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申请书(合集5篇)

外债登记申请书 篇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汇发[2013]19号 2013年5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外债登记

  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 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 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 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七条 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四章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第二十条 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外债资金非法结汇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债或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涉及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债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外债业务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债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收付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外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将非银行债务人的外债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及结售汇等信息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利用抽样调查等方式,采集境内企业对外贸易中产生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信息。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间发生贸易信贷的,无需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十二条 债务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 银行办理交割。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外债登记申请书 篇2

  外债签约登记须知

  一、外债签约登记所需资料:

  企业办理向境外公司、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1、登记申请书一份(无规定格式,企业自己写,并加盖公章),申请书需明确借贷双方、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提款及还款计划等。借入人民币外债的,债务人应了解债权人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并在申请中说明。

  申请中需说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净资产、总资产等的详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等金额较大的请说明资金充足为何还要借入外债。企业须在申请书中承诺:“本公司承诺此外债申请书所有信息真实无误;若有虚假错误陈述,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草表)》(外汇局提供)

  3、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请提供企业设立或增资批复的复印件。中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及借用外债的批复。

  4、借款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5、借款合同正本,双方签字并加盖借款方公章(如为外文,需提供加盖借款企业公章的中文译本),合同中需有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提款、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

  6、若向境外个人借款则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台湾同胞则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7、借款企业如为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审计报告;如为投资性公司,企业需提供实需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及境外担保履约额三者之和不得超过期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2、借款企业如为外商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须满足三个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注册资本全部到位,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另须提供外资委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复及发改委立项批文(如有)。2007年6月1日之后新高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

  3、自2011年11月开始,如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的,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短期外债纳入中长期外债管理。【详见汇发(2011)45号文】

  4、外汇局收到外债登记材料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核准

  ●特别提示:

  1、非资金划转类外债需在入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提款登记。

  2、借款企业须于债务到期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持展期申请、展期合同正本、《外债签约情况表》正本、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展期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展期合同中注明对应的外债编号。

  企业展期申请中须说明资金状况,如现金流充足不偿还外债而要展期应有合理原因。

  3、资金划转类外债开户、提款、结汇及偿还无需外汇局核准,特殊情况除外。

  4、借款企业在借款合同/展期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变更

  登记的,需说明合理原因。如系新的签约登记申请,借款企业还须承诺在申请日前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

外债登记申请书 篇3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我公司股东大会审通过,变更我公司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股东等项目,请予以审核。

  一、公司名称: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登记事项:

  1、变更注册资本:原核准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现申请变更增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2、变更经营范围:原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批发、零售,服装鞋帽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家具批发、零售;现申请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五金、建材批发、零售,家电维修。

  3、变更营业期限,原核准登记的营业期限20年(自2000年1月4日到2020年1月4日止);现申请延长营业期限为30年(自2000年1月4日到2030年1月4日止)。

  4、变更股东:原核准登记的股东为12人:

  **百货公司:

  **副食品商场:

  **家具商场:、、现变更增加股东5名,共计股东17名:

  **装饰商城:

  **服装厂:

  **五金交电公司:

  以上变更登记项目,请予以审核批准登记。

  **市**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0年1月1日

  附件:

  1、**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决议;

  2、《**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订)

  3、《**市工商银行**支行关于**市**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4、新增股东法人资格证明(3份);

  5、新增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2份)。

外债登记申请书 篇4

  关于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业务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于

  年

  月

  日(注:填写《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复核时间”栏日期)在贵局办妥外债签约登记业务手续,业务编号为

  ,借款币种为

  ,借款金额(小写)为。

  该合同项下债务有关还本付息事项于

  年

  月

  日因以下原因发生变动(在选项□打√):

  □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

  □获债权人豁免偿还□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 □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

  □其他(简要描述情况):

  为此,我公司现就该事项向贵局办理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业务手续。我公司承诺对业务申请书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外债登记申请书 篇5

  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分局:

  本公司****公司,投资总额140万元,注册资本100万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40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已投入100万元,已按批文出资。

  本公司已于20XX年1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金额为港币50万元整,利率为6%,期限为1年的外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此资金用途为:1、支付境外货款;2、支付咨询费,律师费,审计费,运输费,报关费,广告费;3、支付工资;4、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5、购买办公用品;6、备用金。允许提前还款,总还本次数为1次。

  本次借款之前本公司无已借入外债,本次申请登记的外债到位后,本公司短期外债发生额和余额小于人民币40万元,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余额为零元,境内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为零美元,三者之和未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现就该签订的外债向你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请予核准。(

  **公司20XX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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