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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车间工程合同(篇1)
一、 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可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如有任何交底文件则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 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有上岗证主要项目成员以投标
文件所列为准。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成员到岗率必须达到 80 %,如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成员到岗率与承诺存在5%差距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同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换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成员(项目经理到位率未达到60%的视为自行调换项目经理),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合同工程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分包和转包。如乙方进行转包、分包,一经甲方发现并证实,甲方有权直接扣除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因承包方提供的方案存在问题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五、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并经发包方同意后采取实施。
六、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承包方才予实施。
净化车间工程合同(篇2)
一、 本工程严格按发包方的设计图及要求施工,如发包方设计说明表达不清的,应立即询问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进行沟通解决。
二、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安装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保证本工程达到甲方净化规范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三、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1 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必须符合发包方提出的要求(见附件)及承包方提交的承诺(见附件)。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更换材料及设备等,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3.2 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3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或电话通知之日起 24小时内派人修理(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在 3 小时内派人至现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维修所造成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3.4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或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连带损失。
四、本工程试运行时间为90天,试运行期内,甲方如发现乙方 提供的优化方案不能满足甲方使用要求,乙方应无条件修改方案,并按更改后的方案返工,返工费及材料费由乙方承担,直到甲方使用符合要求和满意为止。
第四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 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包工包料;承揽方提供的材料与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家必须与发包方的要求相符,否则材料及设备不准出场。
二、 发包方有权更换主材品牌,此属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拒绝。
三、 承包方供应的主要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经验收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使用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方应重新更换,达到质量要求。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能作为工期顺延。
净化车间工程合同(篇3)
一、技术要求
1、施工方案以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方案为准。确需更改设计方案的,须经甲方签字同意确认后,方可实施更改。
2、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方案以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选型方案为准,涉及调整的,须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调整。
二、质量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073—201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591—2010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三、质量保证
1、凡由乙方供货的材料、设备,须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乙方不得安装和使用,若因此给甲方带来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工程现场乙方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所有工作,甲方委派人员协调配合。
3、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以及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在施工前,应与施工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了解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相关第三方以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利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应有施工资质,并向甲方提供单位资质相关证明。
5、乙方应有具体的质量保证管理系统及措施。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返工至合格。如有必要,甲方监理人员出具书面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由乙方签字确认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若限期内仍未落实,甲方可下令停工,由此造成的材料、设备以及工期延误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项目施工与范围
1、
2、化水系统及地面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