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牌合同范本集锦5篇

广告招牌合同范本 篇1

  广告主名称(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经营者名称(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签订协议收到甲方预付款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

  广告制作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书_______天内组织验收完毕,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甲方签署的设计稿件、喷绘小样。

  双方商定广告版面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签约时甲方提供广告版面设计光盘一式__________份。

  2.乙方按甲方意图设计,经由甲方认可。

  (以上价格含制作费、场地费、发布费、电费、维修费、政府审批费用等)。

  1.协议签订时,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计__________元)的定金。

  2.广告发布后经验收合格一个周内,甲方付清第一年余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计__________元)。

  1.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所耽误的时间计入发布期。

  2.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发布期间督促乙方修复破损部位,更换损坏材料、修复坏损灯具。

  4.协助乙方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1.依法审查甲方提供发布广告所需的材料,并承担审查责任。

  2.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甲方未按时付款又拒付违约金的,可停止发布。

  4.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5.乙方负责在发布期限内对框架、线路、灯箱等的保养维修工作。

  6.乙方在签署之日起开始施工,在发布期满内因广告牌造成任何故障及故障所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委托代理人在本协议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告招牌合同范本 篇2

  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3.乙方必须按经甲方或工程师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纸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在施工上的先后顺序,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

  5.乙方在开挖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有用的管线及国家保护文物。当遇到国家保护文物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应对工地所有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

  6.乙方应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进行一切施工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和不适当的干扰:公众的便利;公用道路及场所,以及属于甲方或任何单位所属的道路的进出、使用等甲方的其他合理要求,无条件地提供配合工作。

  7.乙方每次收到甲方的工程款时,均须开具同等金额的税务发票。

  8.甲方或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拖后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或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补救,当仍不能满足进度或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负责提供五份经甲方确认的方案图纸,一份交甲方,一份交项目管理公司,一份交工料测量公司,两份留作施工使用。

  在十级或十级风以下风力的前提下广告牌的相关画面保修壹年(人为损坏或不可抗拒力除外)。

  1.单项工程施工进度完成到50%时,付单项总价的30%进度款;

  2.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后10天内付至80%;

  3.正常使用满一个月后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5%工程款在保修期满后10天内付清;

  4.每次工程付款须经工程师、工料测量师和甲方的签认。

  1.由于乙方责任,没有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工程造价的2%进行罚款,并且甲方有权另外选择施工单位完成剩余的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相关损失。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乙方有权顺延工期,并且向乙方支付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3.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或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补救,当仍不能满足设计及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4.决争议的方式为:

  (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2)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款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合同保修条款仍然有效外,合同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或协议,补充规定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制定本合同遵守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

  乙方制作的工程质量应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以及国家施工规范标准达到工程质量,产品验收以甲方签字的样稿或乙方提供的样品为准。

  三、工程付款与结算:

  1、本工程款总计人民币(大写2、工程款付款方式:

  注:乙方工程完毕后,甲方如未能按合同及时付款,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产品验收及制作期限:

  1、甲方验收标准应以本合同第一、二条为验收标准。自乙方工程完工之日起甲方即验收并签字,验收签字后即视为本工程合格。如甲方验收合格后未签字,在3日内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也视为本工程合格。

  2、制作期限:自甲方预付款入到乙方账户次日起,日内将工程制作完毕。

  五、产品保修范围及期限:

  1、因乙方过错而造成工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

  2、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八级以上大风、冰雹、地震、拆 移等。)造成工程损坏的不属于保质范围。

  3、本合同仅限于所订产品的制作保修,不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

  4、保修期限:光源质保年,面板质保 保 年不退色、不脱落,钢结构架质保 年不断裂,不生锈。变压器质保 年。

  六、双方负责事宜:

  双方签订的协议要互相支持,共同努力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甲、乙双方应信守约定,不可中途变更,如有变更要及时通知对方并要征求对方同意和确认,否则视为违约。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负责协调与物业及施工中相关的手续和问题。

  3、如甲方不能及时解决乙方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和阻碍,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因甲方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后果,应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必须按双方认可的图纸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结构安装牢固,质量符合双方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发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工程周围的其他设施及物品,若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7、广告主体工程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8、乙方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并负责自己施工队的管理和食宿车费。

  9、甲、乙双方在签完工程合同期内,如出现雨、雪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按实际情况顺延工程。

  10、合同生效日,乙方必须转交所有相关设计样稿版权予甲方。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如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扣工程总款的2%。

  2、甲方不能按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追加工程总款的2%。

  3、如甲方反复变更而造成乙方工程延误或损失,其后果有甲方负责。

  4、乙方如出现质量和售后问题,在甲方的通知协调下乙方应及时有效地履行质量保证 及售后服务的责任,不得借口拖延或规避责任。如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八、解决合同协议方式:

  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可向当地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协议条款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定特殊补充条款。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广告招牌合同范本 篇3

  第八条 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经市广管委审定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未成交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通过协议方式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拍卖范围。

  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由市城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服务与商品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

  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省、市统一安排的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形式和范围;

  (五)现状图和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终止,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除通过拍卖方式受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五条 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和收储的非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相应收储费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履行变更手续的,由市城管部门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期限内归设置人所有;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投保安全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者修复。

  第二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六)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七)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

  (八)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九)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二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载体使用权,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终止,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90日内未按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人或者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无法确定设置人、设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设置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城管部门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置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设置人有权要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计者、制作者或者施工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广告招牌合同范本 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林业、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告招牌合同范本 篇5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制作.

  二、名称:.

  三、规格为:.

  四、制作要求:.

  五、安装地点:

  六、完工日期:.

  七、广告采用甲方提供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甲方在样稿签字后乙方开始制作。甲方提供的图文图像资料,如涉及使用权、肖像权等问题,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

  八、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制作。

  九、广告样稿及所用材料表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十、工程制作安装费用(制作、安装、运输、设计等)

  总计元(人民币大写)

  十一、付款方式: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预付款(总造价的50%)付给乙方。工程竣工后将剩余50%制作费付给乙方。>>>更多户外专题

  十二、违约责任:

  (1)制作合同生效后,如因委托方原因而终止合同,所支付的预付款不预退还并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果因乙方制作效果与样稿有误,乙方负责重新制作,剩余50%的工程款甲方将不予支付。

  十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及所用材料进行监督。

  (2)竣工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

  十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完工。

  十五、工程完成后,甲方及时验收,方可使用。如甲方在完工后三十日不予验收,也不承办接洽,承办方有权自行处理并要求甲方付清制作费。

  十六、工程保修:

  工程保修期为壹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的保修约定即能生效,乙方为整个工程质量保修,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维修。

  十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沧州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十九、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客户或代理单位(甲方)制作单位(乙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年月日

  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范本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细则规定,结合广告产品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信执守。

  一、项目名称和地点

  1、项目名称:型广告塔n座

  2、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

  1、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xxxxxxx《

  》施工,钢结构加工包括结构表面刷两遍xx漆(xxx色),工程做法及选材标准详见施工图。委托加工数量为《xxxxxxxx》型广告塔n座。

  2、乙方负责广告塔钢结构配件加工及钢结构配件运输、安装……面板、马道、基础、灯具由乙方自理。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两套(含钢结构及基础施工图)

  三、承包方式和造价:

  《xxxxxxx》型广告塔n座,单价每座0000.00元(大写:xxxxx)合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x元整;

  本项目由甲方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

  乙方加工广告塔钢结构及基础施工……

  四、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方式: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XX%,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钢结构配件运到现场当天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XX%,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X元整);之后每个广告塔主体钢结构安装完毕,甲方再付乙方单个广告塔网架部分总造价XXXX元(大写:XXXXX元整)的XXX%;合计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N座广告塔共计XXXX元(大写:XXXXX元整);3%作为乙方的保修保障金合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X元整),满一年后七天内,甲方负责与乙方结清余款。

  五、工程期限为n天,其中加工配件n天,运输n天,安装n天。

  六、双方责任

  ·广告制作合同·小区广告合同·电梯广告租赁合同·广告刊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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