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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1)
现行的《山东省消防条例》于20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根据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
(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
(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
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七条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和通信畅通。
第十八条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当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不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是,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建设工程竣工设计图纸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配置消防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 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
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位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宾馆、饭店等应当向住宿旅客提供书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危险品、可燃物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燃气(油)锅炉房、档案资料室、贵重设备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危险行为;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一)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区分总体预案和岗位预案;
(二)符合本单位和有关岗位、部位的实际;
(三)确定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四)制定报警与接警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等措施和步骤。
规模较小场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与发包人、出租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物的单位,将自己专用部分出租、发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协助承租人、承包人、受托人与其他共用人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统一管理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费用,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
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名称、固定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所,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帮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教育有关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庄、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师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2)
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人口密度较高的省份,山东省一直以来都在劳动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上下足了功夫。近年来,相关部门和政府加强了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规范,以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着重谈论山东省劳动合同的相关主题,并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
一、劳动合同制在山东省的应用与现状
当前,山东省各行业、各企业的劳动合同制都己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与此同时,各级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也非常高。区别于其他省份的是,山东省在劳动合同制的推行上比较注重人性化和实际可行性。该省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与企业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在长期的劳动实践中,山东省已经成功的形成了一套合理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
二、山东省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工资水平不高,致使很多员工不愿意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省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加强员工福利,提高待遇水平,从而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归属感和获得感。
2.部分企业虚假承诺,用一年的短期合同代替两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导致员工无法享受长期福利,省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规范企业行为,在加大对企业和企业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企业的负面社会影响力。
3.部分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违法使用短期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省政府应当严格管控这样的企业,强制其签订规范合同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三、山东省劳动合同的优势及意义
1.劳动合同制度是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它可以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促进就业市场的平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劳动合同制可以保护劳动力市场的人才稳定、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利益,帮助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3.劳动合同制制度在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个层面都有各种不同的好处,它可以促进劳动者的个人价值实现、推动企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并且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鼓励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山东省在这一方面已经做得非常出色了,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需下更大力气推进劳动合同制的规范化和完善化。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3)
呼吸机操作指南及管理
一、操作步骤
1、接好电源和气源,同时接好呼吸机回路,然后打开呼吸机电源开关。
2、呼吸机自我检测正常。
3、选择呼吸模式,合理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
4、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报警上下限。
5、接模拟肺试机。
6、做好患者解释工作,减少人机对抗。(清醒患者)
7、与患者连接,开启加温化器电源开关,调节加温温度。
8、详细准确做好患者护理记录单。
二、注意事项
1、检查气源压力,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气源压力为0.3-0.6MPA,电源电压为220V。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预防肺部感染。
3、每周更换2-3次呼吸机管路,分泌物污染管路随时更换。
4、紧密连接管路各部件,防止漏气。
5、管路中端积水杯低于患者头部,防止管内积液倒流进入气管插管内。
6、管路位置随患者体位改变移动,防止过伸,过屈或牵拉管路,造成管路脱出。
7、管道内、积水杯内积水过多将增加气道阻力,应及时倾倒,管道扭曲和漏气应及时纠正,保持气道通畅。
8、准确记录呼吸机参数,防止参数被意外改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
9、呼吸机报警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当报警不能解决时,应撤离呼吸机,予简易呼吸器人工维持通气和给氧。
三、常规保养及维护
1、环境温度湿度要适宜,一般室温为21-25℃,相对湿度为50%-70%。
2、电源应插在治疗带的电源插槽上,保证插座牢靠不松动。
3、加强机器防尘保洁工作,机器表面每天用清洁软布清水擦拭一次。
4、加温湿化器温度32-36℃,湿化器内蒸馏水随时补充,每天耗水量为300-500ML。
5、机器应定时充电,尤其是带有蓄电池的呼吸机要定时充电,定期检修,并进行功能测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6、呼吸机使用后,应定位放置,并进行性能与使用时间登记。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4)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5)
山东省劳动合同主题范文:《关于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管理措施》
一、引言
在新时代下,全球化的浪潮下,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教育的大力推广,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电子邮件联络的日常化等等,让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今,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键文件,具有极高的重要性。
二、劳动合同的意义
1、确立企业与员工的双方关系
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同是为了明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建立管理人员的雇佣关系、规范用工的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才能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管理是公正、公平的。
2、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确保企业跟员工之间所做的经济合同以及劳动过程的规范化,其目的是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在完成劳动生产的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劳动力价值与合法权益。
3、规范用人行为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书,约束双方之间的行为。在约定的期间内,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职务,为员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报酬,同时员工也应当按照约定保证计划内的工作任务。
4、保障企业运行稳定
劳动合同牵涉到企业的发展问题,也为企业预防风险提供保障。通过明确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压缩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同风险,并合理调整关键职位和雇佣顺序,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劳动合同的管理措施
1、建立工作合同制度
为了保障合同规范,提高合同的规范运作效果,企业应该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制度不仅要周密完善,并且需要定期评估与修改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员工需求与市场环境。
2、严格执行合同签订程序
为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双方不发生经济法律纠纷,企业需要有良好的合同签署流程,合同签署流程必须严格规范,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去完善。
3、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的制定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规范与规制制定可以有效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及工作环境与流程的规范化。
4、制定完善合同条款
合同的签署是企业与员工之间达成一个约定,因此合同条款的编制十分重要。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职业特点,制定能加强对员工管理的条款。
五、结语
总之,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是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在有效实行劳动合同的同时,企业应该对员工的发展、管理合同建立、实际运作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调查与实际纠正,为员工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坚实基础。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6)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7)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完善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建设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财政职能,提高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能力。
经济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投向经济开发区。
第三十条 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
鼓励和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经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探索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
对经济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三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
第三十六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区内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8)
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即给予政治荣誉或精神安慰的同时,予以钱物等照顾。现特指对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 优抚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优抚工作的职责是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残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设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和报批。主要工作内容是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做好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举办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和烈士事迹的编纂工作。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9)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10)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xxx劳动合同法》、《xxx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劳动合同范本(篇11)
《山东省劳动合同主题范文》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
1、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
(1)招聘。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明确有关招聘条件,并在招聘启事中注明工作岗位、资格条件、薪资待遇、工作地点、上班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2)面试。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岗位对其具备的职业能力、知识技能和经验进行广泛的考查,以决定该岗位是否适合招聘该职位人员。
(3)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对职位、工作内容、职务、薪资待遇、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等作出全面的了解和认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有效协商。
2、劳动合同的内容
(1)工作地点
(2)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劳动报酬
(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工作责任和违约责任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通过双方协商,经劳动合同签订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达成协议,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
a) 双方协商一致,经过书面协议解除。
b) 劳动合同到期。
c) 劳动者因三病、工伤或者其他非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经劳动者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常住地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法律、行政职能的部门鉴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d) 劳动者因特定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
二、劳动合同纠纷
1、劳动合同纠纷的类型
(1)工资待遇纠纷。
(2)非法解聘引发的劳动争议。
(3)工伤、职业病患者与用人单位纠纷。
2、劳动纠纷的处理流程
(1)对于普通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关系调解来处理。
(2)当权利者对于调解结果和调解人员存在异议,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劳动保障机制的建设
建立劳动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使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三、劳动保障
1、劳动证明
劳动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被聘用者在某公司工作的时间段、职务、岗位等从业情况。
2、劳保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山东省的劳动监察机构,通过对用人单位的抽查、检查和举报处理等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配合,监督和维护劳动保障的正常进行。
结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山东省劳动合同的主题范文,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和内容、变更和解除情况,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流程,以及劳动保障机制的建设和劳动保障监察。由此可见,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采取规范合理的用工方式,为员工提供优厚的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全面协调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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