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规章制度集锦

2023-08-22 14:39:00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单位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第二条员工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二章工作时间及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时间是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假日和法定假日如下:

  (1)假日是每周的'星期六、星期天。

  (2)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五一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薪:员工累计工作不到1年,年薪为5天。已经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年薪是十天。已经20年了,年薪是15天。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享受当时的年薪:

  1.员工依法享受寒假和暑假,假期天数比年假天数多。

  2.员工休假累计20天以上,公司不按规定扣除工资。

  3.累计工作不到1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不足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2)结婚假期:员工本人结婚,可休结婚假,假期不得超过7天。晚婚(男性满25岁,女性满23岁)的奖金增加是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丧假:员工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妻子死亡可以请丧假,休假不得超过5天。在国外奔走的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期,路程假期不是事件假期。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性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妇各承担50%。另外,经所属公司批准,产假可以增加3个月,但减免3年的独生子女费。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如果怀孕不到四个月,产假是15到30天。孕期4个多月的,产假42天。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以上不包括未婚生育)。

  (5)探亲假:在职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不能和配偶和父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内回家休息大约一天晚上,给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假期、探亲假期、结婚假期、生育假期、避孕手术假期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数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数,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下的,本部门工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3个月。五年以上的是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的,本部门工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是十二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个月。20年以上的是24个月。

  第二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假、年薪、探亲假、结婚假、葬礼假、产假,支付休假工资。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支付假期工资。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规范

  第十一条工作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班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注册或代替他人注册。每天的工作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缺勤。

  (四)因事、生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如果人事干部或主管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员工可以向职场领导反映。

  (五)休假必须事先填写休假证明书,附上相关证明书(病假需要医生证明书),特殊情况下,必须提前打电话或委托他人休假,上班后立即重新发行休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提前退休5分钟以上的,必须重新办理休假手续。否则,我会旷工半天。

  (七)未履行休假、继续休假、补充休假的手续,不能擅自工作的人,全部缺勤。

  第十二条工作规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时,必须按照工作单位的规定佩戴工作证或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岗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各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务,不消极怠慢,不做私事,不工作,不吃零食,不玩耍,不大声笑,不喧闹等,尽责自己的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垃圾,保持职场环境卫生清洁。

  (六)保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破坏公司财产。

  (七)提倡增收节约,开源节约,节约水、电、煤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职场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勉强吵架、吵架、散布谣言。

  (九)关心公司,维持公司形象,敢于与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立即开始工作,工作结束后没有特别的事务不能停留。

  (十一)遵守机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机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规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维护、维护和使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有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应始终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应在指定场所,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工作结束时,整理机械、器具、材料和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闭门窗,关闭门锁。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和部下的子部门和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2

  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司的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根据20xx年7月1日起实行的《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

  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我公司指定账户,由本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

  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七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第四章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第一条、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条、本公司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第三条、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

  除使用: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公司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

  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人员,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委托本公司进行报销。

  第四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办理(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与本公司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向本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九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

  人单位负责处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条、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十一条、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条、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十三条、本制度自起执行。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XXX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3

  一、纪律

  1、员工出入办公楼一律凭公司盖章的工作证,上班时要求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不得穿背心,内裤,拖鞋

  2、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每天上班需到人事部签到,凡无故不报到者均按迟到或旷工论处

  3、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窜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离开办公室

  4、使用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空调,灯光,电脑及其他电器设备用品应按规定使用,下班前应关妥才能离开

  5、自觉爱护公司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将公物私自占有或挪作他用,如有损坏或丢失,必须负责赔偿

  6、非休息时间不得在办公室闲聊,更不允许大声喧哗,使用电话时少用或不用免提,减少办公室噪音。接听电话时应注意礼貌用语你好!

  7、不准在办公室内下棋,玩纸牌及其他消遣活动,不准玩电脑游戏,所有电脑游戏程序应一律删除,公司允许必要的工作聊天软件存在,但需以工作为准。凡公司各电脑信息,员工要负责保密,公司可以全权处理。

  8、总机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甜美标准的普通话讲您好,__公司,请问您找哪位!

  9、原则上不允许打私人电话,更不允许用来聊天,通话时不宜声音过大,以免打扰其他员工办公,人离开办公桌应将椅子推入桌下

  10、办公室人员外出,必须在人事处办理外出事项登记。

  二、卫生

  1、办公室的公共区域及办公室外实行全员轮流打扫负责制,(具体见卫生值日表),无故不打扫或敷衍马虎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个人的办公区域内由自己每日负责打扫整理,平时办公桌面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与办公用品无关的东西,总经理办公区域有秘书和助手轮流打扫。

  3、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更不得吸游烟,如需吸烟者均到楼梯过道处吸烟

  4、公司内不可以随地吐痰,垃圾,纸屑等应丢入废纸搂内,不得随意抛弃

  三、安全

  1、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必须先查明来访者身份和来意,然后通知被访部门和相关人员,经许可后再允许进入,严禁让陌生人私自闯入办公区域内

  2、每天上班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提前十五分钟开门,下班前必须由专人负责关闭,并临行前检查公司内所有门窗,设备是否关好,并坚持做到人走灯灭。

  3、办公室不应存放员工的贵重物品,公司的贵重可移动财产应由专人保管,对于可以上锁的物品一律要求锁好。不得将危险品带入办公室

  4、每日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公司全部门窗,确定安全后方可离开

  5、公司所有员工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坚决维护公司利益

  上述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由综合办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给予10—5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罚则:

  1,在办公室抽烟一次罚款5元。第二次10元。

  2,个人卫生凌乱者,经经理点名批评后,记过一次,第二次罚款1元。

  3,其他罚则按照10-50元进行经济处罚。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4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制度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第六章

  培训制度第七章

  保密制度第八章

  奖惩制度第九章

  离职制度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签名确认后存档,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劳动合同续订

  (一)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二)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

  日期将工资(如每月

  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参加工会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共

  小时的制度(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部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二)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5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

  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民族人员集中就业,避

  免产生名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

  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

  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

  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

  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

  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

  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

  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

  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

  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

  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

  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

  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

  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

  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

  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

  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

  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

  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

  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

  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

  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

  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6

  (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二)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

  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惩处方法,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也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扣减员工工资)。

  第九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或者用工单位造成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若以劳动定额为标准的,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退回解除

  1.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中存在第4点、第9点等情形的,员工也可以向单位提出协商变更的要求。

  四、解除情况告知

  单位应当将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五、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员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员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3.单位依法终止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的;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但建立了组织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员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意见;3.报单位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4.依法向员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1.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将即将期满的员工名单送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

  天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理由;

  2.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

  天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以下手续

  1.单位按照《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天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

  2.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情况;

  3.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手续。

  (四)员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员工。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

  一、日常渠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建立健全以员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员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员工议事会,保障员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

  (二)员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事部或者其他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员工本人。

  (三)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员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举报投诉(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人力资源部举报投诉。

  (二)员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受理,也可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

  三、争议处理

  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

  形式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员工可以通过

  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员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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