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我的“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能够成为您的最佳选择。为了保证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开始写工作计划了。工作计划可以锻炼人们在处理日常事务的时候对于一些常规或非常规的问题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逻辑程式,从而提高个人的工作效率。以下建议或许是你需要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 篇1
××县社会保险稽核20xx年
1-10月份工作总结
20xx年1-10月份以来,我股室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区稽核科的具体指导下,贯彻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社部函[xx]32号)和文件精神,认真履行稽核职能,不断强化工作职责,积极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一、不断加强稽核工作的宣传力度
今年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把学习宣传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社会保险稽核领导小组,认真学习《××县社会保险稽核业务规程》、《××县社会保险内部控制业务规程》、《××县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办法》,紧紧围绕地区关于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总体安排,从内部稽核和外部稽核两方面入手,加强征缴力度和基金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稽核质量和效果。根据要求,我股室制定了《××县20xx年度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明确了稽核时间、任务、重点,从而保证稽核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我股室坚持社会保险稽核制度,不段加强社会保险稽
核宣传。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上存在缴费单位申报不规范,提供的依据不实,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等情况的,将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及时立案处理,以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并对我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稽核政策及业务培训,使全局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稽核政策,工作能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 篇2
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养老保险稽核工
作总结
省社保局:
20xx年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紧紧围绕上级稽核主管部门及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皖人社险函[20xx]26号《全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础管理提升年”活动要点》,重点加强了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为中心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大稽核力度,强化内控管理
(一)强化管理服务制度建设
在进一步理清经办管理的风险点和关键点的基础上,全面健全完善了社会保险支付各项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达到了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强化考核和监督的目的。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管理重点岗位的制度建设。注重抓好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方面的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定了《支付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支付中心岗位责任自律制度》,强化了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按制度办事。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窗口服务制度建设。制定了《支付中心政务业务公开制度》、《支付中心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使企业退休、失业人员在窗口办理业务时方便快捷。同时,制定了《支付中心首问责任制》、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 篇3
**县社保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局干部职工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以参保职工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紧紧围绕地区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突出征缴、扩面、保发放等工作重点,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使我县社会保险事业朝着扩大范围、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轨道稳步前进。现将我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各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一)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1、截止目前,全县已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含退休人员)7388人,与上年末7045人相比净增343人,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计划人数7250人的,基金征缴1120万元,完成年度征缴计划2694万元的,与去年同期978万元相比,增长15%。养老保险待遇支出2141万元。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截止目前,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数97338人,基金征缴91万元。
(二)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成情况
全县已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为14524人,完成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计划人数14079人的。基金征缴1256万元,完成年度征缴计划2616万元的,与去年同期1178万元相比,增长6%。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1011万元。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 篇4
____年,____县社保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民生工作”为主线,以落实目标任务为重点,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扩大覆盖面、基金征缴取得了目标任务全面超额完成、重点工作新突破的好成绩。基金管理、落实调待政策、确保发放等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机构自身建设和经办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坚持民生为本,以让更多人享有社会保障为目标,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取得新突破。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截止9月底,养老保险:全县城镇职工参保人数(含离退休人数)5163人,完成地区下达目标任务5156的100%;医疗保险:全县城镇职工参保人数7999人,完成地区下达目标任务7829的102%;失业保险:全县参保人数3613人,完成地区下达目标任务3613的100%;工伤保险:全县参保人数4539人,完成地区下达目标任务4539的100%;生育保险:全县参保人数4364人,完成地区下达目标任务4364的100%。
(二)着力维护稳定大局,确保发放取得新成果。不断强化举措,认真做好全年的确保发放和待遇调整工作。截止9月底,养老保险:基金征缴____02万元,完成地区下达任务2305万元的,基金支出3300万元;医疗保险:基金征缴2363万元(其中统筹基金1257万元,完成地区下达任务1275万元的;个人帐户1106万元,完成地区下达任务1321万元的,),另有征缴大病医疗77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收入357万元;基金支出133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479万元,个人帐户支出851万元),另有支出大病医疗35万元,公务员医疗153万元;失业保险:基金征缴402万元,完成地区下达任务452万元的,基金支出4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征缴96万元,完成地区下达任务127万元的,基金支出112万元;生育保险:基金征缴97万元,完成地区下达任务131万元的,基金支出42万元。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好政策惠及全民。截止9月底,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确认应参保人数7323人(16-59周岁人员),已参保人数6259人,续保率。9月应领取待遇人数1450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50人,发放率100%;累计发放养老金万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确认应参保人数973人(16-59周岁人员),已参保人数840人,续保率,9月应领取待遇人数184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84人,发放率100%;累计发放养老金万元。
(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进展顺利。____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自12月1日正式开始至____年9月25日全部结束,共计参保人数为7669人(一般居民639人、年满60岁老年人335人、重度残疾人5人、低保居民3129人、一般学生1676人、低保家庭中的学生1883人、残疾儿童2人),基本医疗缴费金额为536870元、大病医疗149524元。住院统筹支出112万元、大病支出16万元、门诊统筹支出3万元。
(七)着力推进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按照地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社会保险日常稽核和重点稽核。一是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年度申报稽核工作,在此项工作中,我局对全县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工资基数等数据进行严格核定,以确保真实准确,并组织人员对工地、砖厂等进行了实地稽核,促进工伤保险的任务顺利完成。截至目前,我们对35个工地和砖厂进行了实地稽核和宣传,完成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203人。通过稽核,扩大了社会保险费的覆盖范围,拓宽基金的来源渠道,使社会保险费做到了应收尽收。二是按照地区的要求年初我局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协议签订率达到了100%。目前,我县共有7家定点医疗机构、11家定点零售药店。我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数次不定期的检查,从而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更好的为参保职工服务。三是完善养老金资格认证,加大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稽核。外地退休人员采取本人与本年度挂历所照的照片,本县退休人员指定地点取照建立档案资料等方式,并通过电话查询、视屏核实及上户调查等方式对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稽核,从而有效防止养老金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认真做好退休养老资格和待遇发放的审核工作。____年,我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人员数量为2__人,其中,本地区1813人(本县1742人,本地其它县市71人);异地居住301人(疆内160人,疆外141人),认证率现已达到95%。认证工伤保险待遇人员10人,认证率100%。
(八)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推进。一是努力做好“两个确保”,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养老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 篇5
1、社会养老保险卡或存折是否及时发放,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完整、真实。
2、养老保险费收入信息与收入户实际到帐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为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帐户。
4、对选择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补缴的金额是否正确。
5、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到帐后,地方财政补贴部分和村干部缴费补贴是否计入个人帐户,并从计入个人帐户的次月起计算。
6、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额机构人民币一年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计算。
7、对中断缴费的,是否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帐户,封存期间的个人帐户是否按月计息。
8、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和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等手续是否完备,并及时检查待遇发放、保险关系转移、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标准是否准确等。
9、新农保基金是否纳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新农保基金是否有挤占、挪用或提前支取等情况。11、金融机构是否足额、及时扣缴养老保险费,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
12、养老金核算是否准确无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养老金支付是否及时足额,业务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 篇6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
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
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
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
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
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
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
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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