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利息借款合同4篇

2023-08-12 11:10:11 利息借款合同

  随着人民越来越注重维权,我们要在合同的拟定上多花心思。合同到底怎么写?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篇网络上挑选的好文“利息借款合同”,感谢浏览本内容旨在为你提供实用信息!

利息借款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

  第一条特别承诺

  (一)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三)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和行为。

  第二条协议存款期限

  (一)协议存款的期限为伍年零壹个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二)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存款账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及存放地点

  (一)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乙方开立存款专用账户。

  (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可以选择于任意工作日内,向该账户内存入协议存款,该等协议存款应满足的条件有:

  1、单笔存入协议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元(¥元);

  2、在上述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存入的协议存款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10000000000、00元)。

  (三)上述协议存款存放于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的分行,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225 %(固定利率),该利率在协议存款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一)甲方的资金划拨到达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年月日公司和银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用作甲方向乙方或第三方办理融资的融资质押物。

  第六条利息计算及还本付息方式

  (一)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为起息日。

  (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定期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

  计息期既有整年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协议存款年利率/360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还本付息:

  乙方按年向甲方支付利息,每年与起息日对应的同日为付息日,存款到期日乙方向甲方返还本金和支付剩余应付利息。若付息日或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及利息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账户。

  (四)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息的汇路如下:

  甲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在汇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取款条件

  执行本合同取款时,甲方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单位定期存单)、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款证明书,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

  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八条提前支取

  (一)除非出现本条第

  (二)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甲方发生监管部门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三)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变更。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特定事项的通知及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详细说明材料:

  1、连续3个月资本充足率不达标;

  2、连续3个月存贷比不达标;

  3、不良资产率连续3个月超过5%;

  4、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调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出现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后连续3个月仍无改善的;

  3、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4、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日的(确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除外)。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条款,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金及截至支付日当日的应付未付利息。若存在违约金的,也应一并结算。

利息借款合同 篇2

  贷方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万元。

  二、借款期限:

  _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借款利息:

  月息_______分,每月付_______元整。

  四、借款抵押约定:

  乙方愿将自己的_______平方米(未装修价值_______万元)和_______作为抵押。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房产和车辆。

  五、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全部借款。

  六、利息支付方式:

  一月一清,每月3日之前由乙方按借款总额约定利息_______支付给甲方。(第一个月提前支付_______元)。

  七、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借款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给甲方,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可约固定数额违约金或总借款数额10%——20%的违约金数额)。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还贷,由继承人_______还贷。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利息借款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

  第一条 特别承诺

  (一)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三)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和行为。

  第二条 协议存款期限

  (一)协议存款的期限为伍年零壹个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二)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 存款账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及存放地点

  (一)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文件在乙方开立存款专用账户。

  (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可以选择于任意工作日内,向该账户内存入协议存款,该等协议存款应满足的条件有:

  1、 单笔存入协议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元);

  2、 在上述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存入的协议存款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亿元(¥10000000000.00 元)。

  (三)上述协议存款存放于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的分行,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225 %(固定利率),该利率在协议存款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一)甲方的资金划拨到达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公司和 银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用作甲方向乙方或第三方办理融资的融资质押物。

  第六条 利息计算及还本付息方式

  (一)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为起息日。

  (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定期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x年数x年利率

  计息期既有整年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x年数x年利率+本金x零头天数x日利率

  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协议存款年利率/360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还本付息:

  乙方按年向甲方支付利息,每年与起息日对应的同日为付息日,存款到期日乙方向甲方返还本金和支付剩余应付利息。若付息日或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及利息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账户。

  (四)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息的汇路如下:

  甲方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在汇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条 取款条件

  执行本合同取款时,甲方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单位定期存单)、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款证明书,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

  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如核验无误,将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八条 提前支取

  (一)除非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甲方发生监管部门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三)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变更。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特定事项的通知及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详细说明材料:

  1.连续3个月资本充足率不达标;

  2.连续3个月存贷比不达标;

  3.不良资产率连续3个月超过5%;

  4.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调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出现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后连续3个月仍无改善的;

  3.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4.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日的(确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除外)。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条款,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金及截至支付日当日的应付未付利息。若存在违约金的,也应一并结算。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一)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向甲方按照以约定协议存款利率计算的当年利息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特别承诺条款和保密责任条款的约定,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本合同解除后,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解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自合同解除日后第六个工作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另向甲方支付欠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专项约定

  为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增强业务良性互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积极开展和促进银保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应分别大力推动本协议存款存放地所在的甲方当地银保机构与乙方分行就银保合作业务具体事项进行协商,签署

  合作备忘录对银保业务达成提出要求并上报总行,由总行监督执行效果,对于存放地以外地区,根据当地银保业务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作事宜。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一)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协议存款的利率、数量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财务经营状况等项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二)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视为违约。

  (三)任何一方向其控股公司、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其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通信联络方式

  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达。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邮寄自投邮后五日即视为送达。无论双方选择何种发送方式,发送方和接收方均应保证函件发送或接收所需的人员或硬件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正常工作,以保证发送的及时和流畅。

  双方的通讯及联络地址如下:

  甲方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一方通讯及联络地址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该会届时现行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一)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反商业贿赂条款的规定。合同关系人应当廉洁自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不当利益。

  (二)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定期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其存款并免除相关询征费用。

  (三)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协议存款本息及其他应付金额之日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利息借款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出借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一:

  身份证号:

  借款人二: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借款指定用于,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四、借款的发放

  第五条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甲方有权拒绝放款:

  1、乙方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甲方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物权已通过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并持续有效且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双方已经按约定办理完毕抵押物的相关证件的转移交付手续;

  3、没有发生可能对乙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如有债务纠纷、正在诉讼中等;

  4、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其他先决条件:。

  第六条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甲方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将出借资金支付给乙方,即视为借款已被乙方提取和使用。

  本合同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甲方将出借资金支付给任一借款人即视为所有借款人收到和使用借款资金。

  借款人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借款的偿还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偿还方式为: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到期利随本清。付息日为每月的日,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第八条如遇到还款当月无还款日对应日的月份,还款日为应还款当月的最后一日。

  第九条如果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等,还款日不顺延。

  六、乙方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七、提前还款

  第十二条乙方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前还款。

  八、共同借款人的连带还款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及其他由此产生的费用。

  九、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三条乙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五条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

  第十八条对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

  十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二十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对乙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乙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配偶之间发生或可能发生离婚等情况。

  3、乙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通过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资产;

  5、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乙方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有可能影响乙方投资安全的事项。

  7、如果乙方发生或可能发生上述情况未按约定通知甲方的,视为借款人严重违约,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结清利息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

  乙方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

  乙方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乙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

  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

  其他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的事件等。

  十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2、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3、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或者拒绝接受甲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及经营情况等的监督;

  4、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陈述与保证;

  5、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任何事件。

  第二十四条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除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需每日向甲方按借款本金的日%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该笔利息为止。

  第二十五条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利息超过【5】日,视为借款人严重违约,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结清利息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需向按照拖欠的本金数额的%/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第二十七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金额的%/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本合同上述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二十九条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各派一名代表作为本次合作的联系人,联系人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观点视为甲、乙各方的观点、意见。联系人有权代为接受双方互发的文件、信函,有权在相关文件、信函上签字。联系人签收相关文件、信函的,即视为甲方或乙方签收了相关文件、信函。

  1、甲方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第三十一条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送的函件或通知除可以向有权接收的人员送达外,还可以按照本合同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进行送达:

  1、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2、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3、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4、如用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

  5、在甲方有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甲方以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已送达。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载明地址送达的仍为有效送达。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五、其他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借款人一:

  借款人二: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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