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资助协议书通用

2023-07-31 14:35:03 出国资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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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资助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____大学

  乙方:_________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委托本单位_________(姓名)为代理人,与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姓名)(简称乙方),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现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学校公派的身份赴_________国(地区)留学,留学项目为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为: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_________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甲方根据学校的政策规定,为乙方提供的生活费(不包含所在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和国际旅费。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的国内工资, 校内业绩津贴发放办法由乙方所在单位决定。

  第七条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科研工作),并按期回国回校服务。留学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九条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所在国的法律,遵守甲方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要终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

  第十二条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_____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等;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经甲方同意,由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姓名),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职务)为乙方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定期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为止。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签字):_________乙方保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出国资助协议书【篇2】

  (法国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河北大学理工科“1+3”免学费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新趋势,推进河北大学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竞争力,甲方选拔河北大学在校生赴河北大学友好院校法国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交流学习,乙方自愿报名参加该项目并即将办理赴法学习签证等手续,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科学与技术(理工科)专业英法双语项目可提供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法语作为第二外语的双语大学环境下,完成大学第一阶段即学士(Licence)的学习。被录取的学生将直接进入学士第一年的专业学习。第一学年采用英语授课,同时学习法语;第二学年50%的专业课为英语授课,选修课为法语授课;第三学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愿选择攻读的专业方向。该学士文凭为法国国家文凭,获得该文凭的学生可继续攻读各类硕士(二年制)或法国工程师文凭(学制三年)。乙方学生将同时学习两门联合国通用语言(英语、法语)

  2、项目采用1+3学习模式,即本科阶段第一年学生在河北大学学习,后三年在法国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学习。

  该项目教学和学生管理归属于河北大学国际合作处/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

  (1)乙方学生在河北大学学习期间,学籍管理办法同我校普通本科生等同。乙方学生在法国学习期间,河北大学保留乙方的学籍。

  (2)乙方在我校第一年修读的课程及成绩、学分,由法国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教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可。

  (3)乙方在法国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国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的各项管理规定。

  (4)乙方在法国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修读的课程及成绩、学分,由法国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直接寄往甲方,甲方根据河北大学有关规定协调河北大学有关部门予以认可。

  (5)根据两校的合作协议,乙方修得的学分两校互相认可。

  (6)乙方在法国学习期间,甲方将在适当的时候负责协调把乙方河北大学的学籍转到与在法国学习的相同或相近专业。

  (7)乙方在河北大学期间第一年课程全部合格,并且在法国期间全部课程合格,获得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书;河北大学将认同并为其颁发与在法国学习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河北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按照与法方合作协议,乙方应在法国学习三年。但如因签证等问题未能按时赴法国,乙方将继续留在我校相应专业学习,修完计划内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河北大学毕业证、河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2)乙方在法国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派往学校的规定及社会风俗习惯,接受派往学校的管理。

  (3)乙方在法国学习期间人身安全等事项责任自负,甲方将提供必要的、可能的协助。

  (4)乙方在派往学校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被法国或国外其它大学录取读硕士或博士者,应及时通告甲方。

  (5)乙方在出国期间户口、档案等等保留与在河北大学学习时相同。

  1、在法国学习期间,乙方应向河北大学正常缴纳学费。

  2、乙方须向法国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缴纳如下费用:

  入选的学生应为在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双语项目第一年注册支付如下项目费用。河北大学将收集这些费用,并按双方约定时间及时转交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

  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理工学士英法双语项目费用(费用种类及数额以赛尔齐-蓬多瓦兹大学实际要求为准)

  境外服务费 (塞尔齐大学双语项目协调合作方负责): 共800 欧元 ( 包括接机, 找住房, 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银行账户, 办理居留, 办理住房补贴)

  学生自理费用:

  --IELTS考试费1450元,国内材料公证费用及机票费(人民币约5000元)

  上述所有费用以当年实际发生额为准。

  3、出国护照、签证等由甲方咨询指导、乙方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及往返旅费、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出国资助协议书【篇3】

  甲方:湖南农业大学 住所:湘长沙市芙蓉区农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XXX

  乙方:(留学人员) 性别:X;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现工作单位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X;现学习单位XXXXXXXXXXX;邮编: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住址(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XXXXXX;邮编:XXXXXXX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执行湖南省外国留学生教育英语授课专业项目,满足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XXX(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XX个月。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国外生活费及其它费用共计5万元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后为甲方服务至少(五年)。并承担学校留学生的相关课程教学。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

  3.甲方发给乙方的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学校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学校汇报学习进展情况。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学校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1万元。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后为甲方工作五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经核实后有权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三个月(含)以内回国的情况的按如下处理:

  (1)对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如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内回国,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20%的违约金。

  3.本条第1、2款中的违约赔偿款项,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八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一份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20XX年X月XX日

  地点:XXXXXXXXXXXXXX

出国资助协议书【篇4】

  基于:

  ---乙方是经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自费留学合法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教外综资认字[XX](156)号】;

  ---甲方是《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确定的符合条件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同时已完成在国内大学的规定课程;甲方计划前往美国底特律大学(universityofdetroitmercy),兹委托乙方提供自费留学服务;

  ---在签订协议之前,甲方确认:

  1.乙方已全面明确地介绍甲方委托办理的国家及学校的性质、费用、入学资格、申请入学方式,以及办理护照、签证之程序;

  2.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具有完全正确的理解.

  1.1乙方根据底特律大学提供的材料向甲方介绍留学国家和申请学校的情况;

  1.2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学习计划有关的建议并协助甲方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1.3乙方保证底特律大学为教育部认可之学校。向甲方介绍留学签证的有关规定,并进行签证前的面谈辅导及负责甲方留学生签证申请的相关工作;

  1.4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并符合国外实情时,协助甲方预定航班;安排接机及住宿;

  2.1.1按照底特律大学的规定,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留学申请材料及办理相关必备手续,并通过相关测试;

  2.1.2为甲方申请获得底特律大学入学许可原件,同时留存以履行并完成甲方委托之后续签证服务内容;

  2.1.3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咨询服务的相关费用。

  2.2.1保证所提供留学项目的真实、合法性;

  2.2.2积极、负责的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的服务;

  2.2.3为甲方之留学申请及递交之材料保守秘密;

  2.2.4积极、迅速、如实、准确地向甲方提供在留学申请中与底特律大学的联系讯息,并针对具体情况提供建议;

  3.1.1随时向乙方了解留学申请进程,美国及底特律大学的情况;

  3.1.2双方一旦确定申请院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改变

  3.2.1遵守国家法律和关于公民自费留学的相关规定;

  3.2.2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办理底特律大学申请及学生签证所需文件和证明,并保证所提供材料在有效期内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3.2.3按照学校和使馆的要求,支付各项相关费用及邮电等杂费;

  3.2.4根据校方及使馆的要求,自行办理资金担保等手续;

  3.2.5甲方自费出国是以留学为目的,不得做出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留学期间,自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留学院校的规章制度,否则,须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3.2.6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交纳相关费用;

  3.2.7甲方须自行承担自己因办理出国留学而引起的误工、辞职、失业、辍学等责任;

  3.2.8甲乙双方只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上存在双方约定的法律关系。甲方的留学申请若成功,其出国后的一切人身合法权益受所去国的法律管辖及中国驻该国使馆的保护,乙方不承担任何直接或连带责任;

  3.2.9甲方必须将所有收到的美国校方录取信及i-20表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退还甲方所有已交费用;

  (1)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书同时,甲方应向乙方交纳项目管理费600美金,此费用包含:乙方为本项目确保美国学校之长期认可,同时为学员提供留学咨询、留学规划辅导、最新留学资讯、转学分资料审查之费用,以及海外服务费用包括接机、安排住宿、学习辅导、生活辅导、联络家长、紧急情况的联络与处理。(2)在乙方为甲方办理留学申请并获得学校录取通知书交予甲方时,甲方向乙方交纳服务费18000元整(注:美国学校申请费、申请资料的国际快递费和使馆要求交纳的其他签证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不包含在此服务费中)。

  4.2.1甲乙双方签订本服务协议书后,如甲方因个人原因终止办理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则应将底特律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相关文件原件退还乙方,并视为本合同终止;

  4.2.2甲乙双方签订本服务协议书后,如甲方在委托乙方申请的同时,又委托其它第三方申请或自行申请,所造成的一切不利于执行本协议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还任何已收费用,并视为本合同终止;

  4.2.3如申请人的签证被拒达三次时(第二次和第三次签证乙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签证费由甲方自理),甲方须将已收到的入学许可原件交还乙方,而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服务费退还甲方、并不承担其他责任或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决定;

  5.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学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则有权终止协议,并不予退还甲方所缴的任何费用;

  5.3乙方协助甲方获得签证后,如因甲方个人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或放弃入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负,乙方不予退还任何已收费用,同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条款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败诉方并须承担裁决费用;

  双方均不承担出于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办理过程的延误和拒签责任,前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克服、避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签证政策变化、外交冲突、政局变化、重大流行性疾病、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政府行为等;

  八、甲方为本协议履行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乙方保证仅用于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8.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出国资助协议书【篇5】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现学习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 (国家)留学,留学期限为 个月(以甲方录取通知的留学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资助的形式有:

  (1)由甲方直接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经费资助;

  (2)安排乙方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费。

  4.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1)出国和按本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火车票);

  (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按国家规定提供);

  (3)其它有关费用。

  5.上述第三条第4款所述有关资助内容、资助标准及数额,均按照教育部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奖学金生活费由甲方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定期拨付。由甲方安排乙方获得的奖学金资助费,资助期限以奖学金或资助项目的实际期限为准;甲方将敦促经费提供方按规定期限和按教育部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提供。

  6.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的有关留学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7.加强与乙方国内推选单位的联系,采取多种适当形式将留学人员的留学情况通知国内推选单位。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服务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服务期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国内推选单位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3.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甲方授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生活费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5.留学期间与使(领)馆及国内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国内推选单位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

  6.留学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7.留学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标准或来源变化而改变,应始终遵守国家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如获其他奖学金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应经甲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8.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总结;留学期满回国后及时向国内推选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9.乙方出国前系非在职人员者,学成回国后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五条 乙方为保证履行其承诺和义务,同意出国前按甲方的规定交存出国留学保证金。

  乙方按期学成回国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应向甲方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内单位的证明,回国入境日期证明(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总结和学术成果报告,经甲方确认后,将乙方出国前交存的出国留学保证金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退还本人。

  第六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

  (1)对由甲方直接提供资助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停发其资助费用,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偿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由甲方安排获得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奖学金或资助费的留学人员,甲方经核实后有权通知接受国政府或有关机构停发奖学金或资助费,按甲方的规定处理,并要求其向甲方偿还已领取的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费用和向甲方支付已领取全部费用的30%的违约金。

  2.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三个月(含)以内回国的情况的处理:

  (1)对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2)如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内回国,应向甲方支付按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20%的违约金。但根据乙方的申请,经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仍由甲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3.本条第1、2款中的违约赔偿款项,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交存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为乙方的保证人。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国服务。

  第八条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丙方第一保证人愿以 、第二保证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资收入或银行存款)作为担保。丙方第一保证人和第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间同本协议有效期间。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留学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约金,用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现行重置市价折算成人民币;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十一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人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乙方国内推选单位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第一保证人(签字) 丙方第二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

  注:办理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时,请各公证处认真审验本协议的第一条、第八条及其它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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