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四川外语学院招生简章

2012-06-20 09:20:20 招生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要求,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四川外语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四川外语学院 院校代码:10650

  第二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33号 邮编:400031

  学校网址:http://www.sisu.edu.cn 联系电话:023-65385206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成立于1950年,1959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四川外语学院。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报考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是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考生语种不限。

  第八条 口语加试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考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招考部门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

  第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报考外语类专业要求发音、听力器官无缺陷;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发音、呼吸器官无疾病。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日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朝鲜语、越南语和葡萄牙语专业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并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和生源质量执行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其余专业维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英语、翻译和商务英语专业在重庆、四川、陕西、河北、贵州、辽宁、青海、黑龙江、山西、安徽和福建等省份纳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第十二条 对外语类专业进档考生,我校着重参考考生的英语和语文成绩择优录取,原则上要求英语和语文单科成绩达到100分以上。

  第十三条 对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确定专业(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将在缺额专业中进行调剂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按志愿优先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将按缺额的招生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江苏省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BC,必测科目等级为4C;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专业志愿清。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国家及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加(降)分的考生,我校实行“加(降)分出档,裸分选专业”。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联考专业成绩合格(或专业校考入围)的考生,我校按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并着重参考英语和语文成绩,择优录取。

  联考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50+联考成绩/联考成绩总分×50

  校考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总分×50+校考成绩/2

  第十七条 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外语学院2012年保送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特长生招生按《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12年市属普通高校招收特长生的通知》(渝教招考【2012】3号)执行。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按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校长奖学金(2000元/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学生还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生源地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并参加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核定标准。学费:艺术本科10000元/年,应用本科8000元/年,普通本科外语类6875元/年,普通本科其他类5500元/年。住宿费:学校根据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800—1200元/年(最终执行以重庆市物价局当年核定标准为准)。

  第六章 颁发证书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四川外语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四川外语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简介、专业介绍和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见我校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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