)专业原则上只招收有报考专业志愿的考生,免收学费。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建筑学、景观建筑设计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进校后须加试徒手画。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要求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十七条 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的建筑学、软件工程专业由本校负责招生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明与湖南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双方联合制定和实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注明两校联合培养,湖南大学附加印章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经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审慎报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由西南民族大学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相关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严格按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杂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生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招生信息:
1.招生信息网:http://zsjy.swun.cn; 2.办公电话:(028)85522012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