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范本推荐【篇1】
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房主):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留档使用(必需真实有效)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简称本房产),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使用。双方约定本房产的租赁期为_20xx_年_8_月__15_日起到_20xx_年_8_月_14_日。共计__12_个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____),租金每半年结算,分两次付清。
三、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第一次于20xx年8月15日前支付元,第二次于20xx年2月15日前支付元。
四、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宽带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水费3元每吨,生活用水10元每人每月,电费1元每度,宽带费10元每月,以上费用每月15号收取一次。
附:电表底数____度,水表底数____吨。五、房屋出租保证金
1、首次交付租金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壹仟_元整(小写:___1000__元)。退租时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六、乙方租用本房产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纠纷。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活动,若有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屋内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4.现金等贵重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5.乙方不得把社会闲散人员带入房内,对自身安全负责。七、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八、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1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3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九、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保证金可视情况给予退还。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十、合同的解除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本房产。
2、乙方在居住期间应维护好房屋结构、设备、物品和门窗的完整。如有损坏,需在协议期满日之前恢复原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设备、物品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3、乙方在租房期间,应保持屋内整洁,不得使用煤作燃料;应注意各方面的安全,如有不安全隐患或由此引发任何后果均由乙方一方承担。
4、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把此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此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性质的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的执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5、租赁的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和改建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而终止协议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6、双方电话号码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共两页,一式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房合同范本推荐【篇2】
最近笔者客户咨询:客户将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不但未按时支付房租,且已消失不见,无法联系。现其是否可以将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进行处置,抵作房租和其他费用
笔者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合同中有以下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方应及时返还租赁房屋,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应自行收回,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有权处置。”但是,出租方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就对承租方的动产财物进行处理,或者说出租方是否享有承租方遗留在房屋内物品的留置权?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发现以上问题依然存在争议,笔者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留置权的定义和特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留置该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包含两个内容,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在我国,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是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留置权规定的演变及分析
1、1988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中对留置权作出了原则、基本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据此可知,当时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项:(1)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2)一方占有对方财产的依据是合同中有约定;(3)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且超过约定期限。因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留置权,是一种合同留置权,因为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类型等并未作出要求和限制,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可以存在留置权。
2、但是1995年实施的《担保法》对留置权却采用了封闭式原则,将留置权仅仅限定在保管合同、货运合同以及承揽合同中,且必须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才是享有留置权的依据。具体见该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3、1999年《合同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又增加行纪合同的留置权。《合同法》第422条规定: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4、20xx年的《物权法》对于留置权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采取了开放式原则。《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只要符合留置权的法定构成要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外,均可留置。
综上,笔者认为:在《担保法》颁布后,到《物权法》实施前,享有留置权的仅限于四类合同,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在内,作为可能的合同债权人——出租方并不享有留置权。即使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设置了诸如前述内容的特别约定,但在实践中出租方仍无法享有留置权。但是《物权法》不但突破了原先局限于四类合同的限制,而且留置权也不再以合同为基础,即使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也可以存在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不仅可以出现在合同之债中,同时可以出现在侵权之债、不当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中。故,笔者认为《物权法》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享有留置权提供
了法律依据,出租方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主体的。
三、房屋租赁关系中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尽管《物权法》已突破了享有留置权的合同,但并不等于其他所有合同的债权人一方当然都享有留置权。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甚至最近20xx年7月新颁布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赋予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且理论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是否享有留置权至今仍存在分歧和争议,考虑留置权的安全、有效,规避日后的争执,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对出租方享有在承租方逾期支付房租、费用的情况下对出租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依法享有留置权的约定,而不仅仅是对房屋内动产、财物的一般处置权、处理权等不规范的表述。
2、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此外,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具体到房屋租赁关系中,也是一样。出租方如果不合法的占有承租方动产、财物,将不能产生留置权及留置的后果。出租方合法占有出租方房屋内承租方的动产、财物的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方将约定的动产、财物转移给出租方占有(“主动交付占有”);
第二,房屋租赁期满或依法提前解除、终止,在承租方拖欠租金、水电气费,承租方逾期遗弃、滞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出租方直接加以控制,转移占有(滞留占有); 第三,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责令暂由出租方占有、控制甚至保管的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司法确认占有)。
实践中还有一种强行占有的情况,即承租方在发生了拖欠出租方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后,又拒绝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腾退房屋,也拒绝交付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在此情形下,出租方通过采取自救措施,强行入室,从承租方手中扣留、控制并加以占有合同约定的留置物,以实现留置权。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侵权,目前理论上争议非常大,笔者建议在目前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前,暂不宜提倡。
3、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4、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与债权在法律关系上的同一性,目的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对留置权的滥用,但该规定仅针对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及双方为自然人的情形,而对企业与企业之间除外,不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作为收取租金的债权人,其取得的是出租房屋使用价值的租金;而承租方放置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与租金债权不可能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是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按此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的话,必须符合房屋的出租方、承租方均是企业才行,否则,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的留置权就不能成立。
5、需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时,房屋租赁关系中的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以上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6、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未约定的,则应在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另行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之下,如果需要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实现出租方对承租方遗留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财物的留置权,必须是企业之间的租赁,并且需要满足其他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不然仅仅依据租赁合同中对于留置权含糊的约定,还不足以保障留置权的真正实现。
租房合同范本推荐【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1.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甲方将其拥有的坐落于南京市 区(县)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由双方在《物业验收单》中加以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物业验收单》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2.甲、乙双方提供证件
甲方提供:□身份证 □房产证 □户口本
乙方提供:□身份证 □暂住证 □工作证
3.租赁期限、用途
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二零 年 月 日起至二零 年 月 日止。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共 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 。
5.房屋修缮与使用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6.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7.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20xx年xx月xx日签于南京
租房合同范本推荐【篇4】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尚锦路268号上锦颐园佳境小区 号楼 单元 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乙方不得将房屋用于非法活动。租赁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计 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乙方是否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电话: 电话: 日
房屋家具清单
1、 床2张(1.5米),配套床垫2个;
2、 衣柜2个;
3、 简易折叠沙发2张;
4、 餐桌1张配套椅子4把
5、 电视柜、鞋柜、茶几各1个;
6、 电视机1台(32寸)
7、 洗衣机1台;
8、 电冰箱1台;
9、 业主卡2张;
10、 电卡1张;(余额: 元)
11、 燃气卡1张;(余额: 元)
12、 钥匙2把;
13、 水电费欠费: 元;
14、 物管费交至20xxX年11月底。
甲方:
乙方:
日期:
租房合同范本推荐【篇5】
迫于买房的压力,不少旅西侨胞更多的选择租住西班牙人的房屋。一来灵活性较大,合同到期随时搬家,二来自身负担也不大,做个二房东何乐不为。随着西班牙经济的持续萎靡状态,房屋高价出租的难度陡然上升,即便降低房价也是无人问津。为了强留租主,房东想方设法在租房合同上大作手脚,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据了解,一般房东在与租主见面之后,便会带其看房,如若租主满意双方将会签订一年的租房合同,而此租房合同将由房东委托律师草拟,租主只要同意这份租房合同双方就签署名字以及居留号码,租房合同由此开始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租房合同上明确写有合同到期前如果双方没有任何异议,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反之,则由房东和租主进行协商解决。但有的租房合同上却没有这样详细的注明,只是简而言之,合同到期将会自动延期。这也成为了房东以此“威胁”租主的理由。
房东在租房合同上做手脚,对于租主来说如果没有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很容易陷入房东精心设下的圈套之中。而当合同到期,租主并未提出任何退房的要求,租房合同将会自动延期,而此期限并不只是一年,而是所谓的5年有效期,待租主获悉此事找房东讨要说法,对方将会以签署的租房合同内容为由答之,如若租主不同意,房东将会搬出违约一说,要求租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而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租主来说,也只能任其宰割。
就此事,记者也咨询了律师,询问房东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房东与租主签署的租房合同整个过程来看,一切均遵照法律程序而行。只是房东并未在租房合同中详尽说明租房到期后,在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在继续延期上做了小小手脚,显得含糊其辞,此做法虽然存在欺骗嫌疑,但不能直接定论。原因在于,租主已经在租房合同上签署了自己名字,这就表明租主同意认可了这份租房合同,一切将按照合同要求行事。当然作为租主对于合同不合理之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胜诉的机率不大。”
而作为受害的租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般发生这种情况,多数是由于租主西语有限,或者是没有仔细阅读租房合同的各项条款所致。租主也表示,因为只考虑眼前,合同上只要房租金额不变,而且签署的是一年合同,便没再多想,草率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不想一年之后,因为合同到期不想劳神劳财重新找房,便准备续签合同,却被房东算计。5年合同完全不能接受,只能通过支付违约金解决此事。
旅西侨胞的日常生活开支,很大一部分都是来源于房租的支付。在因租房签署的租房合同方面,侨胞还需小心行事,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对于存在不合理之处,应当即与向房东提出,万不可当房屋合同生效之后,才认清事实,到时只能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