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2012-07-24 10:16:48 北京市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小编精心推荐

  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聘用合同 | 劳务合同 | 用工合同

  小编精心推荐

  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聘用合同 | 劳务合同 | 用工合同

分享

热门关注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简单

简单试用期合同范本

企业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

企业劳动合同通用版

个人劳动合同书电子版

个人劳动合同书

新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

员工劳动合同范本大全

有关员工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简单范本

劳动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范本

电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模板简单2020

劳动合同模板

企业劳动合同简单范本

劳动合同范本