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立时间: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法人代表:宋正富。
第三条 学院名称: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ChongQing Industry & Trade Polytechnic。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2606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职专科学校。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10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院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系主任组成,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
第八条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学校占地33万平方米,校舍面积21.4万平方米,资产总额4.08亿元,馆藏图书50.3万册。足球、田径、篮球、乒乓球、游泳池、体操房等运动场地面积2.61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校内实训条件:教学用计算机1320台,多媒体教室88间,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总值3214万元。拥有机电实训中心、建筑实训中心、生化实训基地、食品生产厂、财会实训基地、服装与制鞋工艺实训基地、园林栽培实训基地、计算机实训基地、酒店服务实训中心等9个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下设工程造价、生物制药等86个实训室。有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2个、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业2个、重庆市教改试点专业1个、中澳合作推广项目1个、重庆市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技术推广中心1个、市级精品课程2门、市级教学团队培育项目1个。
第十二条 校外实训条件:学院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公司、太极集团、葵花药业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奥康)重庆红火鸟鞋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了82个稳定的校外产学合作基地,为学生在实训操作及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学院现有教职工343人,专任教师245人,教师中博士1人、硕士50人,教授4人、副教授112人,双师素质教师125人,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2人,涪陵区科技拔尖人才8人,还聘请了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兼职教师。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学制、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及范围:2012年我院面向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新生2300名。其中:重庆市1600个,四川400个,贵州40个,云南40个,青海40个,甘肃30个,内蒙30个,新疆20个,山西20个,河南30个,安徽30个,海南20个。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2012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重庆市“三校生”(中职、技校、职高)应届毕业生。重庆市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组织的专业测试,专业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我院。
第十六条 学制:我院所有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颁发。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文凭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办法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中,按志愿顺序进行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再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录取额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调档比例:1:1.2
第二十一条 旅游管理专业要求: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8米。
第二十二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学英语。
2、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但对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我院可不予录取,或在无任何资料显示该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被录取后也将退回原籍。
3、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四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奖励覆盖面达到25-40%。其中:
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国家助学金:贫困生可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学院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补助生活费),一等4000元/学年,二等3000元/学年,三等2000元/学年;
学院奖学金:一等1500元/学年,二等1000元/学年,三等5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我院不再受理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在当地区(县)教委贫困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我院对特困生实行困难资助,同时辅以勤工助学制度,以保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费:按照涪发改委(2010)750号文件规定收费,文理科类每学年每生均收5500元。
第二十七条 食宿费:按照涪发改委(2010)135号文件规定收费,其中:公寓住宿四人间1200元/学年;公寓住宿六人间1000元/学年;普通住房500元/学年。
第二十八条 学院网址:http://www.cqgmy.cn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电话:
023-72806301,023-72806302,023-72806303,023-72806304,023-72803195
3、招生咨询QQ:
973921111 973931111 973941111 973951111 973961111
4、电子信箱:cqgmzsb@163.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特别声明:我院未委托任何招生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事宜,未经我院招生部门录取而产生的问题我院概不负责。考生和家长如遇招生诈骗等问题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我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3-72806353。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