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聘用合同通用4篇

2023-09-12 16:10:03 旅行社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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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聘用合同 篇1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行人员: 人数、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等,以及委托书(详见附件1)。

  1.甲方参加旅游团旅游团团号:

  如乙方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 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其主要保险事项重点说明:(注: 甲方己详阅并明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有其监护人随行。

  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意外伤害保障(死亡、伤残最高赔付人民币10万元,未成年人最高赔付人民币5万元)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自行脱团),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险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旅游费用: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餐饮住宿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游览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接待交通费:从旅游集中至旅游结束时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项所列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门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B.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航空保险费,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2、费用交纳方式:

  □现金;□转帐;□信用卡;□其他付款方式:

旅行社聘用合同 篇2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甲方同行人员: 人数、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等,以及委托书(详见附件1)。

  1.甲方参加旅游团旅游团团号:

  2.行程及标准:《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详见附件2)

  3.参加团队约定

  如乙方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 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第2条 旅游者保险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其主要保险事项重点说明:(注: 甲方己详阅并明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有其监护人随行。

  2.保险责任

  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意外伤害保障(死亡、伤残最高赔付人民币10万元,未成年人最高赔付人民币5万元)

  ②意外医疗保障(医疗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2万元)

  ③丧葬保障(丧葬处理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5千元)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保险期间

  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自行脱团),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5.索赔要求与程序(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险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

  1、旅游费用: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其中:成人 元/人,共 人;

  小孩 元/人,共 人(注: 小孩费用只含 );合计人民币 元。

  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A.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交通客票费(注: 飞机包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餐饮住宿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游览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接待交通费:从旅游集中至旅游结束时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费用。

  □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项所列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门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B.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航空保险费,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2、费用交纳方式:

  □现金;□转帐;□信用卡;□其他付款方式:

旅行社聘用合同 篇3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20xx年在青海环湖国际旅行社带团期间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xx年1月1日——12月31日本合同终止的条件为

  第三条 在执行导游任务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导游业务中所需要的带团费用的80%,除导游费用以外。

  第四条 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导游员职责。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者未履行导游员职责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且扣除导游员的导游费用,乙方要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对旅行社的声誉赔偿相应的数额来弥补旅行社的声誉损失。

  第五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导游任务的劳动报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除周末外导游人员必须前往旅行社报账,若有特殊情况者,请提前说明,若未说明者给旅行社带来的损失由导游员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一)乙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自己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

  (二)固定导游工作满1年者甲方提供购买意外险,工作满3年者甲方按国家相应的条款购买养老保险,5年以上者购买医疗保险。

  第七条 甲乙双方除可以依据《西宁市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外,就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如下:

  1、导游人员私自倒卖团队,给客人一些负面消极消息或情绪,导致游客临时退团、投诉等情况发生的。

  3、导游人员自行前往报账,原则上不得委托别人前来办理对账手续,若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别人,前提必须带委托书。

  4、导游人员扣客人的接待标准者。

  5、导游人员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揽游客者。

  3、若游客有投诉导游事件的时候导游人员应积极配合,勇于解决问题,让损失减少到最少

  (一) 乙方出团期间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严格按照行程单安排旅游行程,不得多加点进购物店,应该按照旅行社行程中安排的进行。

  (二) 乙方带出去的团文、票根、意见反馈表、签单一定要带回来,所有支出费用一律需开具发票或者收据,确实提供不了发票的时候应提供拼附有收款人电话、单位、姓名的收据或及时的打电话通知旅行社,让对方告知确实发票不从在的原因方可。

  (三) 乙方给客人退款请打退款证明,客人脱离团队也应写明情况和免责及不退费用已知的书面证明。

  (五) 乙方要严格保守旅行社的房价、车价、餐标等内部机密。

  第十条临时导游:在完整报账完毕之后按天付清导服费。专职导游:底薪800元 1年以后1000元 2年以后1200元 5年以后1400元。带团费用随当时临时导游的普遍情况的一半提取导服。旅行社推销的购物点按3:3:4退给旅行社并将购物的签单拿回,给司机3、导游3、旅行社4、淡季不坐班,但是要随交随到,3次都没有到的是放弃底薪。报账导游报计调、计调报财务、财务报经理、报账要团文,合同,发票,打款凭证,导游报账单,意见反馈表,各个地方签单。800元=600元的底薪+100元交通+100元话费

  第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旅行社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西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行社聘用合同 篇4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甲方同行人员: 人数、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等,以及委托书(详见附件1)

  1.甲方参加旅游团旅游团团号:

  2.行程及标准:《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详见附件2)

  3.参加团队约定

  如乙方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 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

  第2条 旅游者保险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办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险。

  其主要保险事项重点说明:(注: 甲方己详阅并明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保险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的旅游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有其监护人随行。

  2.保险责任

  旅游者在境内旅游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①意外伤害保障(死亡、伤残最高赔付人民币10万元,未成年人最高赔付人民币5万元)

  ②意外医疗保障(医疗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人民币2万元)

  ③丧葬保障(丧葬处理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人民币5千元)

  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4.保险期间

  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自行脱团),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5.索赔要求与程序(详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6.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险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

  1、旅游费用:

  甲方应交纳旅游费用总额 元。其中:成人 元/人,共 人;

  小孩 元/人,共 人(注: 小孩费用只含 );合计人民币 元。

  旅游费用付款期限:

  ①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交通客票费(注: 飞机包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

  □餐饮住宿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游览费:《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中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接待交通费:从旅游集中至旅游结束时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费用。

  □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项所列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或交通运输部门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②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航空保险费,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上网、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2、费用交纳方式:

  □现金;□转帐;□信用卡;□其他付款方式: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4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和《游客签定旅游合同须知》,并有权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2.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 遵循《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自觉规范旅游行为。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4.甲方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在自由活动期间,甲方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9.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与乙方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第5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出发前向甲方提供《旅行社团队行程计划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2.乙方有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3.乙方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4.甲方属老年人、军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5.因航空、轮船、铁路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游团队多数成员同意后可以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按实结算。

  三、违约责任

  第6条 单方退团

  一方当事人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违约方在出发前72小时至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违约方在出发前24小时内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

  4.违约方在出发后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0%。

  5.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当事人,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第7条 延误出行

  1.甲方未如约到达指定的地点集合,而延误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所交旅游费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飞机、火车、轮船、旅游车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所交的旅游费用,并承担甲方所交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8条 行程中退团或弃团

  1.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9条 单方委托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0条 压缩游览时间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按双方约定的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乙方应退还该景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该费用10%的违约金。游览时间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等费用)

  第11条 旅游途中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按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约定

  第12条 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13条 不可抗力

  1.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而减少的费用,应退还甲方,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第14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

  第15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16条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履行协助义务,避免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条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或采取过激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9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如下方式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0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经办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日 期: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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